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的结构特征
现代大学制度并非一个既定的存在,而是一个建构中的事实。现代大学制度在结构上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开放性、适应性、民族性和国际性,其核心特征是适应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心是完善大学与社会的联系环节,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大学管理机制。
一、现代大学制度在结构上的四个基本特征
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正在建构的事实,远没有完成,这一点正表现出现代大学制度结构所具有的开放性的特征。有人把现代大学制度特指为洪堡所创立的德国大学制度【8】,认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特征就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9】。有人则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泛指西方大学制度,进而认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自清末引进西方学制即已建立【10】。不错,谈论现代大学制度不能割断历史的联系,也不能不涉及西方的大学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流行的大学制度,包括我国目前施行的大学制度在内,基本上都来自西方,无论是取道于日本还是取道于前苏联或是取道于美国,但其原型都是欧洲大学制度,都是发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在近代出现的变种,如德国洪堡创立的柏林大学模式、法国拿破仑帝国大学模式和英国牛津、剑桥大学模式等。但这并不代表西方近代大学制度就是现代大学制度。而且即使这些被奉为原型的大学制度也经历了很大的改造,且仍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这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特征的具体体现。如被公认为近代大学制度理想模本的德国大学模式在流传过程中经历了很大的改造,如在美国就进行了本土化,它与原先的英国大学模式相混合,加上美国特有的市场机制,形成了今日发达的美国大学模式。在一定意义上说,当代美国大学模式代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学制度,其最大的特色是大学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紧密结合。这正是现代大学制度在结构上的另一个重要特征:适应性。在美国,无论是研究型大学,还是州立大学,包括社区学院,甚至还有现在的虚拟大学(即网络大学)都带有“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的特征。这说明,美国的大学发展与科技发展同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呼应。即便如此,美国大学制度也不是一个最为完美的模型,同样也是其他国家无法完全效仿的。而照抄照搬的结果肯定是有悖初衷的,会出现南辕北辙的结果,进而丧失了现代大学制度的本性。因此,把现代大学制度固执于某种既定的大学模式是明显不妥的。
因此,在我们的语义中,现代大学制度既不是按历史分期来划分的,也不是因为某种制度流行而将其定位为现代大学制度的【11】。因而我们既不承认我国自清朝末年就已经建立了现代大学制度,也不承认当今国际上推崇美国大学制度就认为它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模本。前一种观点是复古论(以洪堡柏林大学为理想),后一种观点是现成论,但两者骨子里都是西方中心主义论的,这是我们思想方法中需要极力摈弃的。我们认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大学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适应性,它是大学发展具有动力和活力的表现,即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社会经济发展又积极支持大学的发展,这样大学与社会发展处于一种良性的互动过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大学制度是目前世界上最现代的大学制度,因为美国大学在美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表现得非常活跃和积极,大学没有向社会封闭,而是与社会发展融为有机的一体。这种开放与融合态势正是大学发展具有活力的表现。而欧洲大学则带有相当大的保守性,这也是自二战以后欧洲大学改革呼声不断的原因。当然大学发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是要泯没自己的个性,相反,大学不仅要保持自己的个性,而且要保持它与具体的社会经济行为的适当距离,重点是发挥它在知识创新方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从而保持它作为学术机构的特色。所以,开放性、主动性、适应性、独立性是现代大学制度赋予现代大学的基本含义。
