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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监督权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任何消费者只要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这就是批评监督权。这方面典型的案例是市场中的“鬼秤”,也就是通过做手脚使秤变得短斤少两,媒体也多次报道。在有些农贸市场,“鬼秤”横行,但是市场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部门,不但不管甚至还予以包庇,这不仅仅是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也是玩忽职守。

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任何消费者只要发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这就是批评监督权。对于经营者,应认真听取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消费者监督。为便于监督和追偿、明确责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按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所以,只要在外消费,最好能够索要发票,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对于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有不法侵权行为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进行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方面典型的案例是市场中的“鬼秤”,也就是通过做手脚使秤变得短斤少两,媒体也多次报道。在有些农贸市场,“鬼秤”横行,但是市场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部门,不但不管甚至还予以包庇,这不仅仅是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也是玩忽职守。我们前面提到的皮筋螃蟹的案例,当时青岛电视台生活在线栏目曾经连续报道过,栏目真实记录了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卖家明目张胆的卖,市场管理者充当其保护伞,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则无视消费者的权益百般推脱责任的事实,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的批评监督权的情形,相关人员理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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