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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法体系中的地位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中,总量控制是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污染防治法支系统中可按照污染对象不同划分为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再者,在环境规制制度中,对行为的直接控制是针对污染者采取的最为有效的控制方法,其中包含环境标准制度。而在作为强制性环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量控制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环境法体系是由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创制的用以调整因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系统。徐祥民在其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书中认为,环境法体系这个大系统包括环境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两个子系统,总量控制的思想和方法在其中均有体现。在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中,总量控制是一个重要内容。

(一)环境事务法系统

环境事务法的事务是指直接作用于防治对象或保护对象的具体环境事务,如对水污染这种防治对象的具体的“预防”(如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治理”。在该子系统中又包含四个支系统,即污染防治法系统、资源保护法系统、环境退化防治法系统和生态保护法系统。其中污染防治法支系统中可按照污染对象不同划分为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而总量控制是一种针对环境的管理思想和调控手段,当这种方法体现在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上时,便成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该制度是我国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污染防治法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环境手段法系统

环境手段法中的手段是指服务于对环境对象保护的系统方法,如环境规划、环境管制与许可等,并由此形成了相应的支系统,除此之外还包括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法等等。其中环境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有限的环境承载能力规定人们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约束要求,并提出保护和建设环境的方案,而污染排放控制则是其基本内容之一。可以说,总量控制作为环境管理的战略和环境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人们的共识,具体而言,目标总量控制的特点是将环境规划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环境目标作为总量控制的基础,环境污染总量控制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也是从环境规划管理的角度出发的,采用简单的总量控制方法对区域所允许的最大排放量进行合理的布局规划,以指导排放地点和排放量等因素的确定,可见总量控制在区域环境规划中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此外,总量控制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法律规范中也有所体现。

(三)环境法基本制度

首先,作为环境法基本制度,在以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的环境资源规划制度中,环境规划是总量控制的基础。其次,总量控制是对“末端”污染治理的突破,它重在对污染源头的控制,也就是污染防治中的“防”,是“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保护立法中的运用和体现,也是与环境预防制度的交叉。再者,在环境规制制度中,对行为的直接控制是针对污染者采取的最为有效的控制方法,其中包含环境标准制度。而在作为强制性环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量控制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另外,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也是在在总量控制之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对排污总量的控制是与排污控制相关的制度的核心基础,任何排污都应当在总量控制核准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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