现代大学制度在结构上的另一个重要特色是本土化,即具有民族性,它不是搬用别国的大学模式的结果。这意味着,现代大学制度并不存在一个标准的模式,我们认为,只有与本国发展有机结合才能使大学表现出其主动性、适应性和创造性。而本土化过程就是现代大学制度所具有的创造性的特色的体现。本土化,就是将在别国实践中非常具有成效的大学制度融入本民族文化的过程,实现与民族发展的历史的融合,从而成为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变成民族文化中具有活力的、创造性的一部分。所以,比照任何一个国家的大学制度发展模型来建设我国大学制度的发展思路都是错误的,注定是生搬硬套的,而且也注定是不能成功的。
毋庸置疑,现代大学制度具有国际化或共性的一面,这意味着,大学制度是可以相互借鉴的。正是这一点,才表现出大学发展过程中的规律性,才表现出大学制度文化的先进与优劣。国际化就是大学制度在基本框架上具有通用性,它所表达的价值理念上具有先进性或落后性,表现出人类相互交流和借鉴的需要,从而使大学制度建设表现出相互促进和相互学习的一面。
因此,当我们完整地表述现代大学制度结构性特征的时候,就不能回避它的四个基本点:面向未来的敞开性,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适应性,与民族文化相融合的民族性和向先进国家学习的国际性。这四个方面的特征是任何现代大学制度设计者必须关注的方面,也是我们构思现代大学制度的坐标系。
二、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特征
那么,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特征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就是它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适应性。这一点保证了大学本身不保守,保证了大学对社会的开放,保证了它与民族文化的结合,也保证了它能够与别国大学制度之间进行比较和借鉴。因此,现代大学制度不是强调“传统大学自治”的那种自我封闭的象牙塔属性。诚然,纯粹真理追求仍然是相当一部分学者的挚爱,但我们认为这种追求不是建立在虚无缥渺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现实的基础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是国计民生的需要,就是人的发展需要,以及民族文化发展的需要。脱离了这些基本需要,很难能够搞出什么真正的学术来。所谓纯粹真理追求,应该是建立在价值追求不偏颇的基础上对真正知识的探索,而不是将一个先验的价值奉为真理,然后再设法去验证它。因此,纯粹真理追求是探索者对事物或探索对象所保持的“勿我”态度,即它不把先入为主之见带到对事物的观察中,不把这些东西视之为当然真理,而是从对事物的观察和深思中获得经验,然后再经过抽象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进而得出关于事物的一般结论。有了这一层的“去蔽”功夫,才能对事物认识加深一层,才能进一步获得对事物的真知灼见。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是学术研究的现实课题,从事这些研究不是为了迎合某一方面的意志,而应该是学者自己的内在的命令。这些现实的课题就是学者思考的对象,也是学术活动具有生命力的源泉。
所以,现代大学的核心特征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而不是相脱离。自我中心、自我封闭都是传统大学的特征。现代大学的本质使命是进行社会改造,即通过知识发展来推进社会进步。这种推进和改造不是依靠传统的道德说教来进行,而是通过为世界揭示美好前景、昭示前进路径和提供可行方法来进行,在这里知识创新就是学者改造世界的工具。在这里,知识创造是真诚的、独立的,它不是为了附会某种外在力量的要求,而是出于学者良心的驱使。所以,知识不仅代表一种认识成就,更代表一种人格境际,代表学者的独立判断能力,代表学者对人类前途的理解和他对人类前进方案的设计。所以,学问容不得半点虚伪和掺假,它首先来自诚实品格,来自对真理的忠诚。因此,真理不是自封的,不是自我标榜的,更不是孤芳自赏,真理是通过它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来表达其价值的。
