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制度【第二章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制度【第二章第二节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1)缴纳义务人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是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职工,是指这些用人单位雇用、聘用的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

(2)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

(3)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违反缴纳义务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的种类

社会保险基金是用于社会保障待遇开支的专项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

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其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

①预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②支出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③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④信息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的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3.社会保险经办制度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

各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

①支付业务。

②其他业务。

4.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1)人大监督

(2)政府监督

(3)社会监督

(4)举报投诉

(5)权利救济和争议解决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