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目的是什么
1.教育目的的含义
教育目的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不仅影响着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个体,也影响着学校和社会的发展。总的来说,教育目的是社会对教育所要造就的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它是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提出来的,反映了一定社会对受教育者的要求。
一般来说,教育目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就教育所要培养出的人的身心素质做出规定,即指明受教育者在知识、智力、品德、审美、体质诸方面的发展,以便受教育者形成某种个性结构。二是就教育所要培养出的人的社会价值做出规定,即指明这种人符合什么社会需要或为什么阶级服务。其中,关于身心素质的规定是教育目的结构中的核心部分。
要更好地理解教育目的的含义,有必要正确把握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学界纠缠不清的一个问题,并形成了“方针即目的论”和“方针非目的论”两种观点。
“方针即目的论”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当时,随着毛泽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的相继发表,一些研究者把“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等同起来,认为“方针即目的”。[11]到了70年代,一些学者依然坚持认为,“教育目的”和“教育方针”并没有实质性差别,“目的即方针”,“方针即目的”,两者可以通用。[12]
与“方针即目的论”观点相对的是“方针非目的论”。这种观点同样在20世纪50年代出现,主张应将“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区别开来。但是,在区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方针包含目的”或者“方针决定目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思想,是总的教育方向、目的和政策。而教育目的是指培养人的质量和规格要求,它仅仅是教育方针的一部分。教育目的的制定必须以教育方针为指导,贯彻和实现教育的基本方针。[13]另一种观点认为,“目的决定方针”,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的关系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14]教育目的是社会对教育所要造就的社会个体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和规定,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根据一定社会的、经济的要求,为实现一定时期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教育目的是国家或政党制定教育方针的前提,一定的教育方针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因而,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15]
显然,到目前为止,在教育目的和教育方针的关系问题上,更多的学者倾向于把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区别开。原因在于,无论是在语言的使用上,还是在它们各自的实际功能上,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都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来说:
第一,教育目的是教育理论研究者研究的对象,具有理论性而不具有操作性。教育方针则是由政党或国家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在这个意义上说,教育目的是理论术语,是学术性概念,属于教育基本理论范畴;教育方针则是工作术语,是政治性概念,属于教育政策学范畴。
第二,教育目的总是针对个体、受教育者而言,反映的是一定社会对人才培养规格的总要求,规定着教育培养人才的质量规格。教育方针则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结构中的教育事业的整体,是国家或政党确立的在一定时期内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以及对教育事业发展方向提出的总要求。
第三,教育目的有时是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提出来的,对教育实践可以不具有约束力。教育方针则是由国家或政党提出的,对教育实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2.教育目的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教育目的,至少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从教育目的的实现与否来看,可以分为理想的教育目的和实际的教育目的。理想的教育目的通常由一些研究组织、学术团体和思想家提出,回答的是“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属于一种教育目的的理想。例如,卢梭的“自然人”、康德的“一切能力的和谐发展”、斯宾塞的“完美生活准备”、涂尔干的“社会人”,等等。一般来说,理想的教育目的与实际的教育目的并不统一,理想的教育目的并不一定就是实际的教育目的,二者通常差异较大,甚至可能出现对立。
第二,从教育目的的制定者来说,可以分为国家、政府或者社会团体提出的教育目的,以及个人的教育目的。国家、政府、社会团体提出的教育目的通常具有较大的约束力,并在相应的教育实践活动中予以实施。而个人的教育目的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一定转化为国家、政府或政党的教育目的,也不一定能够在影响教育实践活动。
