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是否产生“腐败”?这一直是人文社会科学及大众讨论的焦点。权力的社会认知研究将“腐败”进行了操作性定义,指权力大的人利用对资源的控制达到自我服务的目的,而置他人和集体利益于不顾的各种心理和行为。推而广之,腐败泛指权力滋生的对于他人和集体的“消极”作用。回顾前文对权力产生的心理与行为后果进行的总结,可有3个重要发现:①以科学客观(这里指控制和剥离社会情境的做法)角度,从权力影响基础认知方面考虑,权力不同只是改变了个体看待周围世界的方式,这些方式本身无关价值评判。所谓权力的消极作用是在进一步加入社会含义后才产生的。例如,权力产生自动化认知本身无所谓好坏,但当自动化认知体现为对弱势群体的刻板印象时,则带有消极的含义。②尽管权力本身并不必然产生消极作用,然而,社会认知的研究发现,在不考虑其他调节变量的情况下,权力在人与人之间产生消极作用,似乎是必然的结果。权力大的人以自我为中心,很难从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Galinsky,et al.,2006)。③权力对个人具有积极作用,权力大的人自我调节能力强、有创造性、决策质量高。
可以说,权力并不必然产生腐败,权力大的人有很好的个人潜力,如果他们在人际交往中能够为他人考虑,将为集体做出更大的贡献。位置(能力)越高,责任越大。权力既可以为人造福,也能以权谋私。相比于权力小的人,权力大的人为人不好,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的危害更大,因此,影响权力是否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他是否能够换位思考,是否能够为他人着想。西方学者对待这一因素的做法是将其归结为个体在关系取向和社会动机等变量上的差异(Chen,et al.,2001)。而中庸实践思维的做法则不然,它认为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首要考虑自己行为的适当性,不仅事前对自我、他人、情境以及行为的后果进行衡量,而且事后还会进行反省和调节。因此,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是否为他人考虑是权力大的人在社会生活中首当其冲需要考虑的,不能简单地看作固有的个体内在特征(动机和价值观)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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