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一个国家的大学生资助体系可以从资金提供主体、资助形式、运营机构、发放标准和资助目的等五个方面分析,不同侧面之间互相联系,密不可分,本节主要分析这些不同侧面之间的联系,分析时在阐述整体大学生资助体系如何联系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国家助学资助制度中不同侧面是如何联系的。
由于存在着五个侧面,就存在着即十种不同侧面之间的联系。本节主要分析其中的三对联系,分别是:(1)资助资金提供主体和资助目的之间的联系;(2)资助形式和资助目的之间的联系;(3)资助形式和资助标准之间的联系。
一、资助资金提供主体与资助目的之间的联系
资金提供主体的目的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个是资金提供本身这一行为的目的,另一个是用于大学生资助的目的。比如企业提供大学生资助这一行为,虽然不能说是更为重要但至少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目的,恐怕是通过提供大学生资助所需资金提高本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本节主要分析不同资金提供主体在大学生资助上的直接目的。虽然存在着多元资金提供主体和多元资助目的,而且无论不同主体资助的客观效果如何,由于不同主体直接而主要的资助意图即目的存在明显差异,所以一定的资金提供主体往往和一定的资助目的结合起来。
如上所述,大学生资助体系中存在政府、大学和社会三个资金提供主体。其中,政府提供的大学生资助往往以提高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为主要目的,当然在不同历史阶段也会有其特别的资助目的。大学提供的大学生资助主要从高等教育的效率角度出发,以为大学吸引更优秀的学生。[33]优质生源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也是提高毕业生质量的关键,只有高质量的毕业生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找到待遇较优的职业。而毕业生的成功又会给高校带来巨大的社会声望和更多、更好的生源,这就形成了大学经营管理上的一个良性循环。笔者调查的结果表明,不仅民办高校如此,我国中央部委属和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般本科院校,甚至高职、高专也是如此。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各个高校的招生简章规定: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本校,且成绩达到一定标准者,往往给予巨额奖励,一般是学费减或免另加奖学金。社会提供的大学生资助主要出于慈善目的,当然这里也不是说没有其他目的,比如说社会提供的助学资助,其资助对象一般必须是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因而也具有提高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和为社会培养有用人才的目的。
在大学生资助体系中,由国家提供资金的国家助学资助目的相对比较复杂,往往是以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为主的混合目的。虽然从原则上说,其主要目的是提高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程度,但这里的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在不同时代会稍有变化,而且即使同一时代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对于这些,我们在分析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国家大学生资助时再作具体分析。
二、资助形式与资助目的之间的联系
如上所述,不管是一般大学生资助还是国家大学生资助,其资助的主要目的都可以概括为两点,即为了高等教育的公平和效率。而其资助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对于一般大学生资助来说,主要采取奖助学金的形式,采取助学贷款这一形式的很少,实际上,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
资助形式和资助目的之间也有紧密的联系,一定的资助形式易于为一定的资助目的服务。奖助学金形式更有利于为提高高等教育的效率服务,助学贷款相对更能服务于高等教育机会公平。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能只采取一种资助形式,必须把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学生资助的所有目的。这样,对于像完全依靠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大学生资助的日本来说,就必须考虑某种措施来弥补完全依靠国家助学贷款所带来的不足。
三、资助形式与资助标准之间的联系
如上所述,大学生资助的资助标准主要有家庭收入和学习成绩两个。资助形式和资助标准之间也有紧密的关系,一般来说,一定的资助形式往往和一定的资助标准相结合。奖助学金这一资助形式一般对学习成绩的要求比较高,而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而学生贷款这一资助形式一般对学生家庭收入方面的要求比较严,而对学习成绩的要求相对宽松。不管是国家大学生资助,还是其他形式的大学生资助均是如此。
总结上述对三个方面联系的分析来说,包括国家资助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大学生资助主要有促进高等教育教育公平和效率两个目的,具有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两种基本形式,以及家庭收入和学习成绩两个主要发放标准。一定的国家资助的目的、形式和标准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奖助学金、学习成绩和高等教育效率往往结合起来;而国家助学贷款、家庭收入和高等教育的公平往往联系起来。
注 释
[1] 张奎.高等教育公平、效率与制度改革[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109—115,122.
[2] 翁静.反思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32—35.
[3] Besoon, C. S.. Educational Financing. In Carnoy Martin(1995).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conomics of Education. 1st ed.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408-411.
