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了环境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权,但却缺少监督以及相关处罚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责任规定。法律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权责不统一,容易引起渎职行为。为防止这一问题的出现,现行环境保护法律需要建立包括法律问责、政治问责、道德问责和绩效问责等在内的问责机制,在授予相关人员的职权的同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职责,从而促使其依法审慎履行职责,约束失职渎职行为。
【注释】
[1]黄建初,杨超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文解读》,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18页。
[2][日]宫田三郎:《环境行政法》,信山社,2001年,第66页。
[3]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54页。
[4]许化:《论我国环境法中的现场检查制度》,《环境保护》,1993年第1期。
[5]张梓太:《环境与资源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01页。
[6]黄建初,杨超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文解读》,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18页。
[7]张梓太:《环境与资源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01页。
[8]张梓太:《环境与资源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01页。
[9]许化:《论我国环境法中的现场检查制度》,《环境保护》,1993年第1期。
[10]许化:《论我国环境法中的现场检查制度》,《环境保护》,1993年第1期。
[11]张梓太:《环境与资源法学》(第2版),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01页。
[12]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网,《赵县县长安忠起深入企业现场检查指导污染治理工作》。
[13]兰州新闻网,杜志超:《我市加大治理冬季污染力度,环保部门夜查重点排污企业》http://www.lzbs.com.cn/ttnews/2011-12/13/content_22440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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