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师德规范及其域限
制约、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无非两种:道德和法律。法的力量只能是防止过多的恶,而德的作用在于推行积极的善。善的推行和恶的防止自古以来都有完备的成套文化体系和组织系统,前者依靠的是民族文化和国家的宣传系统,后者主要依靠国家的监督与执法系统。但长期以来,最能有效实现道德的“善”的方式却是通过惩罚和抵制人类的“恶”来完成的。具体来说,法律、舆论和传统力量的约束以及良心的谴责是最为常见的方式,其中也包括规范。因此,我们常见的规范,如师德规范多以“禁止”“不能”“必须”等抵制教师不良行为的表达形式来呈现。事实上,师德规范与师德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正是道德与道德规范某些性质在教师职业中的反映。因此,对师德规范的本质认识首先应从认识道德与道德规范这一对关系入手。
1.道德与道德规范
此处探讨的规范主要是有关道德的规范,因此对于这类规范的认识完全取决于“道德”的几种属性。第一,道德的抽象性与道德规范的具体性。道德的本质是抽象的,在对其本质的把握上依然要依靠其他概念的补充。但其他概念的补充并不能完全表征道德的本质,只能说明道德的内容。道德的本质是每个个体在与人交往中言行举止所表现的理想品质。但个体何种言行举止是道德的,则需要道德内容的说明与规定。因此,在对“道德是什么?”的回答上,必须包括本质和内容两个方面。目前,对道德比较普遍的解释之一是“有关……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尽管缺失了有关道德本质的表征,但依然是对道德抽象性的具体说明。可以看出,道德是需要“有关……规范”的具体内容来丰富的,而道德规范是说明和丰富道德内容的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第二,道德的目的性与道德规范的工具性。人性的本质在于对生命意义的精神性企求,道德、道德生活及道德教育有多方面的功能,但其本质或本质功能却只有一个,那就是对于人的生活意义的求索和生存质量的提升[1]。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性和目的性需求。活着的人所不断求索和提升的道德,尽管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内容,譬如,在中国文化中,最高的道德偶像是“圣贤之人”、“至善之人”;而在以“真美”为善的西方,追求真理的人被誉为有德之人。但无论哪种文化背景,道德的指向都是绝对完美的。这种绝对完美吸引人类不断地向其靠拢。由此可见,道德是指标,是方向,是目的,而达成某种目标需要某种可以实际操作的手段和工具,与道德相联系的规范就是迈向理想道德的手段和工具,是可以操作的手段与工具。有关道德的规范就是帮助道德主体具备道德品质,过一种道德生活的工具和手段。第三,道德的层次性与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至善”“至美”的理想道德是人人都向往却永远无法达到的,但并不能因此就武断地认为人人都是不道德的。这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道德具有层次性,是否具备最高层次的道德并不是判断一个人是否道德的必要条件,而底线道德的缺失才是判断一个人不道德的充要条件。事实上,理想道德与底线道德是道德发展中的两极,一般来说,具有理想道德的人寥寥无几,底线道德的触犯者与其拥有者相比同样也是屈指可数。理想道德的主要表现是许多完美的道德理念,其主要通过宣传、引导等形式发挥作用。底线道德的主要表现是各种法律条文,其作用通过禁止、惩罚等约束力量实现。与理想道德和底线道德相比,我们多数的道德实践都是需要一般的道德品质来参与的。也就是说,一般道德是我们道德实践的主要内容。因此,道德的层次性决定了作为其手段的规范也具有不同的层次。与道德的层次性相对,有学者指出,道德规范从内容和功用上分别也有三个层次: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道德理想主要发挥激励作用,道德原则发挥引导作用,而道德规则发挥的主要是约束作用。理想道德和底线道德,由于社会宣传和国家法律发展比较早,已成熟的文化和成体系的机构、组织比较有力地保障了其基本功能的实现。与之相比,旨在实现一般道德的规范,其执行途径却并不健全。长久以来,一般道德的实现也主要让位于社会舆论的传播与传统力量的约束。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舆论不仅约束人的一般道德,同时也影响一个时代的理想道德,更重要的是监督底线道德。同时,一般道德也有了新的实现形式,即各行各业的职业规范以及各个生活空间的行为规则。随着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的不断完善,它们日益成为一般道德的主要实现形式。第四,道德的自律性与道德规范的他律性。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高目的,人之所以具有人格、尊严,都在于人有道德。与此同时,道德的实现不仅基于人有天生向善的可能,更依靠人的自觉、自律以及自省。所以,道德无论从其本质或实现途径来说,都具有明显的自律性。离开了道德主体的自律,一切旨在追求一种道德生活的努力都是徒劳。另一方面,人的道德发展一般又要经历无律、他律和自律三个阶段性。只有当人在理性的帮助下接受道德规范,发展到具有“义务心”、“责任感”和“善良意志”之后才能成为一个道德的人。因此,旨在追求一种道德生活的规范,主要发挥他律作用。道德代替不了道德规范的他律作用,而道德规范同样也无法复制道德的自律意志。
