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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制度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在饮用水源保护立法起步较早,立法体系也比较完善,相关法律包括《河川法》、《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资源开发公团法》、《水质污染防止法》等,立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第一,饮用水水源管理体制。日本对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规定了应急管理制度。《水质污染防止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对公用水域的水质污染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

日本在饮用水源保护立法起步较早,立法体系也比较完善,相关法律包括《河川法》、《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资源开发公团法》、《水质污染防止法》等,立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第一,饮用水水源管理体制。日本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集中管理,管理权由国家统一实施。《河川法》规定“饮用水水源属国家所有”。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和1970年的《水污染防治法》都强调水资源的国家管理原则。2000年日本设立环境省,下设水质保护局,将包括饮用水源在内的环境管理权集中到环保部门,建立由其统一领导的综合性环境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则实行分权管理和积极配合的策略,地方在饮用水源污染防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受中央政府的节制和指导。对于跨行政区的流域水水源的管理,则以流域管理为基础。以流域为基础制定水资源基本规划。第二,应急管理制度。日本对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规定了应急管理制度。如果辖境内某公用水域的饮用水水质污染状况,由于缺水或其他自然灾害而趋于严重,足以威胁人体健康或生活环境时,其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公布周知,并按照总理府命令的规定,命令向有上述情况的公共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放人,在一定期限内减少其排放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第三,饮用水质量标准。日本1958年颁布了《水质保护法》针对个别严重污染区域规定制定水质标准,1967年颁布的《防止公害基本法》制定了针对全国的水质环境标准,1970年制定了《水质污染防止法》对于标准的制定、执行程序以及违反标准的责任追究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第四,饮用水水源的监测。日本十分重视环境监测。《水质污染防止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对公用水域的水质污染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共团体在进行水质测定后,也应将测定结果报送知事。每年都道府县及政令市长都要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并进行水质监测,环境厅给予必要的经费。每年度结束都公布“全国公共水域的水质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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