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合同的表现形式是非单一的,有口头与书面之分。在书面形式的合同中,又可以是以书信、数据电文等不同形式存在的合同。另外,也还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会展业务合同来看,其存在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书面合同分为标准合同书和非标准合同书两种。所谓标准合同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当事人只能够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非标准合同书则是合同条款完全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现实情况来看,会展业务合同多以非标准合同书为宜,因为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公平。
从行文结构上看,会展业务合同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会展业务合同的首部是整个合同书的抬头部分,一般必须写明:
(1)会展业务合同名称。如“××××××展览会参展合同书”、“×××展馆租赁合同”等。
(2)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如展馆租赁合同,就必须写明出租方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再写明承租方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承租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另外,如果此展馆系委托第三方所租,则还必须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3)合同订立的依据、目的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种类的会展业务合同首部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但大都遵循着这样的规范性原则。
(二)正文
正文是会展业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必须逐条写明:
(1)《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包括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的协议意见。
(2)会展业务合同本身性质所决定的有关条款。由于每一种不同类别的会展业务合同特点各自不同,所以这一部分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组展或参展各方特别要求并达成一致的条款。比如在订立展馆租赁合同时,会展承办单位对展馆设备提出的特殊要求,这不是每一种展馆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此次合同签订时合同一方因业务需要而予以单独提出的。
(4)其他条款。其他条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份数和页数等必要的信息性条款。
(三)尾部
尾部是会展业务合同的结尾部分,也就是落款部分。一般由会展业务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标注合同订立的时间。这是合同生效与否的重要环节。
经过公证或见证的会展业务合同,还要有公证或见证人员写明公证、见证意见,并签名。同时,也必须加盖公证机关或见证单位的印章。
另外,在“附项”部分注明附件名称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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