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普通法院皆隶属于政府司法院,分地方、高等、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在审判实践中,三级三审制未完全实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特别是据《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对“危害民国”经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的案件,不须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可径行判决,且不得上诉,只能声请复判,复判后还可作出重于原判的刑罚,这就使三审制成了一审制。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院系统是据1932年《法院组织法》建立起来的,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普通法院皆隶属于政府司法院,分地方、高等、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
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一审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案件。地方法院设院长一人,总理全院行政事务。院内设推事若干人。推事在6人以上的,分设刑事、民事庭。各庭置庭长一人,负责该庭审判事务。
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内乱、外患及防害国家罪等刑事一审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及分院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事案件和不服地方法院及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高等法院设院长一人,总理全院事务,并监督分院及地方法院。院内设刑事庭、民事庭,各置庭长一人,负责各该庭事务。
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它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案件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最高法院设院长一人,总理全院事务。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各置庭长一人,负责各该庭事务。
在审判实践中,三级三审制未完全实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又称第三审为“法律审”;实际上变三审终审制为二审终审制。特别是据《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对“危害民国”经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的案件,不须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可径行判决,且不得上诉,只能声请复判,复判后还可作出重于原判的刑罚,这就使三审制成了一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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