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必须来考察,对于最大多数的国家,什么是最好的法制;我们既不预先假定一个非普通人所能及的美德标准,也不预先假定一种由于特别的天赋和环境而得的良好教育,也不假定一个只是一种愿望而已的理想国家,而应考虑到大多数人所能享有的那种生活,以及国家一般地所能够达到的那种政府形式。至于我们刚刚谈过的那些被称为贵族政体的,它们或者是超出了大多数国家所可能办到的,或者是近乎所谓立宪政体,因此不必另外加以讨论。并且,事实上,我们关于这些形式所达到的结论,都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因为如果在“伦理学”中所说的是真的,即幸福的生活乃是一种不受阻碍而符合于美德的生活,而美德乃是一种中庸,那么,那种实在是中庸的生活,而且又是一般能被每人所达到的生活,必定就是最好的生活。同样地,关于美德和恶行的原则,也是城邦和法制所特有的;因为法制可以比作城邦的生命。
在任何国家中,总有三种成分:一个阶级十分富有,另一个十分贫穷,第三个则居于中间。既然已经认为中庸适度乃是最好的,所以很显然,拥有适度的财产乃是最好的;因为,在那种生活状况中,人们最容易遵循合理的原则。但是那在美貌、体力、家世或财富各方面大大胜于他人的人,或者反之,那非常贫穷或孱弱或非常不体面的人,就觉得很难遵循合理的原则。这两种人中,其一变成狂暴的大罪犯,另一则变成无赖和下贱的流氓。他们会犯相应的两种罪,其一起于暴戾,另一起于无赖狡诈。再者,中等阶级最不会逃避治国工作,也最不会对它有过分的野心;这两者对于国家都是有害的。其次,那些享有太多的幸运、体力、财富、朋友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的人,是既不愿意也不能够服从政府的。这种病根是从家庭中开始的;因为当他们还是小孩子的时候,由于他们在其中长大的那种豪华奢侈的环境,他们就从来没有学得那种服从的习惯,甚至在学校中都没有学到。反之,那些十分贫穷的人,他们处于完全相反的地位,则是太下贱了。因此,一个阶级不能服从,而只能够专横地统治;另一个阶级不懂得如何指挥,必须像奴隶一样受统治。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不是自由人的而是主人和奴隶的城邦,主人鄙视奴隶,奴隶猜忌主人;再没有什么比这个对国家里面的同胞感情和友谊更是致命伤的了:因为良好的同胞感情是由友谊产生出来的;当人们彼此敌视的时候,他们是连走路也不愿走同一条的。但是,一个城邦应该尽可能由平等和相同的人们组成;而这种人一般地就是中等阶级。因此,那以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城邦,在成分方面,即在我们认为国家的结构自然地由之构成的或分方面,可以说是组织得最好的了。这个阶级乃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因为他们不像穷人那样觊觎邻人的东西;别人也不觊觎他们的东西,像穷人觊觎富人的东西那样;而既然他们不谋害别人,本身又不遭别人的谋害,所以他们很安全地过活。所以,弗居利德的祷告乃是明智的:——“许多事物当其为中庸时乃是最好的;在我的城邦中我愿处于一个中间的地位”。
所以很显然,最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这样的国家很有希望能治理得很好:即在其中中等阶级人数很多,并且在可能时还比其他两个阶级合起来更强,或者至少比两者中的任一个都更强;因为中等阶级加入某一边,就会使势力发生变化,这样就能阻止两个极端阶级之一占统治地位。所以,一个国家里面如果公民具有一份适当而充足的财产,这个国家就有很好的运气;因为,在某些人占有很多而其他的人则毫无所有的地方,就很可能产生一种极端的民主政治或一种纯粹寡头政治;或者,从这两极端之一很可能产生出一种暴君政治——它或者从极跋扈的民主政治产生出来,或者从一种寡头政治产生出来;但是暴君政治从那些中等的法制或近似的法制中,就不会这么容易产生出来。以后当我谈到关于国家的革命的时候,我将对这一点的理由加以说明。中庸的国家情况显然是最好的,因为没有任何别的国家能够避免党争分裂;在中等阶级人数很多的地方,党派和纠纷存在的可能性就最小。基于同样的理由,大的国家比小的国家较少受党争之祸,因为在大的国家里面中等阶级是大的;反之,在小的国家里面,全部公民很容易分成两个阶级,他们或者是太富,或者是太穷,没有人居于中间。民主的国家比寡头的国家较安全和持久,因为民主的国家有一个人数更多、参与政府工作也更多的中等阶级。因为当没有中等阶级而穷人人数大大超过别种人的人数的时候,祸乱就发生了,国家不久也就完结了。最好的立法者都是中等阶级的人,这个事实就是中等阶级优越性的证明;例如梭仑就是如此,如他自己的诗所证明的;吕古尔戈也是如此,因为他不是一个国王;卡隆达以及几乎所有的立法者都是如此。
