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从三个角度对日本国家大学生贷款回收保障体系进行了详细分析。除去贷款还款拖欠现状分析之外,其他两方面揭示了日本有关部门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回收在整体贷款制度的主体选择、回收制度设计和回收措施上所作出的努力。以下就在和我国2004年后国家大学生贷款制度有关方面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归纳日本国家大学生贷款回收保障制度的特征。对此,本书还将在第三部分的第十二章具体分析。
日本国家助学贷款为国家经营的事业,由国家机关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筹措经费、发放和回收贷款。这种大学生贷款经营主体的优点是能够使学生贷款相对脱离一般金融市场的影响而独立,长期稳定低利率;并且国家机关运营学生贷款的方式能够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实现国家设立学生贷款的真正目的。这种经营主体的缺点是贷款制度建立时需要庞大的政府资金投入,而且支撑庞大的贷款运营官僚机构也需要相当的费用。和日本相比,在2004年后,我国是通过国家招标,由中标商业银行来经营大学生贷款。这种方式避免了日本国家大学生贷款制度的缺点,具有财政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当然其可行性也和我国政府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这一现实有极大关系。但是商业银行运营大学生贷款本身缺少了日本国家贷款制度所具有的根本优点。如果真正从帮困助学的角度和需要出发,适当考虑日本国家大学生贷款制度的优点非常必要,而且即使仅从贷款回收来看,国家作为经营主体也有利于贷款回收。
日本国家大学生贷款回收制度的第二个特征是从贷款回收上考虑回收制度设计,尽可能压低贷款利率、延长还款年数和增加还款次数。在这方面,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还有差距。2004年后,我国还款期限虽然有所延长,也只有六年,不仅贷款利率较高,而且许多有关回收的具体规定都很粗糙。这些易于使贷款成为刚毕业大学生的经济压力而不利于大学生的积极贷款和毕业后还款。
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催欠方式,也是日本大学生贷款回收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还款拖欠的原因和类型多种多样,不能一概而论。在我国的国家大学生贷款制度中,除去加强学生诚信档案建立,为将来采取行政或法律处罚作准备之外,并没有过多考虑如何回收欠款。这种制度设计所依据的理论假设本身就有问题,那就是大学生贷款拖欠的原因是贷款者有钱不还。实际上,现实社会非常复杂,故意拖欠贷款不还者固然不少,但因经济负担能力或其他原因无法还债者也并不在少数,接受高等教育并不会立即让所有的贫困孩子在短短几年内脱贫致富。不少贷款措施背后缺乏明确的理念和系统的理论支撑,是我国大学生贷款制度尚未成熟的重要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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