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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险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肇事的小郭和小吕所驾驶的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先赔偿葛大妈。

在了解了我们国家关于交通事故的基本规定之后,我们来回头看一下葛大妈的案件。葛大妈应该找谁对她进行赔偿呢?有读者会说,当然是小郭和小吕了,就是他俩开车撞到的大妈。这个呀,您还真没说对,刚才我们说过,用专业术语讲,这是一起涉及三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且其中一方是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发生的事故。虽然是小吕撞到了葛大妈,但是小吕开车系奉单位的指派出去拉货,是职务行为,因此,除了小郭应该赔偿葛大妈之外,另一个应该赔偿的是小吕所在的公司。由于葛大妈的医药费是3万元,已经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如果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完全赔偿葛大妈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数额,如果机动车同时投保了商业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分担,若没有投,则由个人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规定表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不仅可以直接将交强险赔偿诉讼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而且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纳入了进来,这样避免了相同争点的重复审理,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所以葛大妈可以将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与小郭和小吕的单位一起列为被告,保障自己的利益。

接下来的问题是,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顺序是什么?赔偿的数额怎么确定?关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顺序和赔偿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是:“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肇事的小郭和小吕所驾驶的车辆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先赔偿葛大妈。小郭和小吕对本案承担的责任,交警已经划分好了,小郭承担主要责任,一般是70%,小吕承担次要责任,一般是30%。

那么,交强险的赔偿是不是按照上述三七开的比例予以确定呢?不是的,交强险对被保险的机动车给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在赔偿限额以内的赔偿不区分责任的大小。在本案中,虽然小郭与小吕经交警部门的认定二人的事故责任不同,但二人所驾驶的车辆的交强险却不应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由双方平均分配,即两车的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等于上了双保险。同时,由于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有限制,因此超出的赔偿,应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限额不足或免赔部分,应由被告小郭和小吕所在的公司按照三七开来承担。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该案涉及的履行职务行为。因小吕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葛大妈的这起交通事故中,虽然小吕被认定要承担次要责任,但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却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在这里给大家一个友情提示,如果出现类似的三方交通事故,即使有一方肇事车辆无责,起诉时,作为伤者的原告也有权要求无责方的交强险承保单位承担责任。

葛大妈的这个案例中,葛大妈走的是人行横道,而且是按照红灯停、绿灯行的要求走的,按理说这是最安全的地方,但恰恰在安全地方出现了事故,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规则、谨慎慢行这根弦儿还没有在每一个司机那生根发芽。小郭等红灯的时候着急,没等绿灯亮起来就起动车,这是不应该的,同时小吕在左转弯的时候没有注意到周围的情况,才造成了交通事故。所以,我们提醒广大有车一族,平时开车一定安全时速驾驶,小心谨慎,特别是在路口、拐弯、下坡、学校、医院等事故多发路段和人员密集区域更要注意观察,毕竟人和车相比不堪一击。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驾驶员还是受害人其实都是受害者。祝大家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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