2.师德与师德规范
师德的发展离不开师德规范的作用。师德与师德规范的关系就是道德与道德规范在教师职业中的具体反映。但在漫长的教师职业发展的历史上,教师职业道德更多并不是以师德规范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教师“行规”代替了师德规范,师德与师德规范的界限模糊不清。长久以来,教师只有“行规”,没有师德规范。一方面,在认识上,“行规”等于师德。师德只表现为“行规”,如“诲人不倦”、“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等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教师所应该恪守的职业“规矩”,规矩的罗列就是我们所能够想象的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所有要求。另一方面,在作用上,“行规”代替师德规范。对于行规的恪守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全部要求,相应地,恪守这些行规的教师就是具备教师职业道德的人。事实上,行规是职业规范的前身,教师行规是师德规范的前身。行规是经验的稳定性积累,随着职业的专业化发展,行规逐渐被成体系的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职业规范所代替,但行规的合理成分依然是职业规范的组成部分。
从师德建设考虑,师德规范不能等于师德。换言之,如果在认识上师德规范=师德,那么师德建设将会简化为师德规范建设。手段、工具的完善最终不能等于目的的实现,师德规范的完善并不意味着教师个体道德品质的养成。事实上,合理认识师德规范不仅要关注道德与道德规范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考虑师德对于师德规范的规定性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道德与道德规范的认识,发现任何道德规范都只能发挥他律作用。而任何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度都无法与法律相匹敌,师德规范更是如此。因此,师德规范的有效执行不仅在于师德规范的合理制定,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和健全一套能够具有一定执行力度的教师道德专业组织和机构。另一方面,师德之于师德规范,决定了师德规范的本质,从人的发展和教育目的的角度分析,师德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促使教师专业道德品质的成长以及教育对象的持续发展。而从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角度分析,师德规范的合理制定不仅丰富和具体化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同时也是师德规范有力执行的前提,更是师德建设提升教师整体道德形象与教师个体道德品质的关键。
3.师德规范的本质
从道德规范的实质分析,道德规范是实现一般道德的工具,因此,隶属于道德规范的师德规范只有充分发挥其工具性价值才能实现教师职业道德专业化发展的要求。而充分发挥师德规范的工具性价值,又由于道德规范的他律性特点,致使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师德规范制定合理,师德规范执行监督机制健全。
另一方面,从上述对道德与道德规范、师德与师德规范的分析,我们看出真正能够发挥其工具性价值的师德规范不仅必须符合道德规范的一般要求,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满足师德对于师德规范的特殊要求。基于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一个相对合理的、接近其本质的师德规范必须符合以下四方面的要求:第一,师德规范在内容上必须贴近道德内涵的要求。道德是调节个人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界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需要良好的道德规范维系,而人们的道德品质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师德规范从内容上来说与教师在教育劳动中的各种关系有密切的关联。