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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时的新要求解读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第八条中,关于继续教育的学时和形式做了规范。关于学时的要求,《暂行规定》指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因此,《规定》为了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增加到90学时,并将90学时的构成做了两部分的划分,即公需科目即约占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一)《规定》关于继续教育学时和形式的要求

《规定》第八条中,关于继续教育的学时和形式做了规范。在学时的要求方面,《规定》指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在学时的形式方面,《规定》主要列举了五类,分别是: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3.参加远程教育;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关于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二)《规定》较之《暂行规定》关于继续教育学时和形式的新变化

关于学时的要求,《暂行规定》指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规定》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指出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结合《规定》关于继续教育内容的划分,实际上是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在总学时要求中划分了比例,也就是说,公需科目约占总学时要求的1/3,即约占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2/3,即不少于60学时。无论是在学时的数量上,还是学时的结构上,都要比《暂行规定》要求的更高、更细。之所以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是2007年,原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将继续教育的时间统一提高到了每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二是中办印发的《2013年-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人均年脱产培训学时数应不低于90学时。因此,《规定》为了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增加到90学时,并将90学时的构成做了两部分的划分,即公需科目即约占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关于学时的形式,《暂行规定》中列举了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形式。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规定》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较灵活的方式,明确“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等均可计算学时,并规定“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在减少工学矛盾的同时,使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了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山东省关于继续教育学时和形式的贯彻意见

山东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进一步严格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实行学分考核制度的地区、行业,学分换算成学时后,标准低于90学时的,应达到90学时。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认定。在省里出台统一规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登记:1.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不超过8学时/天。2.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3.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科研成果、论文著作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同时,《实施意见》中还指出了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包括“慕课”、“微课”等在内的多种形式继续教育,并指出要发挥市场在继续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新社会组织继续教育工作,加快开发继续教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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