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治的组织119
学生自治的组织,可以把“自治”和“组织”分做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是一样的重要。
许多的学生,都把“自治”的意义误会。只顾了自己的“自”字,忘却了还有管束自己的“治”字。自治的意义是“不是绝对地不许外界插入干涉,乃自己练习管束自己的意思”。学生组织这一种机关,乃专为管理自己的,不是去管教习、校务及学校以外的一切事的。
学生组织自治团体,可以得到许多的良好机会,即怎样可以组织一个团体,怎样可以练习做事的经验,怎样可以做事永远有进步。无论教员和学生,对于自治团体,都应该看它做一件极好的事。因为教师是本来要希望学生能自己去管束自己的人,对于它须如学生同一的欢喜。倘使两方面都从反面看去,学生不肯服从教师的约束而去争自治,或教师恐怕学生剥夺自己的权柄而不许学生自治,互相反对,互相冲突,那就和自治的真义完全反背了。一个人要养成自治的习惯,须渐渐而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幼稚的时代,限于体力和智慧,最缺乏自治自助的能力。年岁渐渐地长大,体力和智慧亦渐渐地发达完全,当心自己管束自己的程度亦自能增高。
人的生长发育的程序是联锁的,不是片断的。自治能力的增进,也是这样。故青年在哪一时期,使他练习自治起头,实在难以断言。
不过上面已经讲过,要养成自治的习惯,须渐渐而来。倘使突如其来,要学生去自治,恐怕就是高等学校的学生,亦必不知所措。所以在极低级的小学校里,应想法至少把一部分的自治权,给学生练习自己管束自己。总之,自治的组织,乃是不断的进行的,仿佛登楼,必须一级一级地上升。了解了这一种意义,才能得圆满的结果。
有两种绝对极端的主张,都有缺点。一种是教职员方面绝对的专制。专讲表面的办事便利,不顾学生的内部精神。一种是教职员方面绝对的放任。听学生的没有组织,一切不去约束。
在专制国家的学校中,亦须采用专制的方法,养成学生依赖的心性。在共和国家,民主精神发达的社会之下,这种专制的方法就不适用了。民主国家所希望养成的是:全体人民对于社会各事,都看做自己的事一样,时时去当心处理,组织许多完全的团体。
但是,民主国家的成立和各种团体的组织,都非全部人民有充分的毅力、经验不可。否则,没有不失败的。以下所讲,即证明其艰难。
凡是人类,都爱自由的。那么,照理论上讲起来,必定是先有民主国了。但是,考察考察历史,偏是先有专制国,慢有民主国。其中的原因,则因人民都有一种“惰性”。虽有求得自由的心,而不肯付求得自由的代价。二则因人民往往喜欢随便做事,没有坚忍的毅力。一碰着阻力或失败,就马上灰心,把一切责任,卸给旁人。因此渐渐造成寡头的专制政体。必定要在专制政体之下,过了许多年数,受着了许多苦楚,然后渐渐的觉悟组织民主团体。
照上面讲来,欲造成民主国家是这样的艰难,非有实际的经验不可。故就是在学生时代,无论在校内校外,都应有自治的组织。认定以自己管束自己和谋公共利益为组织团体的目的,不是逞着自己一时感情上的兴奋,或为着自私自利而去组织的。无论哪一种哪一级的学校,都可以实行自治。教师不必偏重管理,只要各人肯尽自己的本分,有兴味做事。好像在课堂里上课,只要个个学生有兴味去研究他的学科,自然不论高年级、低年级,都能秩然有序,无须教师的管理。
学校里的一切事情,教师和学生当合而为一,互相尽职,不必分彼此的权限。即以上课时分发用品的一件事而论,有许多教员往往不肯教学生去做,或恐怕学生做得不好,而自己去做。不知道学生能在一定的时间轮值分发,或收拾一切用品,就是练习自治的绝好机会。教师能时时在此处着想,就能造就学生完全的自治。做教师的切不可把一切事务都要自己去做,使学生误会学校是教师的学校,而应该和学生一起去做,使他们知道学校是自己的学校。
以下略举几件可以学生去做的事:
一、课堂和校内场地,不必雇佣人整理,教学生分组轮值去打扫。此事我已经看见中国有许多学校办理得很好。
二、学校各处的装饰品、仪器标本和各种教具,捡选学生欢喜的。鼓励他们组织摄影采集等各种小团体,出品就可给学生应用。
三、在规定课程以外,教学生组织演剧团、音乐会、辩论会、义务学校,增加他们服务社会和自治的能力。
从表面上讲来,学生自治的团体和社会上没有深切的关系。但是从间接观察起来,学生和教师真能了解自治的真义,学生把教员当做顾问,有了困难的事,彼此商榷、讨论,办得很有成绩。那么,这种团体的效果,不但是帮助学生在学校以内能够做事,并且能做正式自治团体的基础。对于全社会,真有莫大的影响呢!共和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机关,都是表面的、形式的,能否得到民治的实际,全要看人民能否有自治能力。议会里定出来的宪法等,要使人民遵守,至少须使他们明白此法律的精神、目的在哪里。
果然,一切的社会组织里,没有法律是不能依次做事的。但是法律不过是一种标准,不是最后的目的。人类都不喜欢被人夺去自己的权利。极琐屑的问题,也往往载在法律,使人不能逾越。其弊终至处处受法律的束缚,自由意志不能发表,一些事也不能做。所以一切的法律章程,都是愈简愈好,只要能够解释清楚为什么要有这一种法律。
有一个很怀疑的问题是,定学校的章程时,学生自治权的分量应该有多少。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应用我以前所说“人类自治能力是渐渐发达的”一句话。须平时教师和学生,随时给学生自治的机会。那么,比较起来,容易成功。
美国学校自治团体的组织,大都仿照国家或市政的制度。中国也有几处是这样。这一种做法,虽也有好处,但总嫌过于注重形式。苟能从简要着手,亦可达同一目的。
现在世界上的政府,可分为两种:(1)把“人”去管束国民的;(2)把“法律”去管束国民的。
把法律去管束人的国家,顶要紧的是“舆论”。议会定出的宪法,乃舆论的结晶。所以必须经慎重的再三的讨论,方能成立。
中国有许多学生自治团体的失败,以我个人的观察,就是为着定法律、规则的时候,未经详细的推究、得舆论的赞同的缘故。因为法律的治人,总须经舆论的承认,不是和用感情的治人一样的。并且在学生团体之中,偶一不慎,也要有像军阀派一样的人物,从中操纵一切。舆论真是不可不注意的。
要把舆论去管束一个团体,必先定一个共同的理想的目的,然后把这个目的去管束团体的分子。所以现在的所谓真正自治,实际上讲来,仍是被治在团体的理想的目的之下。个人一分子所做的,不过是依着团体的章程、方法,向所定的目的进行罢了。
倘使中国的学校,无论在校内校外,都有自治团体,学生能在民主国的缩影里做事,且了解“责任”和“自由”(“责任”和“自由”两个名词,我们当时都听得不甚清楚,恐怕有差误)的意义,把自由做责任的工具,发展理想的目的,那么,将来定有真的自治团体产生,中国可以成一真的自治国家!
119 1920年9月16日杜威在北京的讲演,郑晓沧口译,陈旦、沈炳魁笔记,1920年9月16、17、19日《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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