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问题是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重要问题,因此伦理性原则(ethic principle)是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伦理性原则指在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中,研究者必须尊重研究对象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利;必须承担保护研究对象的责任,使其权益免受研究活动侵害;必须保证研究结果被合法、正当地加以利用。
在以“人”这一特殊客体为研究对象的心理与教育科学中,伦理性原则对研究的可行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当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性相矛盾时,伦理性应当被置于优先地位。为了遵循伦理性原则,研究者应当放弃违背伦理的研究或采用其他不违背伦理的方式进行研究。下面我们分别讨论伦理性原则在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伦理性原则与研究活动间的矛盾以及贯彻伦理性原则之要领。
一、伦理性原则在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中的价值
伦理是人类社会的特有产物,是为协调个人与社会、个人间或群体间的利益而设立的行为准则体系。由于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涉及研究者的个人、群体与研究对象的个人、群体的互动,因此,伦理问题是研究者必须重视的问题。在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中,坚持伦理性原则之价值主要存在于以下三方面:
1.坚持伦理性原则有助于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实现其根本目的一切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都是探求未知,以增进人类幸福,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也是如此。作为对人类基本权益的肯定,伦理与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违背伦理必定是与研究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的。如果某项研究虽然解决了某个未知问题,但却违反了伦理规范,那么这项研究的价值将难以被社会认可。
2.坚持伦理性原则有助于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 在现代社会,人人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利,没有哪个人或哪个群体可以对他人或另一群体享有某些特权,这一点即使在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中也是必须遵守的。但是,在进行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尤其是某些实验研究时,需要创设特殊情境或采取一定方式来控制、改变被试状况(如诱发紧张、焦虑等等),可能会给研究对象带来身心不适;另一方面,对研究对象的经历、态度、观点等个人资料的收集、分析也可能给研究对象造成精神压力或其他间接损害。在这种情形下,坚持伦理性原则对于保护研究对象的利益是极为重要的。
3.被试参与研究具有非义务性,因此坚持伦理性原则正是尊重被试权利的实际体现 如同其他社会性活动一样,尽管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对于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益处,但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它只是研究者的工作与责任,而研究对象并没有参与研究并承担研究活动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义务。研究对象参与研究的非义务性,决定了研究者必须为研究对象因研究活动导致的状况改变负责,也决定了研究者必须确保研究活动不侵害研究对象应享有之权利。
二、伦理性原则与研究活动的矛盾
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中之所以强调伦理性原则,其理由之一即研究活动可能会损害到研究对象之正当权益。可见,在研究中存在着求“真”与求“善”的矛盾。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尊重研究对象意愿与样本代表性的矛盾 为了使研究样本具有代表性,研究常采取随机取样方式。然而,如果一部分研究对象拒绝参加或中途退出,这就可能影响样本的代表性。如果强制这些研究对象参加研究,则违背伦理性原则。另一方面,目前研究者通常采用自愿应征参加的方法,虽符合伦理要求,但是又面临自愿者群体可否代表研究总体的问题。
2.研究对象的知情权与研究客观性要求之间的矛盾 从伦理性原则出发,研究对象有权了解研究的目的及其他有关情况。然而,研究对象在了解研究目的后,其反应常常可能出现失真,因而影响研究的客观性。尤其在有关社会性的研究中,研究对象可能产生迎合社会标准的反应,掩饰自己的真实情况。此外,某些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在设计上要求采用某些欺骗、伪装的手段(如假被试、创设虚假情境等),如果研究对象了解了真实情况,则研究无法进行。
