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泰民安的因素
回到政制本身,让我们试图确定一个幸福而治理良好的国家需要什么和由何种因素来组成。一切幸福都包含着两种因素:一种是选择行动的正当目的,另一种是发现足以达到目的的行动方法。方法与目的可以相符亦可以不相符。有时人们确定了正当目的,但实行时未能达到;有时方法是成功的,但他们为自己建树了一个不好的目的;亦有时他们的目的与方法都告失败。以医术为例,医生并不是全都了解健康的实质的,他们所用的方法也许不能达到所期望的目的。在一切艺术和科学中我们对于目的与方法应该同样掌握。
有三种东西能使人善良而有德行,那就是天性、习惯和理性。首先,一个人生来就是人,而不是其他动物,并且其身心必定具有某种特性。但在初生时有些品质虽具有而无用,因为它们可以为习惯所改变,还有些禀赋天然地有待于习惯使之变好或变坏。动物大部分过着自然的生活,虽然有较小一部分也为习惯所影响。只有人类除天性与习惯外,尚有理性。由于天性、习惯和理性不能经常统一,这就必须使他们互相调和。倘若理性说服了人们该去做什么,人们常能做出许多违反习惯与天性的事情。我们已经确定了哪些天性是最容易借立法者之手而形成的;其他都是教育的工作。我们学习世事有些是通过习惯,有些是通过教导。
既然政治社会系由统治者与人民构成,让我们考虑一下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为互换的还是不变的。因为公民的教育必将随着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同而不同。
我们作出的结论是:从某一点看治者与被治者是相同的,然而从另一点看则是不同的。所以他们的教育不能不相同,但也要有所区别。正如人们所说的,要学习做一个善于命令人的人,就必须首先学习服从。……许多显然卑贱的职务,由自由民中之青年去做,则为一种光荣,因为行为本身光荣或不光荣的差别,不如行为的目的与用意的好坏差别之大。我们曾说公民与统治者的德性178与好人的德性相同179,又说同一个人必须先能为人然后才能为统治者,立法者因而必须注意使他们成为好人,并注意考虑用什么方法才可以形成,以及什么是完善生活的目的。
……人必须能从事业务与参加战争,然而闲暇与和平却更好。他们必须做需要的和有用的事,但能做光荣的事当然更好。根据此类原则,儿童和需要教育的各种年龄的人都应受到训练。其实,甚至于号称统治得最好的当代希腊人(Helenes)180和为他们制定政制的立法家,在组成他们的政府上,似乎并未能注意到最好的目的,且在立法施教中亦未能顾及各种德行,反而以一种庸俗精神,偏重比较有用的和有利的一面。许多现代作家抱此同样看法:他们推崇拉西第蒙人181的政制,并且赞美其立法者以征服和战争为其唯一目的。这种可以用论证驳倒的学说,早已为事实所驳倒……因为多数这类军事国家只在与敌人作战时是安全的,当其帝国告成时,他们也就趋于衰落,因其在和平生活中每易流于骄纵,有如铁器不用则锈蚀。对于这个,立法者应负其责,因为他始终未教导人们如何度其和平生活。
既然个人与国家之目的相同,则最好的人与最好政制之目的当亦相同。因此,显然二者之中都应含有关于闲暇之德行,因为我已一再说过和平为战争之目的,而闲暇为勤劳之目的。但闲暇与修养,不仅可能被闲暇中的实践之效能所促进,亦可能被若干有用于事业的效能所促进182。必须能供给生活上的许多必需品,然后我们才能有闲暇。因此一个城邦183必须有节制、勇敢并能坚持。谚语“奴隶无闲暇”说得很对,不能像男子汉那样面向危险的人将成为任何侵略者的奴隶。事业中需要胆气与坚忍,而闲暇时需要哲学,节制和公正则同为事业与闲暇所必需,尤其是在和平与闲暇之时。因为战争迫使人们公正和有节制,而与和平相伴随的享乐和闲暇则倾向于使人们骄纵。那末,那些生活似乎优裕和拥有一切幸福的人,就特别需要公正与节制。……不难看出为什么要做到安乐和美好的国家应当具有此类品德。如果人以不能善用其生活福利为耻辱,则在有闲暇时而不能善用其福利便尤其可耻——在行动和战争中能表现优良品质,而在和平与闲暇中乃与奴隶无别。
