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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的官学制度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项改革措施中,教育是重要方面。于是,胡瑗提出“明体达用”的教育宗旨和成才标准。分斋教学实行分科教学和主副科制度,在教育史上有开创意义。“明体达用”思想影响了一代学风,成为宋代学术思想的主旨和教育纲领。这次兴学是在蔡京执政时进行的。三次兴学运动都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宣告终止,但是,这三次兴学运动确实推动了学校教育的发展。宋朝的官学制度基本上沿袭唐制。官学制度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

第二节 两宋时期的官学制度

一、北宋的三次兴学运动

为了振兴朝政,改变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的局面,范仲淹、王安石等有识之士积极整顿朝纲,实行新政。改革教育是他们新政的重要内容。

(一)庆历兴学

这次兴学运动是在范仲淹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范仲淹(989—1052年),字希文,苏州吴县人。长期做地方官,每到一处注重发展教育。庆历三年(1043年)他任参知政事(宰相)。范仲淹提出十项朝政改革措施,开始推行“庆历新政”。十项改革措施中,教育是重要方面。针对当时科举泛滥、学校不兴的弊病,范仲淹主张把兴学育才与科举选才的改革结合起来,“教以经济(经国济世)之业,取以经济之才”(《续资治通鉴长编》卷百四十三)。他认为只注重科举而不兴教育,犹如“不务耕而求获”,“慎选举之方,则政无虚授,敦教育之道,则代不乏人”(《范文正公集·上执政书》)。因此,要大力发展教育,改革科举。在教学内容上,范仲淹主张以“六经”为主。他认为:“劝学之要,莫尚宗经……俊哲之人人乎六经,则能服法度之言,察安危之机,陈得失之鉴,析是非之辨,明天下之制,尽万物之情。使斯人之徒辅成王道,复何求哉?”(《范文正公集·上时相议制举书》)基于这些思想,庆历兴学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1.普遍设立地方学校。要求路、州、府、军皆立学,县有士子200以上亦设学。士子须在州县学读书300日方准应试,曾经应试的亦须在学读书百日。

2.改革科举考试。士子必须具备一定学历(州县学或国学学历)。罢帖经墨义,科举考试先策,次论,次诗赋。考生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考试10道。

3.创建太学,整顿国子学。规定学生必须住校500天以上始许应试,已试落第者也要留校300天以上再试。又定胡瑗“苏湖教法”为太学教学模式。

胡瑗(993—1059年),字翼之,泰州海陵(今江苏泰县)人,世居陕西安定,人称安定先生。他在苏州、湖州教学时,实行分斋教学,全面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成绩卓著名闻天下。分斋教学法也被称为“苏湖教法”。庆历兴学时,诏取苏湖教法著为太学令。胡瑗60岁时调任国子监直讲,任教于太学,“民之闻者源源来”,太学人数大增。

“明体达用”是胡瑗“苏湖教法”的指导思想和教育目的。胡瑗说:“圣人之道,有体、有用、有文。君臣父子,仁义礼乐,历世不可变者,其体也。诗书史传子集,垂法后世者,其文也。举而措之天下,能润泽斯民归于皇极者,其用也。”然而,“国家累朝取土,不以体用为本,而尚声律浮华之词,是以风俗偷薄”(《宋元学案·安定学案》)。于是,胡瑗提出“明体达用”的教育宗旨和成才标准。所谓“明体”就是领会圣贤之遗意,理解六经等儒家经典的道理,掌握仁义礼智等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内容及其精神实质;所谓“达用”就是在修身、治国、处世过程中,去实践这些精神、道理和内容。简单地说,“明体达用”的精神实质就是“学以致用”。这也正是“分斋教学”所体现和坚持的精神。

分斋教学是苏湖教法的核心。分斋,即学校分为“经义”、“治事”二斋,经义斋以教学儒家经典为主,学生有较高学术和道德修养,可担负朝廷政、法、刑、教等方面政务。治事斋又分为治民、讲武、水利、历算等科。学生选学一科为主科,兼治一科或几科为副科,以培养政府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分斋教学实行分科教学和主副科制度,在教育史上有开创意义。此外,苏湖教法还包括实行讨论、游学、直观教学等一系列内容。

虽然庆历兴学随新政失败而结束,然而其影响是深刻的。如何把兴学同科举的改革结合起来,培养和选拔“明体达用”人才,始终是北宋教育改革的目标。“明体达用”思想影响了一代学风,成为宋代学术思想的主旨和教育纲领。

