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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公平和效率的对立统一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看待高等教育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在抽象的哲学层次有过充分的论述。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完全对立的,是一种“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只有权衡利弊,在二者之间选择其一。强调公平必然会降低效率,追求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高等教育公平的效率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如何看待高等教育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在抽象的哲学层次有过充分的论述。有学者把当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总结为如下三种:一是对立说。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完全对立的,是一种“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只有权衡利弊,在二者之间选择其一。强调公平必然会降低效率,追求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二是统一说。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本质上是完全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追求公平就是为了提高效率,提高效率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公平。三是兼顾说或对立统一说。这一观点是以上两种观点的融合,认为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存在着矛盾冲突。在现实中,要对公平与效率之间两相兼顾,尽可能削弱它们之间的对立面而增加统一性,使他们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突出强调一方,但要兼顾另一方。[15]一般学者往往倾向于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它更全面地反映了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16]从哲学的抽象层次上来看,经过演绎得出上述这种结论毫不奇怪,但是若要把这种哲学思维化为能够实施的具体的高等教育政策却非易事。为此,本书从服务于现实政策制定的角度出发,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进行若干思索。

一、高等教育公平的效率阐释[17]

高等教育公平不仅仅是社会道义的诉求,还具有提高社会对高等教育投资的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功能。高等教育公平的效率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第一,公平原则以能力为基准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拔和配置人才,以达到人才配置的最优组合;第二,公平原则提供了一个学生选拔的道德原则;第三,公平原则起到了社会同化的作用。[18]

第一点的效率作用是建立在如下有关智力和能力的理论假设之上的,这就是智力和能力在社会人群中的分布是随机的,也就是说不管是上层阶级的子弟还是贫穷人家的孩子都有可能具有较强的能力,换句话说,他们具有相同智力和能力的可能性或者说比例相同。既然智力和能力的分布具有这样的特征,那么就有必要把社会下层中具有能力的儿童选拔出来,加以培养,然后把他安置到劳动力市场上最需要的地方去。建立在这样的逻辑之上,高等教育的公平原则就和社会对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联系起来。第二点的效率作用是高等教育公平作为现代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激励作用。在现代社会,能力是社会选拔的唯一标准,高等教育公平原则提供了一条所有人们进行社会行为的共同规范,只要你有能力就能得到社会鼓励和国家资助。这样,包括国家大学生资助在内的高等教育投资,就具有了维持社会基本制度的作用和激励人们努力向上的作用。一个社会只有具备了激励所有社会成员努力发挥个人潜能的机制,才能成为一个有效率的社会。第三点的效率作用是高等教育公平把来自不同阶层的人员选拔出来,通过教育形成共同的文化,而共同的文化和行为准则是现代社会经济、社会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

二、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

高等教育的效率与公平之间具有明显的几乎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某一时间点上,高等教育的效率原则要求社会和政府把高等教育资源投到最有发展可能性的学生身上,只有这样,高等教育的投资才最有效率。虽然上述理论假设认为能力在各个不同阶层中的分布概率相等,但是现实社会中,却是出身于社会上层的学生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其学习成绩和能力都明显优于来自于社会下层的学生。换句话说,如果仅仅追求高等教育投资的效率,那么就应该把大部分资源分配到来自于社会上层的学生身上。虽然有一部分来自社会下层的学生成绩也很优异,但从比例上看这部分人毕竟还是少数。不仅国外的大量研究结果如此,我国学者的研究结果也证明我国的现实也是如此。[19]因此,如果仅仅按照高等教育效率原则进行资源分配,那么就会有很多来自社会下层的学生不能得到他们需要的高等教育资源。所以可以说,高等教育的效率原则体现在国家大学生资助上就是一条偏向经济条件较好家庭学生的原则。但是现实的残酷和无情就表现在强调高等教育投资的效率却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个原则在各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政策中体现得越来越明显。

而高等教育的公平则要求高等教育资源尽可能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进行比较平均或者说按比例的分配,而不管社会各阶层、群体之间的经济条件、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如何。有时甚至是在分配时强调把社会资源倾向于社会弱势群体,试图从接受高等教育的弱者的立场来界定高等教育的效率和公平。[20]包括高等教育公平在内的社会公平在现代社会里是至高无上的政治和社会原则,任何社会的执政者和政府政策都不可能抛开公平原则而自行其是,高等教育投资也必须把机会公平放在重要位置。