传统大学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的保守性。它们自立为真理的守护神,不关注世俗的需要,只关注虚无缥缈的精神世界,最后沦为教会的同谋,成为社会进步的阻抗力量,变成上帝的代言人。这些都是大学自我封闭、知识垄断所造成的后果。因此,要实现从传统大学向现代大学的转变,其核心点在于促进大学开放,使大学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中,而不是对社会发展漠不关心。为此,最关键的是建立大学与社会发展需要的联系机制。所以建立大学与社会的联系通道是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中心任务。
传统大学最为自我称颂的是对文化遗产的继承。所以,它们在思考的视点上最显著的特征是回头看的,对知识持永恒主义的态度,试图以历史上或古人的做法来教训今人。厚古薄今是传统大学的一贯表现。这诚然使大学在文化的继承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这并不能代替它们对现实的思考和对未来应负的责任。文化是需要发展的,文化更需要创造,文化在创造中才能展现出活力,而且也只有在创造中才能完成对文化的传承。这意味着对文化必须不断地做出新解释,拘泥于过去的成例或权威或圣人的言论就可能使人们在变革的时代寸步难行。因此文化的命脉在于创新,故而“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民族进步的不竭的动力源泉”。大学就担负着文化创造的功能。只有主动地承担起这一使命,大学才能变成现代的。现代大学制度就是为大学的文化创造提供制度性的保障。而大学的文化创造功能也只有在主动地回答社会经济发展提出的具体课题中才可能展示出它的创造能力。
对于我国大学而言,大学的文化创造的原动力远为不足,这种原动力缺乏从根本上而言是由体制束缚造成的。虽然我国逐渐在走向市场经济,但大学受计划体制束缚尤深,还没有从根本上从计划的框框中跳出。目前大学办学体制的最大弊端仍然是国家控制太多,政府几乎控制大学联系社会的所有渠道,从而使大学没有独立应答社会经济变化的能力。从大学的经费构成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社会捐助的收入和通过科研及社会服务的收入所占比重很小。在大学的收入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国家拨款和学费收入。国家拨款收入份额过大标志着国家控制力量非常大,而学费收入很高标志着高等教育的供求关系仍然是卖方市场,这在民办高等学校中最为明显,学费收入甚至是民办高校获得赢利的源泉。可以说,直接取自国家或直接取自学费都表明大学与社会联系的薄弱,这说明大学还没有真正进入市场经济中。大学进入市场经济中的标志是社会支持大学的费用应该占到相当的比重。这些收入只有通过大学的科研业绩和大学对社会服务项目来获得,从而它们也是大学主动反映社会需要的能力的标识。目前大学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上无选择性、无自己个性的事实,表明大学真正走向独立自主办学的道路还很遥远。这一点不能不归结到大学与社会渠道的缺失上【12】。
大学联系社会渠道的缺失,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大学还没有摆脱行政本位的束缚。大学在与社会交往中是带着枷锁进行的,这个枷锁就是行政枷锁【13】。行政枷锁使大学不能与社会各界展开平等交往,而是按照行政关系的逻辑来处理与对方的关系。这样就不免产生使对方依附或依从的愿望,而不是将对方构筑成合作伙伴的关系。而在市场经济中,交往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互利的,而不是差等的、依附性的。另一方面,大学的各种活动需要行政部门审批,这也限制了大学的行为能力。大学要使社会各界在与之交往中保持一个完全公益的态度恐怕是不切实际的,而且效益也是非常低下的。这正是社会支持教育的动力没有被激发出来的根本原因。由于大学联系社会渠道的缺失,使得大学也无法尽快地消解其传统的保守特征,无法真正地面对社会需求,无法激发其投身社会需求而做出重大的原创性的研究成果。
因此,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能够主动反映社会需求的机制。传统上政府包办了社会需求,从而使大学对社会需求的感受建立在不真实的基础上。大学要产生主动反映社会需求的机制的根本途径就是直接面对市场,建立与社会需要联系的直接机制,这就需要构筑大学与社会的新型关系,重新调整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并进行大学自身管理结构的调整,同时要重新审视与教师群体的关系及与学生的关系。这些都是大学制度构建的内容。但首要的环节是建立大学联系社会的制度,克服大学对政府需求的完全依赖。没有这一点,大学就不能独立,就不能实现自主办学,也就很难实现学术自治。
三、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心
