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以“北伐”成功,据孙中山所设计的《建国大纲》,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实行“约法之治”。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常会召开172次会议,制定并通过《训政纲领》六条,作为“训政时期”政纲,基本内容是:确立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其核心是政治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蒋介石以党总裁身份直接控制政治会议,集党、政、军权于一身。《训政纲领》还规定了“政权”和“治权”的划分。
1930年决定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3月2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制定训政约法案”,推定吴敬恒、王宠惠、于右任等组成约法起草委员会,以《训政纲领》为基础,据国民党中央常委会决定的约法原则,拟定“训政约法草案”。经国民党中央常委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于1931年5月5日召开的、由国民党指派的所谓“国民会议”讨论。5月12日,“国民会议”讨论并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6月1日由政府正式公布。
该法共8章89条,主要内容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体“永为统一共和国”;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人民的政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的行使,由国民党政府训导之。该法的核心精神,是以根本法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行国民大会的统治权。约法的解释权属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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