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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不当作为、当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等致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行政诉讼,明确地将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列入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不仅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勤政高效,同时也可以防止行政紧急权力的滥用,以确保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极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政府不作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态扩大,行政紧急权行使未符合比例原则等等。尽管近年来,我国有许多公民个人为保护公共利益挺身而出,将事件解决诉诸司法,但依我国传统的诉之利益观进行审查,法院很有可能不承认公民个人具有诉的利益,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或拒绝审判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因此,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应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

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意义上是指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性机构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23]与传统的公益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除了具有公益诉讼的特点外,他具有独特性: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第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广泛性,不以利益受到直接损害为前提。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不当作为、当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等致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提起行政诉讼,明确地将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列入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不仅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勤政高效,同时也可以防止行政紧急权力的滥用,以确保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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