显然,大学联系社会的制度建设不可能由大学自我完成,它必然是在社会参与大学管理的过程中完成的。或者说,在现代大学制度中,必须包含社会力量参与大学治理的内容,否则不能构成现代大学制度。只有社会参与大学的管理,才能将社会的真实需要带入大学办学过程中,才能激发起大学对社会需要的关注。我们认为,对社会需要的关切,完全靠学者的自觉或完全由外部推动都是不合时宜的,只有在建立一种大学管理者、学者和社会各界广泛交流的平台后,才能促进大学治理理念的转变以及大学办学方向从封闭走向开放。
社会参与大学管理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注意,政府可以作为社会的一个构成分子参与大学治理以表达自己对办学状况的关切,但不是以主宰者的身份参与。具体而言,就是政府派代表参与大学管理是社会参与的一种形式,这时政府不是以一种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身份参与,而是作为一种意见的协商者的姿态出现。过去经常认为政府就是社会声音的代表,这种说法在今天越来越受到质疑,因为政府决策受政治力量干扰太大,不能完全代表社会的声音。因此,政府力量只是一种社会力量,而且它代表一种强势的社会力量,不能完全代表社会的意愿,在政府力量之外还有其他的社会力量,因为它们的力量是分散的,所以它们的力量常常以市场机制的方式表现出来。当然政府也可以利用市场机制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但它更习惯于运用政策法律甚而是命令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在社会要求参与大学治理的情况下,大学教授们并不甘心接受外行的指使,而是要处心积虑地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这个意志是学术共同体利益的反映,可以说,自中世纪以来的大学行会组织就是这种声音的代表。各种学术团体的建立,其志向就是要保持自己的学术探讨不受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不管是学术的还是政府或是社会的,它们都带有本位主义的色彩,都不可能完全代表独立个体的自我成长和自我发展的意愿,尽管它们都试图代表个性发展需求,但它们都不是正在成长一代的真正利益主体,那么代表它们的只能是它们自己。这样我们经常听到四种声音在交错在一起发挥作用,并且经常有一种声音试图作为永久主导的声音。能够使多种声音并存同时又能够显现出某种主导声音,这正是现代大学体制的特色所在。而这四种声音构成了大学制度的结构基础。
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它反映了大学与社会需要的直接结合,而不需要中间途径。由国家主办的大学容易形成国家对大学声音的控制,从而不能使大学直接感受到社会的需要;由社会力量直接办的大学容易受市场功利主义驱动,容易掩杀大学的意志;大学独立或自治造成的弊端就是不关心大学的世俗需要,造成大学的自我封闭;而以个性发展为主导的大学容易形成放任主义,不能保证学术的水准,不能使学术事业持久发展。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并不是要建立哪一种声音的绝对主导,而是要建立一个平衡机制,使各方面力量在一个协商氛围下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
当然,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可能忽视大学的本体作用或学术的本体作用。也就是说,没有学术自由作为基本保证,大学就不可能存在。而其他几种力量是发生牵引作用的东西。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可能的结构是:在尊重学术独立的前提下,政府调控起主导作用,并主要以为大学行为立法的形式来进行;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多方位进行,调整大学的具体行为;个体对大学行为的影响是间接的,是通过选择即通过“yes or no”来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当大学学习机会变得非常充分的时候,个体也就能够充分充当主体。
因此,在大学办学过程中,任何一种声音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唯一的主体,大学存在是一个多元主体的存在。在对大学进行宏观引导方面,政府决策自然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大学具体行为目标选择的过程中,社会力量又显示出它的主导作为;但直接决定大学行为方式的还是大学自己,即它自己对学问的信念和自己对学术的追求。在极其微观的领域,学生的意见也参与其中,这决定了学问是否能够被传播出去,从而也决定了大学是否真的有影响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育对象又是大学活动的真正主人,他们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存在。
