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通常会包括会议和展览两个方面。就会议这一块来说,又有国内、国际会议等各种不同的规模、不同种类或不同层次。而展览更是多种多样,就其性质的区分,可以划出消费和贸易两大类;就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综合和专业两类;就其时间频率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就其规模层次的区别,可以分为国际、国家、地区、地方、单个公司(部门)的展览等。所以,围绕会议和展览,会展承办单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有诸多配套的服务必须向与会者、参展商以及参展观众提供。在上面所提到的各种不同类型的会展中,一般都会涉及会展主办单位、会展合作者、会展支持者或赞助商、会展承办单位、与会者、参展商、消费者等多方业务关系。为了更好地协调各方之间关系,明确各方在会展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作为会展顺利进行的规范性文本。
会展业务合同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会展业务合同是指所有围绕会议、展览而依法订立的各种合同总称。狭义的会展业务合同主要是指会展承办单位为租赁会场、展馆等,或者与供货商、销售商洽谈业务时依法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各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契约或合约。
会展业务合同主要具有下面的法律特征:
(一)会展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等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参展合同中,约定参展组织者为参展商提供服务,包括寻找场地、划分展台、招徕观众等,参展商因此给付参展组织者参展费、展台租赁费等报酬。
(二)参展合同是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目前,我国的《合同法》还没将参展合同单列,参展合同在我国还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而言,除了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参照合同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处理。就当下情形来说,我国目前相关领域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都起到了相应的调节作用。
(三)参展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我国对举办参展活动的管理采取审批制,需要主办者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批准后对该参展予以登记,主办单位对参展商的资格审核情况还需报登记机关备案。可见,参展合同并非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愿即可成为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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