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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及使用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政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同时废止。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

1.国家政策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地方政策法规:

(1)深圳市

相关政策:《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

相关内容: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型商品和普通商品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提取条件:

除国家规定的条件外,有:(六)户籍迁出本市的;(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上海市

相关政策:《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内容:提取条件:除国家规定的提取条件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缴存人员范围与国家规定一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6号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3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26元。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2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3)北京市

相关政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2008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例,取消了以往基本比例和最高比例之分,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单位统一定为12%,这意味着部分市民的公积金将有所提高。同时,200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定为2392元。

3.若干问题解释:

(1)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

答:个人提交申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初审,之后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再由中心对其进行审核,过后到保险公司或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最后签订借款合同。

(2)公积金提取条件?

答:除上述条件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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