由于现代大学不是为了绝对自身的目的,而是为了社会的存在或是为了社会的发展,所以现代大学的最终承认仍然以社会承认为主。政府承认是一种合法性承认而不是实质性承认;大学自我承认不具有合法性基础,必须在政府承认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社会的承认。而受教育者的承认虽然是大学获得合法承认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并非是必然的,也不是充分的。
这决定了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是以社会参与为重心的构建。在大学未进入制度化的时期,大学存在是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团体而存在的,它可以依赖于大学内部的自治。而在进入制度化的精英高等教育时代,单纯依靠自治已经不行了,必须有政府承认。甚至说有政府承认就已经足够了;但在大众高等教育时代,政府承认已经远远不够了,必须有社会承认,社会承认是大学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可以设想,在未来的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时代,个体选择将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
四、社会参与大学管理的三种途径
现在,我们正处在大众高等教育前期,社会还没有真正参与大学发展,大学发展基本上完全由政府主宰,这对促进大学与社会的广泛结合而言是不适宜的。那么就需要培育大学与社会的结合力量。大学与社会的结合点就在于建立社会对大学的参与机制。
社会对大学的参与的途径基本有三条:一是通过建立实体性的董事会制度增加社会对大学的管理;二是建立专业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评价大学的学术质量;三是政府通过发布大学运行信息吸引社会监督大学的运行。
1.建立实体性的董事会制度
建立实体性的董事会制度,就是发挥社会上有重大影响人士的作用,运用他们的智慧和他们对社会需要的识见直接地告诉大学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和什么样的产品。这可作为大学制定培养计划的蓝本。大学的发展规划设计就是根据社会基本需求的轮廓来决定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人才培养方案和需要什么样的课程结构以及决定从事什么样的科学研究。从大学自身而言,它们对社会需要的感觉不是非常直接的,也不是非常敏感的,只有这些来自职业发展前沿人士的意见才能告诉大学未来社会产业发展方向、人才需要种类和需要哪些科技产品。所以董事会的职责就是对学校发展项目进行年度的审议,对旧的不合时宜的发展项目进行淘汰,确立新的发展重点,这将有利于避免大学内部的自我保护主义的产生,避免由于校长的主动作为而引起教授会的不满。除此之外,大学董事会建立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平衡大学预算,避免大学出现过度赤字。
2.建立专业的社会中介组织
建立专业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评价大学学术质量,也是要打破传统的大学自治规则,引入社会参与机制。所谓“专业的”,就是从进行学术评价的从业资质角度而言的,即对大学学术质量进行评价,必须是专业人士,甚至是学术方面的权威,从而能够评判大学学术质量,否则就没有发言权。“社会中介”,指应该独立于大学,不附属于大学,当然也不应该是政府派出机构,这样才能保证其声音是独立的。毋庸置疑,大学无论是民办还是国办,它们都必须维持在一定的学术水准上,否则就是不合格的。而这个学术水准如何来保证呢?靠政府认定恐怕缺乏公正性,因为政府在直接参与办学,这样有可能对公立高校形成偏袒,使民办高校处于不利境地。大学的自我评判当然更缺乏公信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的任何自我宣称都有广告嫌疑。而完全听凭市场裁判则可能使大学行为失去理智,因为市场选择很多时候是非理智的,大学为了生存可能会跟着市场转,这样可能会将学术抛弃在一边。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秩序就不可能避免混乱的状态。那么只有第三方出现才能对大学的运行状况做出客观的公正的评判——这就是专业的社会评价机构。