第三,从教育目的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可以分为外显的教育目的和内隐的教育目的。外显的教育目的通常是正式的教育目的、成文的教育目的,即由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以法令、法规、条例等形式颁布的教育目的。内隐的教育目的是未成文的教育目的,是未表述出来的“缄默”的教育目的。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统一的。
第四,从教育目的的承载者来看,可以分为教师的教育目的、学生的教育目的、校长的教育目的、家长的教育目的、政府的教育目的、社区的教育目的。这些类型的教育目的有些并不一致,甚至差异悬殊。例如,对素质教育中“素质”的理解,有人可能强调系统知识的获得,有人可能更重视能力的发展,也有人强调完整人格的培养;有人可能强调外置的知识文化素质,也有人可能重视内在的自我发展的素质。
对于教育者来说,区分不同类型的教育目的,核心的问题不是类型本身,而是必须意识到,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要有效实现教育目的,就必须考虑不同类型的教育目的的存在,在重视外显的教育目的,成文的教育目的,政党的、政府的教育目的,理想的教育目的的同时,关注内隐的教育目的、学生的教育目的、家庭的教育目的、现实的教育目的,尽可能地对不同类型的教育目的予以统筹安排。
3.良好教育目的的特征
什么样的教育目的,才是良好的教育目的?对此,杜威曾经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良好的教育目的应具备的特征:[16]
第一,一个教育目的必须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定个人的固有活动和需要(包括原始的本能和获得的习惯)提出。
第二,一个教育目的必须能转化为与受教育者的活动进行合作的方法。这个目的必须提出一种解放和组织他们的能力所需要的环境。
第三,教育者必须警惕所谓的一般的和终极的教育目的。“一般”也意味着“抽象”,或者和一切特殊的上下前后关系分开。这种抽象性又意味着遥远而不切实际,这样又使我们返回到把教和学仅仅作为准备达到和它无关的目的的一种手段。
在我们看来,良好的教育目的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良好的教育目的应该与社会所要求的人才培养规格密切相连。毋庸置疑,教育目的具有社会制约性,这种制约性主要体现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科学技术等方面对教育目的制约,特别是对人才培养规格上的制约。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对人的素质要求不同。因此,在教育目的的确立上,不仅要考虑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对教育的一般要求,还必须考虑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对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对“什么是受过教育的人”这个问题进行系统思考。
【小资料】
现代人的特征[17]
关于人的现代化的研究,美国学者英格尔斯的研究最有影响。英格尔斯试图超越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找出一般性的现代人的基本素质,在研究对象上选取了一些发展中国家为样本,即阿根廷、智利、以色列、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和印度6个国家。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他在《人的现代化》一书中提出了现代人的12个特征:(1)准备和乐于接受他未经历过的新的生活经验、新的思想观念和新的行为方式;(2)准备接受社会的改革和变化;(3)思路广阔、头脑开放,尊重并愿意考虑各方面的不同看法和意见;(4)注意现在与未来,守时惜时;(5)具有强烈的个人效能感,对人和社会的能力充满信心,办事讲究效率;(6)能规划自己的现在和未来;(7)寻求新知识和尊重知识;(8)信赖人类的理性力量和理性支配下的社会,信赖他人;(9)重视专门技术,有愿意根据技术水平高低领取不同报酬的心理基础;(10)乐于让自己和他的后代选择离开传统所尊敬的职业,敢于对教育的内容和传统智慧进行挑战;(11)相互了解、尊重和自尊;(12)了解生产过程。据此,英格尔斯认为,现代人的特征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特征组,它反映了人的现代性具有普遍意义。
受过教育的人应具有的形象[18]
受过教育的人是这样一种人:他倾向于某些行为方式而不倾向于另一些行为方式;他具有诸如审慎、关心个人利益等一般性的品质(也包括派生出的诸如勇气等品质),如果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察,还应该包括那些更具有道德意味的品德,如仁慈、公正、诚实、宽容、守信。
真正受过教育的人往往崇尚人的自主性,因而他自己就富有主见,并对其他人的独立思想持同情态度。他能使自己从狭隘的目的中超越出来,并运用想象力去理解其他人的思想。
真正受过教育的人应该是一个最有活力的人,用自己的全部热情去追求他所选择的生活,并全力以赴地投入到他的生活规划及其包含的各项具体内容中去。
受过教育的人应该通晓所有的知识,应掌握众多深奥的知识形式和认识形式,对他来说,知识是美德的必要前提,而知识本身不是目的。
受到教育的人必须首先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他的个人幸福包括什么,因此他需要了解“自身目的”的多元性,这些目的可能是他生活规划的组成部分,他需要了解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以及过程中的障碍。
第二,教育目的必须与具体的教育情境相联系。尽管教育目的是一般的、抽象的,但是也不能脱离具体的教育情境。教育目的的确立不仅要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从社会的需要出发,从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需要出发,还必须分析教育的实际情况,根据教育实际状况制定教育目的。只有这样,确立的教育目的才不会脱离教育实际,才能够指导教育实践活动,并具有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接受检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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