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当前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来看,高校教师专业发展这一命题对于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具有两种不同属性的学校而言,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尽管在同一社会制度背景下,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教师所从事的是同样的教书育人工作,且教育对象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但他们的劳动付出和获得的社会回报还存在较大差异。教师的专业发展与学校的发展互为因果,教师的专业发展离不开所在学校给予的应有待遇和条件,离不开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学校的发展和整体实力的提高有赖于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知识扎实、爱生善教、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作为民办高校而言,其生存和发展更离不开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关照,离不开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从某种程度而言,一所学校就像是一个生物体,而教师就是组成这个生物体的细胞,只有每一个细胞发挥了正常的生理功能,生物体才能不断生长和发育,相反,生物体的健康与否,同样影响到每个细胞的生长环境。所以说,民办高校首先要建立良好的外部生态环境,才能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更有利的保障,教师的工作满意度得以提升,有更多的教师愿意在民办高校工作。当前民办高校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
(一)完善和健全民办教育相关法律,让民办高校摆脱发展困境
著名学者周洪宇在2015年2月2日出版的《财经》杂志上对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概括:要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完善相关法律。唯此,我国的民办教育方能真正走出眼下停滞不前的困境,迈向无限灿烂的明天!
《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进程的加快,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已经成为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一般情况下,人们考虑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往往着眼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与完善,认为修改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就足够了,其实这是不全面、不科学、不准确的。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不仅有教育法律范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而且有处于其上位的《教育法》(1995年),还有与之平行的《高等教育法》(1998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教师法》(1993年)、《学位条例》(1980年)等。此外,还有教育法律范畴之外,由全国人大通过、与之平行且关系密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以及国务院通过并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等。换句话说,与民办教育发展有关的,不是一部单一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而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相关法律集群。因此,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不能孤立思维,单兵独进,而应运用系统思维,对之作通盘考虑,分清轻重缓急,逐步全面完善相关法律。
与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直接关系到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只有整个社会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优化了,民办高校才能在这土壤中健康成长,民办高校的教师才能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在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下安心从教,在这一良好的生态中寻求更好的专业发展空间。为此,《规划纲要》指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要达到消除歧视,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目的,政府应当在几个关键问题上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将“包容”和“善待”注入政策精神之中。[1]
(二)实施分类管理,加大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助,保证办学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精神,尽快完善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办法,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实施不同的扶持和资助政策。
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都是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扶持民办高校的建设与发展。目前,大多数民办高校都存在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的现象,因此其发展过程中受到的阻力远远超过公办院校。现阶段我国的教育财政拨款,大多优先考虑公办院校,对民办院校则是提倡其以更加灵活的方式筹措经费,虽然听起来民办院校的自由活动空间较大,但是这无疑也增加了民办高校的办学压力。我国民办高校无法从政府财政那里获得正常的生均办学经费,绝大多数是靠学费的收入维持日常办学经费,大多数民办高校收取较高的学费,达到公办院校的一至两倍以上,但是,与公办高校每年获得的生均拨款以及政府下达的各类财政专项经费相比,仅有的学费收入是捉襟见肘,根本无法从民办高校长远发展的目标开展有成效的工作。新近出台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只在公办高校中实行,这就难免限制了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学生进入民办院校学习,从而影响到民办高校的生源质量和数量。
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的不足,导致了学校发展缺乏长远规划,体现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就是学校不愿引进教师且缺乏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紧缩教师队伍降低办学成本;教师劳动强度大无暇顾及自身专业发展。现阶段民办高校的教师主要来源于返聘的退休教师和民办学校自行招聘的专职教师,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专职教师应该是民办高校存续和发展的最重要师资队伍,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民办高校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年轻教师多、学历层次低、职称低。表6-1、表6-2、表6-3分别是2011年、2012年、2013年上海市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年龄结构情况、专职教师学历结构情况、专职教师职称情况。[2]
表6-1 2012—2013年上海市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年龄结构情况表
表6-2 2011—2013上海市年民办高校专任专职教师学历结构情况表
表6-3 2011—2013上海市年民办高校专任专职教师职称结构情况表
