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怎么难呢?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小马花6000元钱买台液晶电视机,用了3个月,突然就黑屏了。他找到当初买电视机的家电卖场,可是对方说电视是人为使用的问题,不是他们的问题,还让小马去鉴定,凭检测报告来说话,之后就置之不理了。小马一打听,检测电视机费用也得3000多元,就算检测完,也未必得到一个利于自己的结果,他不免打了退堂鼓,想自认倒霉了。张先生也遇到了类似问题,他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厂家售后服务部门,但厂家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厂家告上了法庭,最终却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而现行《消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该原则,该原则要求消费者认为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消费者不掌握产品的相关技术等信息,自己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无论是小马还是张先生要想证明他们买的电视机、迷你小冰箱有质量问题,就得自己先花钱,去找双方都认可的检测机构对产品做鉴定。如果检测出确实为质量问题,几千元的检测费由商家支付,同时顺利退换货,可如果检测发现是人为造成,那非但不能退货,几千元的检测费也要打水漂。可见消费者的举证很难,而且维权成本相当高。《消法》则给了消费者破解“维权成本高”的一把“利器”,叫“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消费者买的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6个月内发现质量瑕疵,双方存在争议,互不承认的,得由商家来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商家先花钱去做鉴定,之后检测证明属于谁的责任,再由谁来负担鉴定费。商家如果不做鉴定,那么就等于商家默认了它的产品有问题,自然要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却步。因此,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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