这样,如果大学生资助政策强调高等教育投资的效率性,那么大部分社会下层的学生就得不到资助;反之,如果政策强调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性,那么具有发展潜能的来自于社会上层的学生就得不到来自中央政府的合理高等教育资源的支持。[21]总而言之,高等教育的效率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所指向的高等教育的投资对象是一个社会中性质根本不同的两个社会群体,所以在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几乎无法调和。在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高等教育投资的根本问题所在。

三、包含效率的限定性公平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从学生家庭的社会经济背景和个人能力这两个角度,在理论上把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大致分为四类,即社会上层/能力高、社会上层/能力低、社会下层/能力高和社会下层/能力低等。从高等教育的效率原则出发,我们需要投资的学生为社会上层/能力高和社会下层/能力高两类,其中前者的数量远远多于后者。与此相对应,从高等教育的公平原则出发,则我们需要投资的学生为社会下层/能力高和社会下层/能力低两类,其中后者的数量远远多于前者。如果同时兼顾高等教育的效率和公平原则,投资的对象则为两者的交集,即社会下层和能力高的学生。换句话说,从理论上来说,国家大学生资助制度最应该资助的对象是来自社会下层的能力高、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这句话在现代社会可以作如下解释:第一,国家大学生资助首先必须按照高等教育公平的原则,以资助来自社会下层的大学生为主。这是国家大学生资助的最基本原则;第二,国家高等教育投资总是具有有限性,所以即使针对贫困大学生,也不能面向所有贫困大学生,而只能面向成绩优秀和能力高的贫困大学生。这不仅体现了高等教育的效率原则,也符合现代社会的能力主义原则,能够促使贫困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上述对国家大学生资助原则的理论分析在现实中也是可能的。首先,上述原则不会使任何有能力的学生得不到培养。因为高等教育投资不仅包括国家投资也有个人投资,而且如上所述,个人投资部分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学生受其家庭的个人投资不同,对于来自社会上层的学生来说,国家即使不对他们进行资助,他们的家庭也会拿出相应的资金进行教育投资。所以不管国家投资与否,这部分学生的能力都会因为得到相应的高等教育机会而充分发展。而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国家也没有理由和必要对来自社会上层的学生进行资助,否则就无异于劫贫济富。其次,上述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大学生资助的效率。国家大学生资助虽然强调社会公平,但是也不能在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投资有限的情况下,把国家大学生资助白白送给那些成绩很差的贫困大学生,那样就是鼓励在高等教育上“吃大锅饭”,会降低高等教育投资的使用效率。所以,如果把高等教育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就只能实行面向学业成绩优秀的贫困大学生的国家资助原则,笔者称之为国家大学生资助政策中包含效率的限定性公平原则。

在大学生资助政策实践中,如何划分四类大学生是操作上的关键难题,换句话说,如何认定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习成绩决定了大学生资助作为投资的效率性和公平性。既不能为了实现公平而置效率于不顾,也不能为了追求效率而置公平于不顾,而必须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它的“平衡点”,找出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区域”。[22]如后所述,我国的大学生资助虽然在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学习成绩的认定上一直在不断完善,但和国外相关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多不足。而且,两个维度上的划分标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根据两个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首先是根据随大学生资助政策重点的变化而变化。在坚持公平和效率两个原则兼顾的基础上,还存在着是注重公平还是注重效率的两个不同方向。如果政策向公平倾斜,那么资助对象中还会包括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努力但成绩并不十分优秀的学生;如果政策倾向于注重效率,那么资助对象中就会包括那些家庭经济较好和学习成绩中上等的学生。其次,国家大学生资助对象标准划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高低而变化。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高等教育投资规模越大,则对获得国家大学生资助的标准越宽松。即所要求的学习成绩标准的下限降低而获得资助的家庭收入的下限会升高。因此,本书的重心就是分析为了提高作为高等教育投资的大学生资助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日本和中国这两个国家的大学生资助政策标准及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为完善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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