第二,师德规范在性质上必须符合道德本质的要求。道德的本质是扬善的,道德的目的是使道德主体过一种有道德的生活。在众多教育关系的相互作用中,师德规范旨在使教育双方有尊严、可持续发展地活着。因此,师德规范不仅是义务性的,同时也是权利性的,不仅是对教师教育活动应尽义务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教师专业生活基本权利的保障。从教师职业专业化发展的角度分析,这一点也是值得大力提倡和今后倍加努力的。第三,师德规范在结构上必须体现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要求。师德规范不仅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生活的必需,同时也是教师个体专业生活质量提高的条件。因此,一方面,师德规范是对教师职业所需道德品质的基本厘定,师德规范的要求应该适当,师德规范是对教师一般职业道德的底线规范,其内容主要通过道德规则来表现。另一方面,师德规范也要反映教师道德生活的高层次需要,其内容主要由道德理想和道德原则来呈现。这一高层次需求具体有两个方面:首先是教育事业的神圣性赋予教师职业的高要求。因为教育是一种精神事业。教师没有与此相匹配的追求、气质与修养就不合乎专业的需要,也无法获得专业生活的意义。一般说来,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教师的职业道德具有“高”、“严”、“全”的特点。所谓“高”即层次高、标准高;所谓“严”即规范严、要求严;所谓“全”即全面完整,尽善尽美、近乎苛刻。如:同样是不修边幅、举止不当、言语粗俗一类的问题,在其他职业从业人员看来,可能是不拘小节,可以付之一笑。如发生在教师身上,则必然要受到社会成员一致的非议、谴责。第二个方面是教师个人自我发展的高层次需求。正如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发现的,人不仅有满足生存的基本需要,还会有得到他人尊重、自我发展等一系列高层次的精神性需要。对道德生活的追求与完善是人精神性需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体对于道德生活的追求本身又是极难达到至善的,因此,任何一种道德规范都不能仅仅满足于底线道德的规范,更应该有对理想道德境界的向往与描绘。第四,师德规范在建设上必须体现道德规范的他律性要求。道德规范的他律性简单地说,就是道德规范具有他律作用,即是指道德规范可以通过公正、合理的外在奖励或约束来刺激道德规范主体达到道德规范所要求的目标。这其中就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什么样的奖励或约束是公正、合理的?如何才能确保奖励或约束是公正、合理的?前者关系到道德规范的制定,后者关系到道德规范的执行,任何道德规范的建设都离不开这两个方面。由于教师劳动对教师道德的特殊要求致使师德规范的执行与制定同等重要。相比而言,约束功能强的师德规范更需要执行,更需要执行机构的监督与监管。因为约束功能强的师德规范一般都是针对教师普遍容易出错的或普遍不容易履行但又必需的行为规定。容易出错的行为需要在监督中纠正,不容易但必需的行为更需要在养。否则,师德规范便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如果说,师德规范在世界各地属于一个制定是否合理的问题规范应该相伴随存在的执行与监督机制却仍然属于一个是否存在一点,美国做得比较好。究其原因,与美国对师德规范的定位有关大学黄向阳博士曾指出:美国的师德规范多以道德规则为主,主要能[2]。主要以约束功能为主的规范必然依赖于严格的执行和监督国的师德规范多以道德理想为主,主要发挥激励功能,致使师德规监督机制长期以来并不完善。事实上,作为一个完整的、合理的师德次上,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是相互补充,以道德规则为主能、引导功能和约束功能缺一不可,以约束功能为主。因此,就我国看,师德规范的制定必须从教育专业特性入手,具体、翔实、适中地道德规则,建立与国家教育执行、监督主体相类似的教师专业道德机构,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师德规范的约束功能。
4.师德规范的域限
