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姐购买了一瓶洗发水,使用时感觉不对劲,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到商家,商家坚持洗发水是正品,她气愤之余想去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甚至打算诉诸法律。就一瓶洗发水,赵小姐值当诉诸法律吗?在日常生活中,大多的生活消费与赵小姐一样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嚣张气焰。丁丁在某商场花150元钱买回了一件标有名牌图案的T恤。回家后才发现是假货,遂向商场提出索赔。一旦索赔成功,丁丁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呢?我们来看看《消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规定就是要加大惩罚力度。该款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其一,三倍赔偿,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其二,500元垫底,如果按照前半句三倍赔偿所获赔偿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计算。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单价很低,双倍赔偿或者三倍赔偿根本对其没有威慑力度,而此次500元兜底性规定,能够很好地威慑经营者的行为。当然,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之时,消费者首先要主动提出三倍赔偿,如果三倍赔偿数额不足500元,提请增加至500元,这就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所以赵小姐和丁丁都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关于赔偿问题,还有一个“惩罚性赔偿”,进一步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地位。这就是新《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从第二款本身来说,既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有普通侵权赔偿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规定的就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新《消法》第49条、第51条分别规定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条都是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在依据第49条、第51条提出损害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惩罚性赔偿。从条文外部适用看,第二款必须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协调,从某种程度上说新《消法》第55条第二款是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延续和进一步规定,由于《侵权责任法》第47条仅仅规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并无具体的确定方法,而新《消法》第5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损失的二倍”以内,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两倍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小李在电视广告上看到一位明星代言的一款增白保湿面膜,就买来送给女朋友。没想到女友用后,脸上出现了红肿、流脓。经医院诊断,原来是面膜里的重金属超标导致的中毒。小李的女友只得请了半个月的假在家治病,花了一大笔治疗费,还被扣了工资。这实际上是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对于小李的女朋友来说,不但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损失,还可再加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果产品导致消费者死亡,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是: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费用加起来再乘以3。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造成消费者死亡的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中国的这一平均数是24500多元,乘以20是49万元,以此为计算基数,如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就是近150万元。有些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这个惩罚性赔偿额度会达210万元、240多万元。这就能起到惩罚、警示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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