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的环境监测制度
1.污染源监测制度
按照监测主体不同,德国的污染源监测制度可以分为排污单位监测和环保局监督性监测两类。排污单位监测主要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对于大型火电厂、大型工业锅炉、窑炉、固废焚化炉都安装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在线连续监控系统,数据传输也都实现了联网。企业的管理人员在控制中心就可以实时了解各排污环节的具体排放状况,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也能同时对数据进行监控,及时了解企业的排污状况。由环保局组织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每年至少进行四次,每次都在不定时、不预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进行,一旦被发现偷排或超标排放,企业将会面临高额的罚款以及其他类型的法律制裁[3]。
按照监测对象不同,德国的污染源监测可以分为大气污染物监测和水污染物监测。其中,大气污染物监测主要是在各个排污单位或设备安装在线监测仪进行监测,水污染物监测不是针对各个水污染物排放源而主要是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是否达标进行监控。
2.环境质量监测制度
在环境质量监测方面,德国也是以自动在线监测为特点。如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普遍采用了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实现了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测。国家设立的环境空气背景和乡村自动监测点,由联邦环保局负责管理和维护。另外,各州都拥有自己的大气自动监测站,由州环保局负责管理和日常的维护,各州自动监测站的数目与各州的面积以及环境状况有关。自动监测点上获得的实时监测数据通过“空气质量日报”每天向公众公布,公众可以通过打电话方式获取最近日报数据。在互联网上,每天从7点至19点,各点位、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均值都可以查阅到,并且数据每隔1小时都会更新一次。另外在定期发布的“空气质量月报”中,政府部门会公开统计数据并加以综合评价。在水环境质量监测方面,德国的部分州也设立了地表水的自动监测点,对敏感污染因子进行连续监测,通常点位会设在水体的主流断面或支流汇入口,公众可以在互联网上查到实时监测数据。但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普遍存在抗干扰能力差、精度低、寿命短等问题,且系统维护工作量大,所以不如空气自动连续监测那么普遍。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德国广泛开展了环境中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研究,例如空气中臭氧与PM2.5等。监控有毒有害物质成为德国目前环境监测的一个发展趋势[4]。
(二)日本的环境监测制度
1.环境监测的管理体制
日本环境监测实行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国土交通、农林水产、厚生劳动等其他部门分工合作,其他环境监测组织共同参与的混合模式。环境省是日本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是地球环境保护、公害防止、自然环境保护等。环境省既实施必要的环境监测,也协助地方自治体实施环境调查、购置自动监测仪器、开展法定的调查和研究等工作。在地方层面,日本47个地方自治体的都道府县都设有环境监测部(局),并全部开展大气和水质连续监测,其监测数据上报环境省。国土交通省道路局地方道路环境课是专门对日本全国的汽车尾气进行连续监测的机构;河川局河川环境课负责对河川水质(水温、pH、电导率、溶解氧、浊度、氰化物等)进行连续监测;汽车交通局环境课地方陆运局根据汽车检测制度,与警察局联合对汽车尾气进行测定,排除车况不符合标准的汽车;气象厅负责气象观测,对地球温室效应气体(CO2)进行自动监测。厚生劳动省健康局负责搜集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种类和数据。农林水产省负责对由农业引起的土壤变化(盐类集结、有机物)进行监测,也对水质(地表水、地下水、湖沼的富营养化)、大气(畜产臭气、农药、温室气体)、海洋和生态环境等进行监测[5]。
2.日本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日本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四个方面。第一,评价环境状况,检验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日本地方自治体根据环境监测结果,分析环境质量状况的变化与污染源之间的关系,对工厂、事业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环境监测数据是发布行政劝告、命令的重要技术依据。第三,为环境危险和环境裁判提供客观资料。在日本,官方和民间对环境监测数据都非常重视。因为在诉讼过程中,环境监测数据将成为依法裁决的客观依据,掌握客观的环境数据,对于采取预防措施、救济等都非常必要。第四,为公众提供服务。政府有义务给居民提供良好的环境。依照法律实施环境监测的各个地方自治体都将环境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开,以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3.日本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
日本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主要有《日本工业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手册》。《日本工业标准》是根据《工业标准化法》制定的国家级标准。在环境领域,各种相关的监测标准全部由《日本工业标准》规定。《环境监测技术手册》主要包括《环境大气常时监测手册》和《水质自动监测的维护管理和数据处理手册》。
4.日本环境监测的发展趋势
第一,监测对象更加广泛。1993年,日本开始实施以新的环境对策为核心的《环境基本法》,1994年,通过了修改后的《水质污浊防止法》,将有害健康的物质由原来的9项增加到23项,1996年,确定了22种需优先控制的化学物质;1997年,日本通过了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止法》,开始对苯、二氯乙烯、四氯乙烯和二英类等有害化学物质进行控制。
第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为了确保环境数据科学可靠,日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机构正大力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多采用ISO/IEC 17025为标准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三,有效利用民间资金,加强环境监测。1999年,日本出台了《有效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的法律》( 即PFI法)。地方自治体已开始根据该法律引进PFI项目,充分利用民间的智慧和资金,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减少财政负担。在环境监测领域,需要巨额投资的环境自动监测业务也可采用PFI方式。利用PFI方式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可以使公共资金得到有效运用,创造新的环保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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