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者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是其环境法上的一项义务。排污者存在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事项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拒报就是明知需要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者接到环保部门排污申报要求的通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的行为。所谓谎报是指排污者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环保部门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就有关排污申报的事项进行了申报,但是为了达到少缴排污费或者是获得更多排污许可指标等目的,虚构有关排污事项或者排污种类、数量,使得其申报内容与排放污染物的实际情况存在很大差异的行为。拒报与谎报在主观要件上都是一致的,即都是存在主观故意。但是,拒报的排污者根本就没有履行排污申报义务,未实施任何排污申报行为,而谎报的排污者是实施了积极的排污申报行为,只是其申报内容严重失实。
(一)对拒报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一,每年1月15日前未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污情况的视为拒报。
第二,新、改、扩建项目未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未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四,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强度需要做重大改变,未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五,排污发生了紧急重大改变,未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六,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申报登记时限申报的视为拒报。
(二)对谎报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一,在上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故意填报与事实不符的数据或文字的视为谎报。
第二,在排污申报登记过程中,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资料的视为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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