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的本意,是为了海防的安全,其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倭寇和反明残余势力。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海禁的对象变成了海上普通的居民。这样明朝的海禁政策不但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反而激化了与沿海居民的一些矛盾。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海盗的产生。这些海盗后来与倭寇勾结,给东南海疆安全造成了更严峻的威胁。
也许双屿港这种海上贸易或走私的场所,从明朝实行海禁开始就形成和存在了,但是真正引起朝廷注意、或者说是震惊朝廷的,是发生在嘉靖二年(1523)的一件事。
嘉靖二年,当时实质掌控日本政权的大内氏,得到了这一年朝贡的新勘合(向中国进行朝贡贸易的凭证)后,随即派出300人的3艘朝贡船队,在僧侣宗设谦道率领下,于该年四月抵达宁波。得到消息的另一实力派细川氏非常不满,立刻向幕府表示也要派船前往。当时已经衰落的幕府将军不敢拒绝,可新勘合被大内氏拿走了,只好将过期作废的旧勘合交给细川氏。
虽然拿到的是旧勘合,可是细川氏却没有再说什么,因为他们有个重要的内应,那就是浙江人宋素卿。宋素卿原本姓朱,幼年被叔父抵债给日本商人,后来往于中日之间做贸易掮客,细川氏觉得此人可用,就多次派他前往中国,在中国沿海政府衙门,宋素卿渐渐积累了相当的人脉关系。
有了宋素卿和旧勘合,细川氏信心十足地派出了自己的朝贡船队,以瑞佐(也是僧侣)为正使,宋素卿为副使。比宗设一行只迟了三天左右,他们也抵达宁波了。
这样,就有来自同一个国家的两批贡船几乎同时来到了宁波。
如果按照规定来办,这样的事情处理起来本应没有什么困难,因为明朝惯例,凡是外邦来贡,政府派员查阅货物和设宴招待,都是以到达时间的先后为序,所以如果按照规矩,先好好接待宗设一行,然后再去款待瑞佐一行,后来的事情也许不会发生了。但是负责宁波市舶司的赖恩,是一个贪赃枉法的太监。他私下接受了宋素卿的贿赂,违例先盘阅瑞佐贡船的货物。在盘阅的过程中,他发现瑞佐拿的勘合是已经过期作废的,可是他装作没有发现,反而去处处刁难在时间上先到达宁波、又拿有新勘合的正宗的朝贡船队宗设一行。
宗设自然感到非常不满,接下来的一件事更是让他怒火冲天。这是宁波市舶司犯的第二个错误,在嘉宾堂设宴款待日本贡使时,他们安排让瑞佐坐在宗设之上。这在非常讲究礼节、面子的日本人看来,简直是一种侮辱。
早已经憋了一肚子怒火的宗设,这下再也控制不住,他一时不敢向宁波市舶司发作,就把怒火撒向了瑞佐,当场就在嘉宾堂的宴会上,对瑞佐拍桌子大骂。瑞佐自然也不是好惹的,于是一场激烈的对骂就这样爆发了。
这个时候,如果市舶司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进行调解,或采取措施将他们双方进行隔离,那么这场冲突或许就有可能化解,大明朝的对外贸易的政策也许还可以继续进行。可是接受了宋素卿贿赂的市舶司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公开站在瑞佐一边。更为恶劣的是,居然还向瑞佐这一边的人提供兵器,纵容他们用武力解决宗设。这下双方的争斗从嘴仗立即发展为械斗。宗设一方彻底被激怒了。他们本来就人员众多,而且多为横行霸道的海盗惯匪,瑞佐一方根本不是对手。结果瑞佐当场被杀,宁波市舶司的嘉宾堂也被砸了,连市舶司的东货库也被抢了。不仅如此,凶性大发的宗设一伙认为其中起最坏作用的是宋素卿,就一路追杀到绍兴城下。杀红了眼的宗设一行,在折回宁波时沿途杀掠,到了宁波城后又大肆抢劫,最后还成功地夺船逃向大海。
这一事件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备倭都指挥刘锦、千户张镗率官军追赶,不幸都战死,指挥袁琏甚至还被掳走,而且倭寇探明了官兵的实力,以后更是嚣张了。另一方面,导致了明朝政府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
带有闭关锁国意味的贸易方面的海禁,就这样在这个事件的直接刺激下,正式实行了。
嘉靖三年到十五年,明廷五次颁布海禁令。有关海禁的法令进一步系统化和条文化。其中《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条编入刑事法规汇编之中,据《大明会典》(卷一六七,刑部九,律例八,兵律二)载:
——各该沿海省份,凡系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听受通番土俗哪达报水分利金银,至一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受财枉法罪名……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子孙不许承袭。
——凡夷人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凡沿海去处,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楜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于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
——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亦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各治以罪。
——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夷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所,食粮差操。
——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为从者,问发边卫充军。
可以说,嘉靖年间的海禁更加强化,范围更加扩大,既取消官方贸易,又禁绝国内私人的海外贸易,还禁绝国内的沿海贸易;同时,加大了对违禁下海处罚的力度,且从海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发展到邻里连坐,海禁实施,也从原先的依靠司法镇压来维系,转为依靠军事剿灭、伴随刀光剑影来实施。
但是大海茫茫,要禁是无法彻底禁绝的,而且人性偏私,朝廷禁止海上贸易,民间的海上走私却日益兴盛起来。为了对付朝廷的检查,于是就出现了武装护商,这就是海盗的产生。
双屿港,就是这样的海上走私基地,也是海商与海盗盘踞的地方。
明朝自然不会允许与自己的政策相违背的走私基地存在。嘉靖二十七年四月初七,浙江巡抚朱纨遣都指挥卢镗、海道副使魏一恭等,率战船380艘、兵6000余,荡平了双屿港。这场战斗,共焚艇35艘、舰42艘,活捉了海商头目李光头、许六、姚大等,并焚毁了走私者们所建的营房,最后还以木石填塞双屿水道。从此双屿港就作为名词存在于历史的记载中。
双屿港被毁后,海上走私更向海盗方向发展,其中最大的首领是汪直。这个来自安徽的海商和海盗,势力极大,日本“三十六岛之夷,皆听指挥”,拥众数十万,先称“靖海王”,后称“徽王”,甚至“南面称孤”。一直到嘉靖三十八年十二月,汪直被明政府诱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