从以上表格中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民办高校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师比例低、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教师比例低,虽然民办高校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少有其办学历史短等原因,但民办高校教师的劳动强度大、教师收入低、养老保障差等问题是直接导致缺乏对优秀人才吸引力的重要原因,由于收入待遇等问题,也导致了现有人才的流失。在本研究的结论中“决定教师满意度的关键因素是薪酬水平和晋升空间”已经很好地给予了答案。
为此,要让民办高校继续生存和发展,除了学校自身应完善各项内部管理机制以外,政府必须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和资助力度,特别是对那些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要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制订合理的、与营利性民办高校有所区别的资助政策,让民办高校有更大的空间来统筹各类经费,更好地用于日常教学和学校基本建设,更好地提高教师的收入和待遇,稳定师资队伍。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上海市近期启动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的评审工作[3],按照“公益性强、体制创新、特色明显、质量优先”的原则,在捐资办学或以国资为主出资办学,出资人和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校中遴选若干所学校,开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示范校创建工作。以坚持办学公益性为出发点,以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为切入点,以提高教学及办学质量和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发挥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作用,促进非营利导向的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环境的形成。
自2010年起,上海市已连续五年从政府财政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和资助民办高校的建设,申报经费的项目必须体现公益性和公共性的原则,经费用于教师和学生,用于日常教学,有利于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民办高校的整体实力。申请专项经费的学校必须为全体教师缴纳年金、落实法人财产权、合法办学、财务管理规范,通过年度检查。上海市所有民办高校都在不同程度上获得了政府专项扶持经费的资助,缓解了民办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压力,同时也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了机遇。随着政府财政的资助力度的不断加大,民办高校将获得更大的发展。随着学校财力的提升和人才环境的改善,也会有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民办高等教育的行列。
(三)改革现行人事管理制度,让民办高校教师的工作得到应有的尊重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因而它要求将全体国民纳入社会安全网之中。然而,现实情况是民办高校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民办高校教师待遇不高,在出现纠纷时缺乏必要的保障。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后,民办高校的教师在社会保障上得到了一些提高,但与公办高校的教师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别。
首先,民办高校教师收入水平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民办高校教师的收入状况水平普遍不高,年薪水平低于全国公办高校的平均水平,而且日常教学工作量大,许多民办高校要求教师坐班。除工资以外,民办高校教师目前的社会保障程度参差不齐,有的学校为其缴纳“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有的缴“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也有的不缴住房公积金,甚至无任何保险可言。缴费的标准也不同,有的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有的按照企业单位标准。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因此多数学校为了节约成本,都按企业标准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在不同养老制度下,民办高校教师的退休金比相应的公办高校教师要少得多。许多民办高校教师对于民办高校福利制度的信任度较低。
图6-1 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平均年收入
笔者利用参与2013年上海市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实施调研的便利,获得了一些民办高校教师收入的数据,可以很好地反映民办高校教师收入低的现实。图6 1是上海市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平均年收入情况[4],调查结果显示,民办高校专职教师的平均年收入,按实发工资计,本科院校平均为54265.52元,平均每月实际收入约为4522.13元,高职高专平均为37627.43元,平均每月实际收入约为3135.62元。相对于所受的训练和承担的社会职责,同时考虑到上海市的生活成本,应该说,民办高校专职教师的年收入是比较低的。这样的工资水平,民办高校确实“缺乏对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教师的吸引力,特别是缺乏对优秀中青年教师的吸引力[5]”。
从年龄维度对民办高校教师平均年收入做分析,我们可以发现30岁以下年龄段专职教师平均年收入,本科院校为39500.89,高职高专为34532.83,月收入分别为3291.74元和2877.74元;30—39岁年龄段,本科院校年平均收入为56533.65元,高职高专为40384.83元,月收入分别为4711.14元和3365.40元;40—49岁年龄段,本科院校为72998.28元,高职高专为49625.44元,月收入分别为6083.19元和4135.45元;50岁以上年龄段,本科院校为90369.48元,高职高专为59973.98元。考虑到80%以上的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年龄在39岁以下,可知民办高校教师的工资收入大部分在2800—4700元之间。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年龄与年收入情况详见表6-4。
表6-4 上海市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年龄与平均年收入情况 (单位:元)
再以职称维度考察民办高校教师的年收入。本科院校初级职称教师年收入为43036.97元,高职高专为37073.80元,月收入分别为3586.41元和3089.48元;本科院校中级职称年收入为57898.10元,高职高专为43681.52元,月收入分别为4824.84元和3640.13元;本科院校副高职称年收入为80860.85元,高职高专为64548.28元,月收入分别为6738.40元和5379.02元;本科院校正高职称年收入为135360.85元,高职高专为87114.49元,月收入分别为11280.07元和7259.54元。由于民办高校专职教师中正高和副高职称仅为1.3%和8.1%(见表6-3,2011年统计数据),可以说90%的民办高校专职教师的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民办高校专职教师职称与年收入情况详见表6-5。
表6-5 上海市民办高校专职教师职称与平均年收入情况 (单位:元)
从以上图表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民办高校教师的收入待遇普遍偏低,政府应出台有关民办高校专职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性标准,保障民办高校专职教师在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及承担其他适当的管理或社会服务工作的前提下,按学校所在城市的实际经济水平,提出各职务层次专职教师的最低工资指导性标准,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提高。政府有责任在经济上保障民办高校专职教师能够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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