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灵魂》
论认识和思维的机能
1.感官接受事物的感性形式
我们现在可以概括出下列几点适用一切感官的总结。
(A)“感官”是指这样一种东西,它能够撇开事物的质料而接纳其可感觉的形式。这正像一块蜡接纳图章的印迹而撇开它的铁或金子。我们说产生印迹的是铜的或金的图章,而它的特殊金属素质如何却不相干。同样情形,感官受到有颜色的、有香味的、或者发声音的东西影响,至于那个东西的实质是什么却没有关系;唯一有关系的是它有什么性质,即它的组成部分是以什么比例组合的。
(B)“感觉器官”是指寄托这样一种能力的东西。
感官和感觉器官事实上是一回事,但是它们的本质却不是一回事。那个有知觉的东西当然是有体积的,可是我们决不能承认知觉能力的本质或感官本身是有体积的;它们的本质是一个体积中的某种比例或能力。这样,我们就能够说明,为什么感官对象所具有的对立性质一方过强,压倒了对方,就对感觉器官起破坏作用:如果一个对象所引起的运动太强烈,器官受不了,其中的对立性质(这就是它的感觉能力)就保持不了平衡;正如琴弦拨得过猛,和谐和乐调就破坏了。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植物不能有知觉:植物虽然也包含一部分灵魂211,而且显然也受触觉对象的影响,因而温度可以升降,可是它们没有调节对立性质的本领,没有办法接纳感觉对象的形式而排除其质料,它们受的影响是形式和质料合在一起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论灵魂》,Ⅱ.12,4242。摘自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9—150页。)
2.思维也是一种被动的接受作用
现在我们谈谈灵魂用来认识和思维的那个部分,不管它只是在定义上可以与其他部分分开,还是在空间上也可以分开。我们必须研究:(1)把这一部分区别开的标志是什么,(2)思维怎样能够发生。
思维如果像知觉一样,那就必定要末是一个接受可思维的对象影响的过程,要末是一个与知觉不同然而类似的过程。所以,灵魂的这个思维部分虽然不能感知,却必定能够接纳一个对象的形式,就是说,它虽然不是对象,在性质上却必定潜在地与对象一致。心灵与可思维的对象的关系,必定如感官与可感觉的东西的关系一样。
因此,既然每件东西都可能是一个思维对象,心灵为了像阿那克萨戈拉说的那样统治一切,即认识一切,就必须是纯粹的,不与任何东西混杂;因为有异物与它并存,是一种阻碍,所以它也像感觉的部分一样,除了是一种能力以外,别无其他本性212意思是说,心灵是空的。。所以,灵魂中被称为心灵的那个部分(心灵就是灵魂用来进行思维和判断的东西),在尚未思维的时候,实际上是没有任何东西的。由于这个缘故,把它看成与身体混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是这样,那它就会获得某种性质,例如暖或冷,甚至会像感觉机能一样有一个自己的器官;但是事实上它并没有。把灵魂称为“形式的所在地”,是很好的想法;不过(1)这个说法只适用于思维的灵魂;(2)即使思维的灵魂,它之为形式,也只是潜在的,并不是现实的。
对感觉器官及其运用进行观察,就知道感觉机能的麻木和思维机能的麻木不一样。一种感官受到强烈刺激之后,我们就不大能像以前那样运用这个感官,例如听到一声巨响之后,我们就不能立刻顺利地听别的声音,看到太阳亮的颜色或闻到太浓烈的气味之后,我们就不能立刻去看或闻;但是,在心灵方面,关于一件极难领会的东西的思想,会使心灵以后更能够思维较易领会的东西,而不是更不能够:其理由就在于感觉机能是依赖身体的,而心灵则是与身体分开的。
心灵一旦变成了它的每一组可能的对象,像一个学者——指现实的学者(即当他能够主动发挥能力的时候)——那样,它的状况还是一种潜在性的状况,但是,这种潜在性的意义是不同于凭学习或发现而获得知识以前的那种潜在性的:那时候心灵也能思维它自己。
既然大小与大小的形式不一样,水与水的形式不一样,许多别的情况也是如此(虽然不是全部,因为在有些场合,事物与事物的形式是一样的),分辨肉的形式的就是另外一种机能,或者是一种结构与肉不同的机能;因为肉不能没有质料,就像“塌鼻者”一样,是一个“这个”在一个“这个”里213。我们凭感觉机能分辨热和冷,即按一定比例构成肉的因素;然而肉的本质特性,我们却是凭另外一种东西认知的,那东西要末与感觉机能完全分开,要末同它发生这样一种关系,就像一条曲线与一条拉直了的曲线的关系那样。
再者,在抽象对象的场合,“直的”与“塌鼻的”是相似的,因为它必然包含一个连续体作为它的质料:构成它的本质是不同的,如果我们能够分辨“直”和“直的”的话;我们假定它是“二”。因此它必须由一种不同的能力、或一种结构不同的能力来认识。总起来说,就心灵所认识的各种实在性能够与它们的质料分开而言,心灵的各种能力也是这样。
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思维是一种被动的作用,那么,心灵若是单纯的、不能感知的,并且跟别的东西毫无共同之处,像阿那克萨戈拉所说的那样,它怎么能够思维呢?因为人们认为,两个因素之间必须先有一种本性上的共同之点,才能互相作用。再者,还可以问:心灵是不是它自己的一个可能的思维对象?因为如果心灵本身是可思维的,而凡是可思维的东西在种类上总是一样的,那么,要末是(1)心灵将为每一件东西所具有,要末是(2)心灵将包含某种它和其他一切实在的东西所共有的东西,就是这种东西使它们都成为可思维的。
(1)我们说过:心灵在一种意义下,潜在地是任何可思维的东西,虽然实际上在已经思维之前它什么也不是——难道这不是已经消除了“互相作用必定涉及一个共同因素”这一困难吗?心灵所思维的东西,必须在心灵中,正如文字可以说是在一块还没写什么东西的蜡版上一样:灵魂的情形完完全全就是这样。
(2)心灵本身是可思维的,跟它的对象完全一样。因为(1)在不涉及质料的东西方面,思维者和被思维者是一样的;因为思辨的知识和它的对象是一样的。(为什么心灵并不是永远在思维,这一点我们要在以后考察。)(2)在那些包含质料的东西方面,每一个思维对象都只是潜在地存在着。因此它们虽然不包含心灵(因为说心灵是它们的一种潜在性,只是就它们能与质料分开而言),心灵还是可思维的。
(亚里士多德:《论灵魂》,Ⅲ.4,429a—430a。摘自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50—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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