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关于继续教育成果使用的要求
《规定》第十条中,关于继续教育的成果使用做了规范,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规定》较之《暂行规定》关于继续教育成果使用的新变化
《暂行规定》在继续教育成果使用方面指出要“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继续教育各项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职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相比之下,《规定》的相关要求,更加细化和具体。主要依据是2007年《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这一表述充分体现了继续教育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经过了近十年的实践检验。《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三)山东省关于继续教育成果使用的贯彻意见
山东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依法规范继续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通过考核,经用人单位认可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认定。外来调入人员,对其之前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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