这些考察会帮助我们了解,何以大多数的政制或者是民主政治的,或者是寡头政治的。理由就在于在这些国家中中等阶级很少是人数众多的,于是不论是富人方面,或普通的人民方面,一逾越了中庸之道而占得优势,就把国家法制拉在自己一边,从而就或是产生了寡头政治,或是产生了民主政治。还有另一个理由:穷人和富人互相争执,而不论哪一边得胜,都不是建立起一个公正的或民众的政府,而是把政治权力视为一种战利品,其中一方会建立起一个民主制度,另一方会建立起一个寡头制度。再者,曾经在希腊占据过优势的这两个党派,都只顾到他们本方面的政府形式的利益,于是其一在一些国家中建立了民主政治,另一建立了寡头政治;他们只想到了自己的利益,根本不想到公众的利益。基于这些原因,中等的政府形式如果曾经存在过,也是极稀有的事,并且只有在很少数的国家里面。在所有曾经在希腊统治过的人里面,只有一个人是被说服而把这种中等的法制给予了国家的。但是现在,甚至连平等也不加理睬,这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公民之间的一种习惯了;所有的人都努力想获得统治权,或者,如果被战胜,就愿意服从。
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和什么使得它成为最好的,都已经很明白了;至于其他的法制,既然我们说民主政治和寡头政治的种类很多,那么在我们现在已规定出哪一种是最好的之后,就不难去认识按其优越性的次序上,哪个是第一、哪个是第二或其他的位次了。因为,那最接近于最好的,必然就是较好的,那离最好的最远的,必定是更坏的,如果我们是就绝对的意义来判断而不是相对于特定的条件来下判断的话;我说“相对于特定的条件”,是因为一个特殊的政府形式可以是较可取的,但对某些人民,另一种形式可能是更好的。
33.[同上,第四卷,第十二章,页1296b—1297a]现在我们必须来考察什么东西和哪一种政府适合于什么东西和哪一种人。我可以从这个假定出发,即:国家里面愿意现存法制持久存在的那一部分人,应该比与此愿望相反的人们为强,这乃是一切政府所共有的一般原则。每个城邦都是由质和量组成的。所谓质,我的意思是指自由、财富、教育和良好的出身,所谓量,是指人数上的优势。质可以存在于构成国家的各个阶级中的一个阶级里面,而量则存在于另一个阶级里面。例如,出身微贱者人数可能多于出身高贵者,或穷人多于富人,但是他们在量方面所占优势的程度,可能不及他们在质方面所占劣势的程度;因此,必定有一种量和质的比较。在穷人的人数比富人的财富在比例上占优势的地方,自然将有一种民主政治,其形式则随构成贫富各方的人是哪一种人而定。例如,如果农夫数目占优势,那么就会产生第一种的民主政治;如果是工匠和劳动阶级占优势,就会产生最后那一种民主政治;关于居间的各个形式亦复如此。但是在富人和显贵者在质方面占优势的程度大于他们在量方面占劣势的程度的地方,就产生了寡头政治,同样地,它也采取了不同的形式,随寡头们所具有的是哪一种优越性而定。
立法者永远必须把中等阶级包括在他的政治里面;如果他把他的法律订成寡头政治式的,那就让他要照顾到中等阶级;如果他把法律订成民主政治式的,他同样也应该用他的法律尽力去使这个阶级靠紧国家。只有在中等阶级较其他阶级之一或较两者都占上风的地方,政府才能够稳定,在这种情形之下,就不必怕富人会和穷人结合起来反对统治者了。因为这两个阶级中的任一个都永不会愿意服从另一个,而如果他们找寻一种更适合于双方的政府形式,他们就会发觉再没有什么比这个形式更好的了;富人和穷人永远不会同意轮流来统治的,因为他们彼此互相不信任。仲裁者永远是被信任者,而且只有中等阶级中人才能是仲裁者。政治上各种成分的调配越完善,法制就越能持久。连在那些企望建立一个贵族政治的政府的人里面,也有许多人犯了错误,这不仅是由于他们把太多的权力给予了富人,而且是由于他们企图欺瞒民众。到了一个时候,从一种假的善里面终于产生出来一种真的恶,因为富人的侵害行为比起民众的侵害行为来,对于法制是为害更大的。
(亚里斯多德:《政治学》,IV、11,1295a—1296b,摘自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28—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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