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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气污染费税分析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水污染收费相比,由于直接管制一直是大气污染控制领域中的主要手段,而且大气污染的排放监测复杂,费用昂贵,所以大气污染收费的应用远不如水污染收费应用广泛。1968年日本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进行了多次修改,是日本大气污染控制领域中的主要法律。该法注重将排污收费与直接管制相结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收费赔偿法并不排除受害者通过谈判或法院向污染者索取另外的损害赔偿的努力。二氧化硫是造成酸雨的主要污染物。

与水污染收费相比,由于直接管制一直是大气污染控制领域中的主要手段,而且大气污染的排放监测复杂,费用昂贵,所以大气污染收费的应用远不如水污染收费应用广泛。

(一)日本

1968年日本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进行了多次修改,是日本大气污染控制领域中的主要法律。该法注重将排污收费与直接管制相结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1973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赔偿法》,通过收费补偿大气污染引起的个人健康损失,向排污者收费的依据是它们承担责任的污染所引起的健康损失费用。收费赔偿法并不排除受害者通过谈判或法院向污染者索取另外的损害赔偿的努力。[38]严格意义上讲,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大气污染控制领域应用的排污收费,由于监测管理和控制技术等原因,大多只限于二氧化硫收费,尤其只限于燃烧过程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收费。

日本环境省在2003年7月25日召开的中央环境审议会专门委员会上正式公布了新税种—环境税(碳税)的草案,以此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之一,[39]并于2004年11月正式开始实施。日本的这个新税种主要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而征收的,碳税主要是根据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分别向工厂、企业及家庭普遍征收,具有良好的公平性、透明性、效率性、确定性。此外,碳税还是促使国民生活模式及社会经济体系向环境友好型转变的推进力,对日本这样一个资源小国来说密切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至于具体方案,主要是以所有的化石燃料和电力为征税对象。根据课征阶段分为上层课税和下层课税,挥发油、轻油、煤油作为上层课税税目,在从石化公司生产或作为成品进口的阶段课税;[40]煤炭、重油、天然气、城市气、电力、喷射燃料作为下层课税税目,在消费阶段课税。煤炭、重油、天然气仅对消费大户征收。

由于碳税的引入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产业结构产生剧烈变化、对低收入者税收的累退性等等。因而,针对上述负面影响,日本也制定了一些税收负担的减免措施。在针对确保国际竞争力及缓和产业结构的剧变等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① 对钢铁等制造业用的煤炭、焦炭、农业渔业用的A型重油免税;② 属于能源高耗型制造业的企业所消费的煤炭、重油、天然气、电力进行减税,生产额所占能源成本超过全国平均数额的行业减免20%~50%;③ 在运输行业,轻油等税率减半。此外,汽油等化石燃料实行出口免税,用于发电的煤炭也实行免税。[41]

(二)德国、波兰

德国于1973年开始对113种大气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由于禁止用过高价把收费转嫁给消费者,因此该制度在当时德国产生了较好的刺激效果。[42]波兰是在1976年9月召开部长会议时,根据1966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止法》发布了《对排尘超过许可量的企业罚款》的命令,确立了以排尘为主的超标排污收费体系。随后,波兰政府于1981年又实行了二氧化硫收费,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大气污染收费体系。[43]

(三)瑞典

在瑞典,现行的二氧化碳税是于1991年开始实施的。二氧化碳税的课税对象是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油,以各种不同燃油的平均二氧化碳含量和发热量为税基,不同燃油由于其排放量不同,因此税率也不同。瑞典的二氧化硫税是从1992年1月开始根据煤炭和泥炭的硫含量征收的。二氧化硫是造成酸雨的主要污染物。瑞典实行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按二氧化硫含硫量征收的液体燃油;二是按排放量征收的煤及其他固气体能源。[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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