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家奖助学金资助高校范围的扩大
最近若干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一直发展很快,成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时至今日,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国家的各项高等教育政策中,却一直把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另类,在国家奖助学金政策上也是如此。在2002年和2005年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中,均没有把民办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作为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这种国家政策中把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区别对待的做法,经常受到民办高等教育人士和一部分专家的批评。
与2002年和2005年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相比,2007年政策的另一大变化是把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的在校学生也列入了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范围。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把民办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作为接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的对象理所当然,这是我国政府希冀通过高等教育政策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措施,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公平进一步扩大的表现之一。
但是上述这种价值判断毕竟只是从高等教育公平的抽象意义上而言,若从实际政策的操作上来看,把民办高等教育在校学生列入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范围,无疑增加了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实施的操作难度。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整体资助额度即政府有关财政预算没有相应比例的扩大,而只是资助高校范围的简单扩大,这样对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改善也许没有多大益处,所以资助范围的扩大一定要伴随用于资助的财政资金的增长。第二,众所周知,民办高校学生的学习成绩从整体上来看与同层次公办高校学生的学习成绩相比有一定差距,如果把原本属于公办高校学习成绩较好学生的国家资助转而用来资助民办高校中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实际上无异于实行了奖懒罚勤、奖差罚优的国家政策。
不管一种社会制度建立的初衷如何,如果一种制度最终的实际效果成为这个样子,那么这种制度的设计就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公平原则。所以如何处理运用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民办高校学生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上还需进一步认真研究,这需要与整个国家对高校资助规模的逐渐扩大和国家资助体制的完善相一致。其实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也适用于公办高等学校中不同类型的高校如重点高校和一般高校之间。限于篇幅,本节对此不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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