[4] 需要注意的是,高等教育投资的绝对总量有可能在上升,我国目前就基本属于这种情况。
[5] Besoon, C. S.. Educational Financing. In Carnoy Martin(1995).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conomics of Education. 1st ed.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408-411.
[6] 邹文.论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5(4):33—37.
[7] 金子元久.教育中的市场机制[J].教育与经济,2003(2):1—4.
[8] 要求政府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仅仅是一种普遍的直观感受和理论假想状态,并不意味着政府就能够完全弥补市场的固有不足。在社会需要越来越复杂、社会变化越来越迅速的今天更是这样。所以,有研究者寄希望于或坚信市场能够通过自我调节来弥补其固有缺陷。
[9] 柴野昌山,菊池城司,竹内洋.教育社会学[M].日本东京:有斐阁,2002:252—253.
[10] Sarane Spence Boocock(1980). Sociology of Education.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pp. 39-40.
[11] 国外有学者从高等教育机会供求的双方来定义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从高等教育的投资方即政府考虑,那就是政府一定要提供尽可能多的高等教育机会,只要公民希望进入高等教育学习,他们就不会因社会提供的机会不足而受阻。这是接受高等教育可能性的均等;第二个含义从高等教育的需求方来说的,虽然政府提供了足够的机会,但是作为需求方的公民进入不进入高校学习是另外一回事,这就出现了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第二个含义,那就是希望进入高校学习的公民都进入了高校学习。这是结果的均等。
[12] Cornelius Riordan(1997). Equality and Achievement. New York: Longman, pp. 2-7.
[13] 笔者在这里分析的是社会客观现实,并没有对这种客观现实做出自己价值判断的意思。若作为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自然是面向下层的社会机会越多越好。但是作为政策选择有三种可能,一种是听凭社会自我运行,对这种阶段性不公平扩大的现实不加制止;还有一种是采取政治的强硬手段,把这种社会不公平减少到最小程度;第三种是因势利导,对社会发展的自然趋势略加修改。笔者倾向于第三种选择。
[14] 即使全民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只能说本研究意义上的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即起点均等不存在问题,但也不能说高等教育机会绝对均等,因为不同学生所受到的高等教育的质量未必相同。
[15] 史秋衡,王德林.诚信:解决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一个新视角[A].见:公平与效率:21世纪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111—112.
[16] 李枭鹰,周盂奎.论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J].中国成人教育,2006(7):21—23.
[17] 也有学者对高等教育的效率从公平的角度作过解释,其理论基础和我国以前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大家共同富裕”政策所体现的思想相一致。
[18] Phllip Brown, A. H. Halsey, Hugh Lander, Amy Stuart Wells. The Transformation of Education and Society: An introduction. Phllip Brown, A. H. Halsey, Hugh Lander, Amy Stuart Wells(1997). Education Culture Economy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1-44.
[19] 文东茅.家庭背景对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及毕业生就业的影响[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3):58—63.
[20] 刘少雪.对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几点思考[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25—28,54.
[21] 如下所述,即使没有来自政府的经济资助,来自社会上层的学生相对而言也比较有可能获得与自己能力相匹配的发展。
[22] 潘懋元.公平与效率:高等教育决策的依据[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1):54—57.
[23] 张民选.关于大学生资助政策发展的比较研究[J].教育研究,2007(4):3—9.
[24] 日本文部科学省曾委托东京大学教授小林雅之先生研究世界各国的大学生资助制度(2005—2007),笔者是该研究课题的成员,本处观点来自课题研究会的报告。
[25] 李庆豪,沈红.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优化与重构[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6):84—89.
[26] 国家大学生资助制度可以有两种解释,一个是本书所作的解释,另一个解释是指一个国家的大学生资助制度,相当于本书中的大学生资助制度。
[27] 衡量学生资助情况的指标一般以生均受资助金额来表示,计算公式为学生资助总额/学生总数。但是这个指标可以详细分为学生接受资助比率和接受资助者的人均资助额,公式为生均资助额=(接受资助学生数/学生总数)×(资助总额/接受资助学生数)。选择的评价指标不同,最后的政策判断和选择也不同。详见(日)小林雅之.学生援助制度の日米比較[R].2002:8。本处结论为小林雅之先生课题研究会报告的结论之一。
[28] 杨克瑞.大学生资助的贷款误区及政府责任的实现[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4):87—91.
[29]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971.
[30] 同上,475.
[31] 张民选.美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1997(6):88—93.
[32] 任初明.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博士论文数据库,2003:11—14.
[33] 张懿.中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发展分析与行动建议[J].中国青年研究,2006(2):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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