师德规范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其作用并不是全能的,也有域限。第一,师德规范是一种职业规范。道德是调节人类各种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生活在现实中的教师,处在各种关系之中,扮演着各种角色。每一种关系的处理、每一个角色的扮演都有特定的道德规范。作为教师,在社会中,他要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去体现其社会公德;在岗位上,他要以一个教育工作者的身份去实践职业道德;在家庭里,他还要以家庭美德作为生活的行为规范。诚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德合一”甚至“多德合一”都是师德建设的内容。但是师德规范的全部内容却只有教师职业道德一种,不能泛化为一种社会公德,更不能僭越教师私人领域和私德范畴。原因在于,师德规范不是教师的道德规范,而是教师职业的道德规范。教师职业的道德规范与其他职业规范既有相似又有不同。相似之处在于任何职业规范都是有关某一职业的规范,即旨在突出和体现某一职业的道德规范。不同之处当然与教师职业有关,师德规范是有关教师职业的道德规范,并不是其他职业的道德规范,其规范应该体现教师职业道德(师德)的独特性,而不是任何从业者在任何公共空间所应该遵守的社会准则和具备的道德品质。与此同时,师德规范所体现的教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不仅仅是表现教师教育活动区别于其他职业活动的“独特性”,同时也应是教师教育活动专业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体现,而不是教师个人在任何空间和时间所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和应遵循的社会规范。因为,专业特性的完美表现恰恰淋漓尽致地反映了教育活动的唯一性,而唯一性的表现却并不能充分地展现教育活动的专业性;第二,师德规范只直接发挥他律作用。道德的养成除了依赖于他律,人类的自省和自律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没有外在约束,完全依赖人类的良心,那么任何一种职业道德永远只会停滞在一般性的行业道德的非专业水平上。但另一方面,师德规范再完善,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师德规范的作用方式基本上是通过奖励和惩罚两种外在的刺激强化(他律)来促使教师自我提高、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自律)。这就意味着再完美的师德规范如果不能唤起教师的自我意识或者离开了教师个体的作用都是徒劳。但如果要唤起教师的自主意识,师德规范就不能依靠于奖励和惩罚这种只能对教师个体发挥短暂约束作用的方式,而应该着眼于对教师的长远吸引。这种长远吸引要求师德规范必须营造一种共同愿景以吸引教师通过自主履行规范的要求来实现个人甚至是教师集体的理想。第三,师德规范他律作用的发挥不仅仅是一个师德规范文本制定的问题,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一个师德规范文本执行与监督的问题。因此,仅止于师德规范文本的教师职业道德认知和师德建设实践都是有局限的。教师职业道德专业化发展不仅意味着师德规范文本制定的专业化,同时更加意味着执行与监督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及其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第四,师德规范并不具有规范所有教师所有行为的全能特性。如前所述,可以用来规范的仅仅是一般道德。理想道德和底线道德分别主要交由宣传和法律、良心来负责。因此,师德规范的对象主要不是以下两类教师:违法的教师以及道德模范教师。师德规范规范的是一般的普通的也是最为普遍的教师个体。另一方面,从师德规范的内容分析,师德规范是一种职业规范,规范的是最能体现教育特性以及教师劳动特点的教师行为,即规范的是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普遍且预期或实际能够产生教育影响的职业行为。在这众多的教师行为中,仅用道德与不道德判断师德是不够的。因为,在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虽然出自自身利益的考虑,但不会损害学生和其他同事和学校集体利益,更不会损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非道德性的行为。但是,在师德规范中,不考虑行为是否道德、是否具有价值又是不行的。师德规范倡导的是教师行为“应当”怎样做的善,谴责的是教师行为“失当”的恶,而对两个维度中间还存在的“正当”的教师行为要进行合理地道德判断与筛选。师德规范应包括规范那些预期或实际能够产生教育影响的正当的教师行为,但教育活动的复杂性及教师言行所产生影响的不可预期性和持久性要求任何一个理想的师德规范都应该穷尽所有的教师行为,实际却又无法穷尽所有的教师行为,哪怕是穷尽一个教师可能的所有教育言行。因此,师德规范无论从内容、作用发挥等方面都是有局限的,不是万能的,更不能代替师德建设中的其他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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