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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现状【第二章第一节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自然资源立法以宪法为基础,以单行资源法为主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我国对于水资源的立法采取的是资源利用与污染防治相分立的模式。目前,涉及水资源的立法有多部。在产权方面,依据水法的规定,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我国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现行立法是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此外还有国家林业局2017年修改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地方性的湿地保护条例。

1.概况

我国自然资源立法以宪法为基础,以单行资源法为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我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一系列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制度,包括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资源所有权和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宏观调控制度(资源规划、资源勘查、资源档案、资源登记)、自然资源利用管理制度(准入管理、许可管理、行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资源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资源培育、资源维护、违法惩治)等,已初步实现有法可依。

2.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主要门类

(1)土地资源法

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指为了达到土地资源高效而合理的利用,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等过程纳入法治轨道,为维持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有效产出和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法律调整。

目前,涉及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的法律主要有:①宪法。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②法律。包括直接调整土地资源保护关系的法律和间接调整土地资源保护关系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此外,间接调整土地资源保护关系的法律主要有三类:一是《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的规定;二是《刑法》中关于非法占用耕地罪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规定;三是与土地资源保护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③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2)森林资源法

我国关于森林资源的现行法律规范,可见诸《物权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20多件行政法规;国家林业局制定颁布的50多件部门规章。

在具体制度方面,主要包括森林权属制度、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森林资源培育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森林权属制度包括森林资源权属、森林资源权属转让、权属纠纷处理等制度。根据森林法,在权属方面已经实现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入市交易;在森林管理方面建立了林业资源规划、森林资源档案、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采伐管理等制度;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制度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植树造林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森林防火制度、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和自然保护区制度等。

(3)草原资源法

我国现行的草原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关于保护草原资源环境的规定,草原法以及有关草原资源的单行法,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草原资源的法律规范。以及地方性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

1985年出台的《草原法》是对有关草原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和调整的综合性立法。该法分别于2002年、2009年和2013年进行了三次修正。《草原法》总结了多年的草原法实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对于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的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草原资源的法律规范是对《草原法》的必要支持和补充,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种子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4)矿产资源法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此外还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1996年和2009年分别对1986年施行的《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二次修正,明确了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以及有偿转让制度,完善了矿权审批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制度、矿产资源保护制度等。

(5)海洋资源法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等一系列涉海法律,以及《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涉海法规。

此外,作为重要海洋资源之一的海洋矿产资源,虽然没有单独立法,但相关制度规定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确立了我国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包括海洋矿产资源权属制度、海底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海底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制度、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管理规定等。

(6)水资源法

我国对于水资源的立法采取的是资源利用与污染防治相分立的模式。目前,涉及水资源的立法有多部。从水资源利用方面来看,有《水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河道管理条例》,从防治污染和保护的角度来看,有《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立法分别从水资源的某一特性或价值出发,对水资源保护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各个立法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

在具体管理方面,水法规定了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水资源从宏观的规划、区划等到微观的水量分配、取水许可、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实现了对水资源的流域整体性管理,确立了水资源流域管理秩序,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执法能力。

在产权方面,依据水法的规定,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享有无偿的使用权外,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7)野生动物资源法

我国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现行立法是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此外还有国家林业局2017年修改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地方性的湿地保护条例。此外,《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规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渔业法有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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