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形象”(Brand Image)这个概念是希德尼·莱维于1955年提出来的,是品牌构成要素在人们心理上的综合反映。人们对品牌形象的认识最初着眼于影响品牌形象的各种因素,如品牌名称、属性、包装、价格、声誉等。品牌形象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产品、营销、服务等各方面的因素。
罗诺兹和刚特曼从品牌策略的角度提出,“品牌形象是在竞争中的一种产品或服务差异化的含义的联想的集合”。
帕克等人提出,“品牌形象产生于营销者对品牌管理的理念中,品牌形象是一种品牌管理的方法”。他们认为任何产品或服务在理论上都可以用功能的、符号或经验的要素来表达形象。
Plummer(1985)指出:品牌形象的三大要素是产品属性、消费者利益与品牌个性。品牌可用人性化的个性来加以描述,例如年轻的、友善的等,而品牌个性的特质也可反映出经由品牌所引发的情感与特性,并能了解消费者在众多产品项目中的选择因素。
Aaker(1991)将品牌形象定义为一种消费者对于品牌联想的组合(A Set of Association),而其中包含产品属性(Product Attitude)、消费者的利益(Consumer Benefi t)以及品牌的人格特质(Brand Personality)三个组成要素。
Biel(1992)认为:品牌形象是由消费者对于品牌名称所联想的属性而构成的。其可分为三种附属形象,即制造者的形象、使用者的形象以及产品本身的形象。
Keller(1993)认为:品牌形象是存在消费者记忆中的与品牌相关的联想,其可细分为四部分,即品牌联想的喜爱度、品牌联想的形态、品牌联想的强度和品牌联想的独特性等(图1-16)。
图1-16 品牌形象的定义
品牌个性化与品牌形象的人格特质在20世纪80年代非常流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可将产品拟人化,认为品牌有自我独特人格与个性;一种是将消费者的个性或自我意识与产品或品牌的形象串联起来。因而Drawbaugh(2001)认为:品牌形象就是消费者对品牌个性留下的印象。
基于以上国外学者对品牌形象的定义,我国学者认为,品牌形象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受感知主体主观感受及感知方式、感知前景等影响,在心理上形成的一个联想性的集合体,品牌形象代表着一种品牌资产,是品牌理念、品牌文化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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