3.研究对象不受任何伤害与研究课题要求之间的矛盾 保证研究对象不受伤害,这既包括人身安全与健康,也包括不使其承受心理上的刺激与损害。但是,一些研究正是以某种具有一定伤害性的情境为背景进行的,如“疲劳状态下的注意特点”、“负性情绪与认知作业表现的关系”、“婴儿的陌生人焦虑”等。在这类研究中必定会引发研究对象的不良体验,而这些课题也也具有一定研究价值,因此,课题要求与伦理要求之间存在着不一致性。
4.研究对象的隐私权与研究涉及隐私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任何人的个人资料都可视作隐私而得到保护。但是,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往往需要获取某些个人资料,因而涉及个人的隐私领域。尽管这些行为一般获得了研究对象的许可,但是仍然可能使研究对象感到不安、难堪。同时,研究结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研究对象不情愿的方式披露,可能会造成研究对象隐私的泄密。
上述研究过程中求“真”与求“善”的矛盾是研究者必须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的问题。当研究者无法调和矛盾时,必须服从伦理要求。
三、伦理性原则的贯彻要领
坚持伦理性原则要求研究者充分评估研究的伦理可接受性,充分认识研究对象应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研究者应对研究对象承担的义务。
1.评估研究的伦理可接受性 在实施研究之前,研究者应当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详细审查:
(1)研究设计的各方面是否对研究对象的权益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伤害;
(2)这些损害对研究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活幸福的不利影响可能达到何种程度、可否在较短时间内得以消除;
(3)研究目的与研究结果的用途是否只限于增进人类幸福而并非反对某个人、某些人;
(4)在研究设计中,是否已经为保护研究对象采取了特别的措施。
总之,坚持伦理性原则的第一步应是在实施研究之前,严格评估研究的伦理可接受性。在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的伦理可接受性是由专门机构予以评估的,只有被评估机构审查认为研究设计不违反伦理的研究,才能够付诸实施。在我国,由于尚未建立研究的伦理可接受性评估机构,因此,研究者自身本着对研究对象负责的态度,自觉评估研究的伦理可接受性是十分必要的。
2.充分认识并尊重研究对象之权利 在研究中,研究对象应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研究对象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研究;
(2)研究对象有随时退出研究的自由;
(3)研究对象有权了解研究目的、方法、研究结果用途等各项有关情况;
(4)研究对象有权拒绝对某些或全部问题(或刺激)作出回答(或反应);
(5)研究对象有权决定与其个人有关的资料可否以某种形式公布;
(6)对于年龄不足18岁的研究对象,上述权利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
3.研究者承担对研究对象负责的义务 尊重被试的权利,使其能够自主决定并“知情”,这是坚持伦理原则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研究者自觉承担对研究对象负责的义务。
(1)研究者在实施研究之前,应向研究对象说明其在研究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在实施过程中为研究对象实现各项权利提供方便。
(2)在确定研究对象后,研究者应根据其身心特点,判断其在研究中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进而采取防范措施,甚至取消针对该对象的研究。这一点是针对人们在刺激承受能力上存在极大差异而提出的。对于一项事先已经通过伦理可接受性评估的研究而言,它对某些敏感人群仍然可能具有较明显的不利影响。例如,一项为时10分钟的操作任务对于一个健康的10个月大婴儿是可以承受的,但对一个相同年龄的早产儿或低体重儿来说就可能很疲劳。
(3)在研究进行中,研究者应当监控研究对象的状态,并在必要时调整研究进程,采取保护措施,甚至中止研究。这一点在需要引发研究对象产生负性体验的研究中尤其应予以重视,以防止研究对象承受研究要求之外的痛苦。
(4)如果研究目的等有关信息在研究前不便于告知研究对象,那么在研究收集素材完毕后,研究者应当向其进行解释,澄清误解。
(5)在研究结束后,研究者应当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了解研究对象是否在研究过程中受过某种伤害,如感到不安、焦躁或疲劳。
(6)对于研究对象因研究活动而受到的任何形式的不良影响,研究者必须负责采取措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7)对研究对象的个人资料保密,只公布被研究群体的总体资料。
伦理性原则在心理与教育科学研究领域内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美国、德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波兰、法国、瑞典、瑞士等许多国家的全国性学术组织均制定了有关规范。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制定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有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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