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常识说,十件事都说不明白,不如一件事说得明白,较为有益。凡一切有头无尾的事,不能启发的事,不能引人生深切印象的事,在教育的价值上都是很有问题的。然则历史一科,若想不使学生生反感,而收到设此一科的效用,与其多说些事,而说不明白,不如少说些事,而说得明白。现在编教科书者,格于制定标准,有些事,不得不说,其情可原。但因此发生的弊端,总要设法改正才好,无论由教部方面,或编者方面。
我觉得编历史教科书,应该依据上文第三节所说三种选择标准,运用下列一个原则:
在规定之字数及时限内,将历史事件之数减少到最少限度,将每一历史事件之叙述,充分到最大限度。
由此原则,自然要引申出下列几个方式:
一、所含之题目(Subjects)比现存者应大大减少,但字数或者应该增加。
二、人名、地名、官名都减少到最少限度。每一地名,必见于附图。其今不知其地理者,亦应在地图上注明“无考”。每一官名,必注明它的职掌或级别。
三、充分利用年表、系表、沿革表及其他各种图表,容纳纷纭的事实、中学生读来无兴味的材料。如此,则叙述的正文中可以不致如京都江海之赋,只是些私名,学生对之自然要增加兴味了。
四、一件重要事件,叙述上应该不惜详尽,应该把“故事”“传记”的艺术作用,酌量引到教科书的正文中。
五、若干历史事件,前后相关者,可以据其意义联贯说之。如西汉初年的国内大事,第一段是削平异姓诸王,第二段是除诸吕,第三段是削弱同姓诸王。若把这些事都当作独立的事看去,自然要分节叙述,若把它们看作“汉初皇帝政权之安定化”过程中之三个阶段,由远及亲,一步一步的来,至武帝而完成,或者化零为整,读者不嫌破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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