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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意味着坚守和牺牲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坚持不懈和矢志不渝,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坚守不弃和控制欲望,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割舍利益,甚至是流血牺牲。根据雅典法律关于“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和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的规定,经过辩论和表决等程序,最终判处他死刑。克力同认为,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因此没有遵守的义务。对于这起官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湖南老干妈”侵权成立,并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信仰是这样一种精神力量:对美好而正义的事业,不仅崇信拜服,而且还积极追求并为之奋斗。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坚持不懈和矢志不渝,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坚守不弃和控制欲望,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割舍利益,甚至是流血牺牲。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也是一种凝结着民族精神、承载着规律和真理的实践理性。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法治也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找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更重要的是,法治不仅是治理方式,而且也是价值观念。简言之,法律对于积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有效地构建和谐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应当对法治从内心去认同和尊崇,这就是法治信仰。

信仰法律,要求人们在精神上对法律应当怀有敬畏和戒惧,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同时,要求人们在行动上能够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对法治的坚守,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誓词的背诵、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标语的张贴、不违反日常一般规则等层面上,真正的考验是在“逆境”下,我们能否在一次次对法治有益而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中,仍然不忘践行法律,并且自觉地养成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因此,没有牺牲精神的法治信仰,必然是伪信仰。

让我们还是从具体的事例中去思考一下践行信仰这个问题吧。

(一)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

法律是人类的幸福标准,法律体现了是非善恶的标准,因此,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这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约公元前469~前399年)的“法律观”。苏格拉底也是一位辩论大师,喜欢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然后在充满快意的情绪下去给对方“指点迷津”。就是如此的“请教”,竟然得罪了一些“诡辩学者”(又称“智者”)。于是,在公元前399年,在这些“智者”的预谋和指点下,三个雅典人控告苏格拉底犯下了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行。根据雅典法律关于“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和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的规定,经过辩论和表决等程序,最终判处他死刑。

由于死刑执行期与一个宗教仪式相重合,而在此仪式举行期间又禁止实施任何死刑,故苏格拉底的死刑被推迟一个月执行。此间,弟子克力同来看他,告诉老师说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一切已经安排妥当。但这遭到了老师的拒绝。

柏拉图的对话录《克力同》里描述了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的经历。克力同认为,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因此没有遵守的义务。但苏格拉底反对问道:越狱是否正当?有无一种服从法律的义务?他以为,对于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确信对其指控是不公正的,其也不能认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一定正当。最后,认为自己有守法义务的哲学家喝下了毒酒。死前,他对友人说:“别忘了,我欠阿撒拉庇乌斯一只公鸡。请替我还了。”

围绕这个故事,法理上产生的争议是:人们是否有遵守“恶法”的义务?这个争议的焦点其实是两个价值取向的冲突:究竟是选择秩序标准还是选择正义标准去判断法的善恶。显然,苏格拉底的弟子克力同是“恶法非法”的赞同者。

善恶本身是相对的,而人类永远也不可能创制出终极性的“善法”。就此而言,上述的争议会一直持续下去并且没有定论。这里,笔者无意就此加以讨论,仅想通过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这件事,提醒大家要注意到,这位睿智的哲学家是个信仰的坚守者,为了他心目中的信仰,不惜以身践法,即使宣布他死刑的这个法律本身是“恶法”。

在21世纪之初,我国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辣酱官司”——湖南“老干妈”和贵州“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知识产权纠纷案。对案件本身的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有兴趣者可参阅有关报道[12],这里不作赘述。我要说的是该案出判后的执行问题。

对于这起官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湖南老干妈”侵权成立,并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但两个多月过去了,判决却未得到执行,因为“湖南老干妈”认为该判决不公正,所以不执行判决[1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普通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显然,“湖南老干妈”以判决有失公正为由拒不执行判决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如果任何人都以类似的理由去消极地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势必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从法治信仰的高度看,忠实地履行法院裁判,就是尊重和践行法律,就是在为法治建设事业“添砖加瓦”。至于具体的裁判的确存在着不公正等瑕疵,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诸多途径去纠正,但是,绝对不能以此为由对生效的裁判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个逻辑实际上同苏格拉底誓死也不越狱的道理是类似的。

(二)退休检察官的执着

安徽村民张辉和张高平系侄叔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叔叔张高平自2005年从浙江监狱调至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后,始终拒不认罪,甚至拒绝减刑,并且一直坚持向有关方面提出冤狱申诉。这引起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官张飚的关注。在倾听了张高平的诉说并仔细翻阅了申诉材料后,张飚和他所供职的石河子检察院多次向浙江、河南等地检察院、法院系统发函调查取证,敦请复查该案。

更可贵的是,在2011年张飚退休后,他还利用到杭州旅行的机会,专门乘坐旅游巴士重走张家叔侄冤案发生时行驶的高速路线,观察了“作案地点”的现场环境,发现了其中的蹊跷。他还给再审律师朱明勇发短信:“我今年就要退休了,张辉、张高平的案子我希望你不要放弃。每到夜晚,我想起张高平向我哭诉被刑讯逼供冤案的情形,我都无法入眠……”

此后几年间,这位善良而敬业的退休检察官继续不断地寄发张高平的申诉材料,终于引起浙江有关方面的重视。在得知张家叔侄平反的消息后,张飙曾老泪纵横地对记者说:“从事检察工作31年,能够参与解救一个清白的好人,感到很欣慰!”[14]

从这位退休检察官的身上,我们不仅感受到了他那种本能的、天然的同情心和正义感,而且也看到了信仰的力量。正是他始终坚守职业良知和法治精神,才推动了这一起冤案的平反昭雪。当然,不断申诉并始终拒不认罪的张高平,同样值得我们感佩。正是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政府的信任,才给这位蒙冤者提供了战胜屈辱、奔向光明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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