(二)熙宁、元丰兴学

这次兴学是在王安石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江西临川人,北宋著名政治家、文学家。针对北宋积贫积弱、内忧外患状况,王安石于嘉祐五年(1060年)写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提出变法纲领。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起用王安石推行变法,史称“熙(宁)元(丰)新政”。教育改革是变法重要内容,于是有了长达10余年的熙宁、元丰兴学运动。

熙宁、元丰兴学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1.改革太学。创立“三舍法”,实行“教官试”。

改革太学表现为扩增太学校舍;充实和整顿太学师资;创立太学“三舍法”。三舍法:学生初入太学为外舍生,学习一年,月一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由太学教官主考),岁一公试(初场经义、次场策论,由降敕差官主考)。公试成绩列一二等者,参考簿籍记录的平时品行、学习成绩,合格者升入内舍。内舍学习两年,进行一次升舍考试,称为“舍试”。舍试按贡举考试办法,实行弥封、誊录,成绩列优、平者,参考平日品行、学习表现,合格者升入上舍。上舍学习两年,进行毕业考试。毕业考试由朝廷派官员主持,学官不得参与,一切程序如同省试,成绩分为三等。上等的直接授官,享受进士待遇;成绩中等的即免除省试,但要参加殿试;成绩下等免解试,参加科举之省试。

此外,严选教官,实行“教官试”,即地方官学的教师要通过考试决定录用与否。

2.恢复和发展地方官学。在京东、京西、河东、河北、陕西五路设置地方学校,赐学校缗钱,并颁置学田;又置“蕃学”,教蕃酋子弟。

3.增设专门学校。设置医学、武学和律学。

4.明定教学内容。颁布《三经新义》(即由王安石等重新诠释的《诗》、《书》和《周礼》)为全国学校的教科书。

5.改革科举制度。废除明经诸科,增加进土科名额,又立明法科;罢诗赋、帖经、墨义,先考试经义,次考试论,再次考试时务策。以《三经新义》为标准。

上述兴学措施随着“熙元新政”的失败多被罢除,但是这次教育改革运动,无疑促进了宋代教育的发展。

(三)崇宁兴学

这次兴学是在蔡京执政时进行的。宋徽宗一直是倾向于王安石新政的,执政后取年号崇宁。崇宁年间蔡京执政,发动了北宋第三次兴学,其主要内容是:

1.全国普遍设立地方学校。

2.建立县学、州学、太学三级相联系的学制系统。

3.新建辟雍,发展太学。

4.恢复设立医学,创立画学、道学,书学、算学等专科学校。

5.废止科举,代以学选。

北宋三次兴学,都是为了振兴官学,以培养有真才实学、可以经国济世的人才。为此,每次改革都试图整顿学校教育与改革科举双管齐下,以克服科举制对学校教育的不良影响,使学校育才和科举选才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三次兴学运动都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宣告终止,但是,这三次兴学运动确实推动了学校教育的发展。

二、宋代的官学制度

宋朝的官学制度基本上沿袭唐制。官学制度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宋代学校系统的构成情况如下(见图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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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宋代的学校系统图

宋代官学制度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

(一)官学类型多样化,建立了更加完备的官学体系

宋代经三次兴学运动,官学制度更加完备,国子学、太学、医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得到了整顿和充实,又增设了武学和画学。地方学校也得到了普遍的发展。这些学校就其性质而言,有普通性质的学校,有专科性质的学校;就其程度而言,有相当于初等的学校,也有相当于高等的学校。而且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间还建立了相互衔接的学制,州县学生可以逐级升入太学。

(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设置了地方教育行政机构

宋代教育行政制度沿袭唐制,并有所发展,建立了专门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北宋三次兴学运动,极大地推动了地方官学的发展,至徽宗崇宁年间,全国州县普遍设立了学校。为了加强对地方教育的管理,崇宁二年(1103年),在诸路设立提举学事司,长官称提举学事使(或提学),负责管理所属州县教育,包括遴选考察教师,督察学生课业,主持和协调科举事宜。这是我国设置专门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开始。

(三)创行“学田制”