我们已经论定天性、习惯和理性是需要的184。其中对公民本性亦曾下过定义185。但是我们仍然应当考虑,幼年时期的训练应是理性的还是习惯的训练。因为这两个必须一致,当其一致时,它们将形成最好的和谐。……理性和心灵是人们的天性期望达成的目的,所以公民之产生与道德训练应参照它们而加以安排。其次,有如心灵之与身体可分为二,心灵又可再分为二部——理性的与非理性的,以及相应的两种状况——理性和嗜欲。非理性的部分产生在理性部分之先,有如身体产生在心灵之先。其根据是忿怒、愿望、欲求等早已植于初生儿童的心灵中,但理性与理解的发展要待到他们逐渐成长的时候。所以对于身体之注意应先于心灵,随后应该是嗜欲部分之训练。我们之所以要照顾到嗜欲部分,仍然是为了理性的缘故。我们是为了心灵的缘故而注意到身体。
既然立法者应从考虑如何使他所教养的儿童的体格能以充分强健开始,他首先要注意的便是有关婚姻的问题——公民们应在什么年龄结婚,何人宜于结婚?在就此问题制定法规时,立法者应考虑到男女双方及其寿命之长度。他们的生殖力可能在同时期终止,双方的体力不相悬殊……。第二,立法者必须考虑儿童行将继承其父母事业之年龄。他应当考虑子女与父母的年龄不能相距太远,因为那样父母将因太老,而不能从儿童的孝养中得到任何快乐,也不能对儿童有什么帮助。父母与子女的年龄不宜相距过近,因为早婚有许多可反对之处。子女对于好像是他们同辈人的父母,每每缺乏尊敬,并且于处理家务时亦发生争执。第三,这一点是由枝节回到正题,即立法者必须按照他自己的意志形成初生孩子们的体格。只要注意这一点,差不多所有目标都可以达到。由于男子生殖时期通常以七十岁为限,而女子则以五十岁为限。开始结婚应合于这些时期。……女子应在十八岁左右结婚,而男子则应在三十七岁。如此,则他们都在壮年,且双方体力之衰退亦将在同时。并且如果得子并不太晚,则当父亲年力就衰、将届七十的时候,其子方进入壮年正好继承他。
父母具有何种体格对其子女最为有利,是我们讨论儿童教育时将充分考虑的问题,现在只能提几点一般的意见。运动家的体格不一定比虚弱的人或精力就衰者更适宜于一个公民的生活、健康或儿童的生育,而以介于二者之间的最为适当。男子之体格应能习惯于劳力,但亦不能过度,且不应限于一种,像运动家那样。他应当能做自由民的一切操作。这些主张对父母双方同样适用。
孕妇应自己保重,他们应当从事运动,要吃富于营养的食物。立法者所规定的条文,首先容易见诸实行的,就是要求孕妇每日步行到一神庙礼拜生育之神。他们的心理,不像他们的身体,应能保证安静。因为子息的天性多得之于其母,有如植物得之于土壤。
至于儿童的遗弃与抚养问题,国家可以定一法律不许养活畸形残废儿童。但那只得在儿童人数过多时方始实行。如果在国家公认的习俗中禁止这种措施(因为我们国家里,人口有一定限额),就不应遗弃任何儿童。但当夫妇孩子过多时,可以在胎儿未有感觉与生命之前堕胎。这是否做得合法,就在于胎儿有无感觉与生命的问题。
现在已经确定男女何时可以结婚,让我们也来决定他们应继续为国家生育子女多久。太年老的人和太年轻的人所生的儿童身心都有缺陷。……那末,这个限度应当是在智力旺盛之年。据某些以七年为人生一期的诗人看来,对于多数的人,这是在五十岁左右,在五十以后四五年,他们便应当停止生育;自此以后,男女同居只是为了健康或类似的理由。
(亚里斯多德:《政治论》第七卷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章。摘自张焕庭主编:《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附录,人民教育出版社1964年版,第554—559页。)
2.教育应为国家的事业
婴儿出生以后的抚育方式对其体力有很大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从以兽类和意欲养成军人习性的民族的例子看来,含乳分最多的食物最合于人类;但如果他们想免于疾病,则食物中含酒精愈少愈好。一切为儿童幼年所能掌握的运动也都很有益。但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脆弱肢体免于骨胳弯曲,有些民族借助于器械使其身体正直。使儿童在幼年习于寒冷亦为一种很好的锻炼方法,因其有助于健康,并使他们坚强,适于兵役。所以许多蛮族有将初生的孩子投入冷水中浸一下的风俗,而凯尔特(Celts)则仅仅用薄布包裹婴儿。因为人类天性应于早年就习惯于所能忍受的锻炼,但其过程应是渐进的。儿童由于他们的天然的体温,能够容易接受忍受寒冷的训练。此种保育应在他们生活的初期加以注意。
