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革命以后,英国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1912年,英国皇家污水处理委员会对河水的质量提出三项标准,即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4毫克/升,溶解氧量不得低于6毫克/升,悬浮固体不得超过15毫克/升,并提出用五日生化需氧量作为评价水体质量的指标。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先后颁布了各种环境质量标准。一般来说,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有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四类,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2]
(一)水质量标准
水质量标准是对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水质量标准按水体类型分为地面水质量标准、海水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按水资源的用途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和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由于各种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要求不同,同一污染物在不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也是不同的。世界各国制定的各种水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也多寡不一,项目最多的是前苏联颁布的地面水水质标准,正式颁布的有420多项,未正式颁布的还有200多项。多数国家的地面水水质标准中都规定有酚、氰化物、砷、汞、铅、铬、镉等主要项目。
(二)大气质量标准
大气质量标准是对大气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大气质量标准。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3年提出二氧化硫、飘尘、一氧化碳和氧化剂的大气质量标准,对各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产生了影响。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又发布了《空气质量准则—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2005年全球更新版)》,修订了4种典型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导值。据此,许多国家根据本国情况也修订或颁布了大气质量标准基准文件。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大气质量标准。2000年以来,美国就连续修订了颗粒物(PM10、PM2.5)、臭氧、铅、二氧化氮等环境空气质量基准文件。
此外,还有一种大气质量标准是规定工厂企业生产车间或劳动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或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这种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间歇(只在工作时间内)的长期接触中不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美国、前苏联等国家对不同行业的劳动生产场所的空气中污染物规定都有最高容许浓度。近年来,一些重要污染物的空气质量基准又有了新发展。
(三)土壤质量标准
土壤质量标准是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最大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土壤中污染物主要通过水、食用植物、动物进入人体,因此,土壤质量标准中所列的主要是在土壤中不易降解和危害较大的污染物。土壤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较晚,目前只有前苏联、日本等国制定了项目不多的土壤质量标准。前苏联土壤质量标准中列有DDT、六六六、砷、敌百虫等十多个项目,日本有镉、铜和砷等项目。
(四)生物质量标准
生物质量标准是对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最高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污染物可通过大气、水、土壤、食物链或直接接触而进入生物体,危害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规定了食品(粮食、肉类、乳类、蛋类、瓜果、蔬菜、食油等)中的农药残留量。美国、日本、前苏联等也规定了许多污染物和农药在生物体内的残留量。例如日本厚生省1973年1月颁布的农药残留标准,对大米、豆类、瓜果等30多种生物性食品中的铅、砷、DDT、六六六等17种污染物规定了残留标准。
除上述四类环境质量标准外,国际上还有噪声、辐射、振动、放射性物质和一些建筑材料、构筑物等方面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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