汉唐官学由政府拨给经费,数额是不固定的。宋自仁宗始,经神宗、高宗各帝,除赐给官学缗钱外,还赐给土地,称为“学田”,由学校经营,以田租赁收入作为固定办学经费。此项制度,元明清三朝皆袭用之。学田制的建立为官学的稳定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促进了宋元时期地方官学的大发展。对学田的经营管理也就成了学校一项重要事务。南宋时学田四界普遍树立石碑,言明亩数、佃户及地租,学校有专门机构掌握地租钱粮。

(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健全

1.对教师

宋代严格选任教师,太学选聘著名学者如石介、孙复、胡瑗等为教授,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教学,每一课程由两人讲授,“以较优劣善否。”地方官学教师则实行考试选差,熙宁八年(1076年)“诏诸州学官先赴学士院,试大义五道,取优通者选差”(《文献通考》卷四十二)。从此,在地方官学教师的选任上改变了以往由地方官聘任的办法,形成一种新的“考选教官”制度。

宋代学官还实行定期考核,三年一任制度,满一年一考,根据三考结果,决定其升迁或贬斥。学官考核纳入全国官吏考核体系,注重结合教学实绩。如大观元年(1107年)规定“以地理远近,生徒寡众,量其难易、劳佚,旌别教官”(《宋会要辑稿》第五十四册)。

2.对学生

第一,放宽了入学等级。宋代官学对学生的等级限制逐渐淡化,并有科举“当选擢寒俊”之说,一般平民子弟有了更多的读书仕进机会,和隋唐比较有了很大进步。以国子学为例,唐朝国子学限三品以上官员的子孙,宋改为七品以上官员的子孙。八品以下官员子弟及庶人俊秀者均可进入太学。南宋高宗时规定,州学生修满一年及落第举人经考试入太学肄业,则进一步打破了太学的官品限制。

第二,制定了严格的学规。宋代太学及州县学均制定有学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元丰元年(1078年)颁布了《太学令》140条,规定太学生升舍必须参考行(操行)艺(学业成绩),设学正执行学规,有犯规矩者,处以“五等之罚”:轻者关暇数月,不许出入;重者前廊关暇;再重则迁斋;再重则下自讼斋,自宿自省;又重则罚以夏檚(楗),屏斥终身不齿。措施虽严厉,仍体现教育为主的精神。州县学规以《京兆府小学规》为例,其中规定:生徒入学,先见教授,交出家长履历及保证书,然后注册;在诸生中选若干学长,代师授业并检查诸生过失;教授每日讲说经书三两页,出课诗赋题令生撰答;诸生学课分为三等,按程度制定学习进度;学生犯过按年龄及过大小惩罚,或扑挞,或罚钱、记过;岁时给假各有日限,违假过限报告家长。从该学规内容可知宋代地方官学并非虚设,学校有完整的教学和管理制度,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3.对教学

教材的更新。宋代普通性质学校的教材仍然以“五经”为主,王安石兴学时颁行《三经新义》为标准教材。南宋以后,朝廷推崇理学,由于理学家提倡“四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于是“四书”的地位上升,与“五经”并列为钦定教材。朱熹著《四书集注》后,《四书集注》成为必读的教科书。

“三舍法”和“积分制”的实行。“三舍法”是按学生学业水平实行分舍教学,按学生平时操行及月、岁等考试成绩决定升舍的教学管理办法。这种教学管理办法是王安石创立的,目的在于整顿太学,提高学校教育的地位和教学质量。以后各专门学校及地方官学也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三舍法。崇宁兴学恢复太学三舍法,并将三舍法推行到州县学及其附属之小学。通过逐级升舍,县学生可升为州学生,州学之上舍每年秋贡入辟雍。这样,州、县地方官学通过推行三舍法与中央官学联系了起来,构成一个相互衔接的学制,在教育管理史上属于首创,改变了以往中央和地方官学没有直接联系的状况。

南宋时,为配合三舍法创立了“积分制”:月考优等积1分,一年10次月考累积8分以上者作为升舍的重要依据。此类似今日学分制的计分方法与平日行艺的考查,皆强调平日的教学与管理。平日“行”指率教不戾规矩,“艺”谓学业成绩。其考查由斋长或学谕负责,逐日登记,一季末送学谕、学录、博士及司业、祭酒处逐级审阅评定等级。崇宁三年(1104年)规定,外舍生入学5年不曾公试入等第,及内舍已降舍又一试不合格者,除籍退送。三舍法进一步同降级制度和学籍管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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