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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焚烧秸秆通告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违反本通告,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公共场所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周知性通告

突出周知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使用。例如:

停水通告

因供水管道施工,2012年7月5日13:00-16:00划龙桥老街一带停水。请用户做好蓄水准备。停水期间请关好水龙头。

温州市自来水公司中心调度室

2012年7月2日

2.规定性通告

突出规定性,只限政府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职能部门使用。其规定事项常属应当遵照执行的,有执行效力。例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了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公共场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禁烧秸秆工作。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禁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三、市和区(市)县环保部门是禁烧执法主体,农业、农机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教育、气象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禁烧秸秆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公共场所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环保、公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章)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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