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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大妈遭遇到的连环撞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葛大妈被撞的一瞬间身体失控向外滚了两圈,结果被正在左转弯的小吕所驾驶的一辆小货车又撞了一次。葛大妈的这个案件用专业的术语来讲,是一起涉及三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且其中一方是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发生的事故。目前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限额全国统一为12.2万元。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葛大妈退休后生活清闲,一般早上都会和老姐妹结伴一起去附近的早市买菜,打理一家人的生活。去早市,必须过两条马路,因为车流量比较大,所以她们每次都是小心翼翼的,并且严格按照红绿灯走人行横道。2月的一天早上,葛大妈如往常一样,去赶早市买菜,走到人行横道边上,恰好是车辆通行红灯,于是她就赶紧过马路,谁知快走到马路对面的时候,驾驶私家车上班的小郭因为觉得红灯没剩几秒了,就启动了车,谁知起动得挺猛,车子向葛大妈冲过去,葛大妈躲闪不及,被小郭的车撞了。葛大妈被撞的一瞬间身体失控向外滚了两圈,结果被正在左转弯的小吕所驾驶的一辆小货车又撞了一次。哎哟,这葛大妈瞬间就觉得天旋地转,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小郭和小吕也是赶紧停车,看看大妈。这是一次连环车祸,最先是由于小郭提前启动车辆,幸亏是刚起动,车速不快,所以葛大妈只是皮外伤,但是小吕的车是左拐弯,是在行驶中,结果小吕的车造成了其胳膊骨折,但万幸的是葛大妈没有生命危险,医药费一共花了3万元。事后经交警鉴定,小郭因为提早启动车辆并且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吕因为观察不周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小吕所驾驶的车辆并不是自己的,而是单位的,是单位派他出去拉货,在出车的路上撞到了葛大妈。

葛大妈的案件涉及这样几个问题:①葛大妈应该向谁索赔?②赔偿按什么比例进行?在赔偿过程中还会涉及其他问题,我们一一来分析。葛大妈的这个案件用专业的术语来讲,是一起涉及三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且其中一方是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发生的事故。而履行职务行为的是小吕,由于小吕开车是职务行为,因此小吕的工作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作为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机动车在运行中对路人的安全构成了相当大的威胁。为了保护路人的利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强制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也就是咱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凡是机动车都必须投此保险,以此来保障受害人被机动车碰撞后能够得到基本的赔偿。

我们首先说说交强险。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据此,我们可以认定,交强险是仅针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而第三者仅为“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限额。目前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限额全国统一为12.2万元。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故中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金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如果机动车主在事故中是无责任的,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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