第二期到五岁为止,在此期间,不应要求儿童学习课业或工作,以免妨碍其发育。应有充分的活动,以免肢体不灵。这可以用许多方法获得,游戏就是这些方法中的一种,但游戏不应是鄙俗的、易使人疲倦的或无丈夫气的。教育总监186应顾名思义注意儿童所听的是些什么神话或故事。因为所有这些事情都是为将来事业作准备,其中大部分应是对他们以后要认真从事的事业的摹仿。按他们的规矩,试图阻止儿童大声喊叫的那些人是错误的,因为这些有助于他们的发育,也就锻炼了他们的身体。使声音紧张,有如剧烈运动中屏住呼吸所产生的增强体力的效用。教育总监应该注意儿童的教养成长,并且特别应当留心使他们尽可能少与奴隶接近。因为在七岁以前,他们必须住在家里,所以即使在幼年也可能从他们所听和所见之中沾染到下流习气。真的,对于立法者说,没有一种事比取缔不洁语言更应注意的了,因为可耻的语言轻易出之于口,每每导致可耻的行为。青年人特别不应被准许复述或听这类话。如在自由民中发现有人说或做禁忌的事,对年龄还很轻尚无列席公共食桌之权利的,则应予以斥责和扑打,对年长的即按其卑劣行为处以应得之降职处分。我们既然不容许不正当的语言,显然我们也应排斥舞台上的下流的形象和语言。……立法者不得准许青年听俚歌、看喜剧,直到他们达到能列席公共食桌、饮用烈酒的年龄。到那时教育将已武装了他们使其不致受到这种表演的恶劣影响。
我们已将这些意见草率地提出,——就现在说,它们已足够了,以后我们将回到这个问题。此种自由应否给予,如果给予的话,怎样给予。经过充分讨论后,可以作出决定。悲剧演员士锡欧多腊斯(Theodorus)说得很对,他说他不允许任何演员,哪怕第二流的,先他出场,因为观众习于喜欢他们初听到的歌声。同一原则普遍地适用于物之接触,也适用于人之交际。因为我们总是最喜爱一切首先出场的东西,最喜爱那些最先遇到的东西。所以应使青年对一切坏事是门外汉,特别是对那些暗示恶习和仇恨的事物。当儿童过了五岁,在六、七岁时,必须注意此后所要学的东西。人生有两个时期,应据此划分教育阶段为两期,从七岁到青春期,再由此到二十一岁。诗人区分人之年龄以七年为一期,大体上是不错的。但我们更应遵守自然所作的实际区分。因教育和艺术就是要寻求自然的缺陷而弥补之。
让我们首先问,要不要制定有关儿童的规程;其次,儿童的教养应为国家的职责,还是像现在的一般习俗由私人管;第三,这些规程的内容应当是些什么。
没有人会怀疑立法者应首先注意少年人的教育,因为忽视教育就会危害政制。应陶冶公民使他们的生活适合于政府的形式,因为每种政府都有原来形成它的并且继续保持它的一种特性。有民主主义性质,就会创造民主政治;而有寡头政治性质,就会创造寡头政治;总之,性质愈好的,其所创造的政府亦愈好。
再者,为了运用任何才能或艺术,需要有事先的训练和熟习。显然,德行的实践亦需如此。既然全邦具有一个目的,显然所有的人就应该受到同一的教育。教育事业应该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不要像现在这样,每人只分别地照顾自己的儿童,给予自以为最适合于他们的教育。凡与共同利益有关的事物,大家都应受到相同之训练。我们也不应当以为任何一个公民是属于他自己的,因为他们都是属于国家的,人人都是国家的一分子,所以对于各个分子之照顾与对于全体之照顾是分不开的。在这一方面正如其他方面一样,拉西第蒙人是值得称赞的,因为他们对于儿童教育煞费苦心,并且使教育成为国家的事业。
(亚里斯多德:《政治论》第七卷第十七章、第八卷第一章,摘自张焕庭主编:《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附录,人民教育出版社1964年版,第559—5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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