当然,作为专业的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前提是获得大学的承认,也即没有大学承认,就证明中介的资质存在问题。一般而言,一个完全不了解大学情况的第三方是不可能取得大学承认的。所以熟悉大学运行状况的第三方只能是大学自我认证组织。这种大学自我认证组织是超脱于具体大学限制的,是以大学共同体利益为重的,这样大学的特殊性受到尊重和保护,也才能得到大学的承认。所以,完全持批评性态度的第三方是不会被大学认可的。这样就依赖大学之间的协会组织。美国的大学联合会组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大学联合会是大学自治组织,也是大学之间相互认同的结果,在这种认同的基础上,就能够建立共同的评判准则,并且对基本的学生质量起到保护作用。当然这种评价机构的一个重要的缺陷是对大学行为过分宽容,所以它往往适用的是最低原则,即对最基本的学术水准的维护,而不能对比较高的学术水准进行认定。可以设想,一旦进行具有利益分配性质的评价,这种评价机构就很难保持它的公正性。这种最低保证本身仍然说明,大学的学术质量保证仍然需要大学自己的努力,而不能依靠外部的刺激或监督。
大学当然不希望有一个完全独立于自己的第三方对自己如何行为进行指手画脚。这就是由政府组织建立的评估组织的缺陷。政府组织的评估具有先天的优势地位,因为政府的评估与拨款联系得非常紧密,这使得大学只能将自己的真实自我掩藏起来,刻意地表现出自己的精彩的一面,这样就难免造成千篇一律的情况,既不能反映大学运行的真实状况,也使大学丧失了个性。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发生了异化,它并不能通过评估促进发展,相反,评估变成了一种“做戏”表演,变成一种折腾。这是政府评估的优势地位所造成的局限。
相反,如果有一个并不是居于优势地位的评估组织,而是以一种平等姿态或伙伴地位出现的评估组织,那么大学就会表现出合作的姿态,主动地请求评估组织为自己提供解决问题的策略,因此这种评估是带有咨询性的,而不是指导性的,从而有效地保护大学的自尊不受伤害。同时大学也会尊重这种机构的意见,因为通过这些机构的评估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不能通过这个基本的评估,对大学意味着什么将是非常清楚的。
当然,这时的评估就不可能是一种商业行为【14】。因为评估组织不应该拥有超越大学目标之上的目的,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大学发展,保证大学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基本水准。这是保护大学共同体利益的,与大学发展目标是一致的,在这里大学的个性能够受到充分尊重,所以大学就不会用怀疑的眼光来看待社会的评估组织了。
3.政府通过发布大学运行信息吸引社会监督大学的运行
正是由于社会中介组织本质上是维护大学利益的,它在对大学质量进行评估时所进行的是基本水平评估,而不是排名,往往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更为精确信息的需求,那么就需要别的机制来进行补充。新闻媒体以其强大的受众优势迫使大学必须予以合作,从而基本上能够采集到所要求的各种信息。当然大学提供的往往是能够反映它的优势的一面,而回避提供对自己不利的一面。这样新闻媒体也可能采集不到全面的信息。另一个能够采集到全面信息的机构是政府。政府为了管理的需要也必须掌握大学运行状态的各种信息。但是政府总是有政治倾向性的,在采取措施时也是独立的、不受干扰的,这使政府出于慎重的考虑而倾向于不公布所知道的信息。但在公众的压力下,政府也必须有选择地公布关于大学运行状况的信息,当然也不可能完全拒绝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和加入自己的观点。所以政府发布的信息仍然以最少为原则。
但大学有向社会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因为大学要树立自己的形象,要吸引生源和师资以及投资,那么就不能缺少宣传。大学宣传无疑具有自我渲染性的,那么政府就需要对大学发布的各种信息进行审查,防止欺诈性信息存在。当然,政府可以对大学发布的信息项目进行规定,或直接由政府统一发布,这样能够防止信息作弊。
政府要求大学提供的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学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二是大学的运转效率;三是大学发展定位;四是大学发展问题的诊断。这些既是政府关心的,也是社会关注的,同样也是大学自己非常关切的。
一般而言,大学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是通过大学的招生和就业率状况来反映的。招生能够反映大学服务的倾向性,如地区特征、性别特征和年龄特征;就业率能够反映大学教学活动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系密切程度,同时也反映大学被社会认可的程度;大学运转效率是通过单位人均培养成本、学费水平、教师的薪酬水平、大学获得的科研项目、大学科研成果数量和提供的大学奖学金机会来反映。大学发展定位是指大学培养人才的层次、学科专业方向等;大学发展中的问题主要是指大学在实现预期发展目标中所遇到的困难。
在目前,大学信息中最难以反映的是大学的特色一项。应该说,大学校长的治学思想是最能够表现大学特色,在他的治学思想指导下相配套的具体措施是大学特色的具体表达。现在,具有思想家水平的大学校长越来越少,这样大学的特色就越来越不明显,同时大学的行为越来越常规化,也越来越行政化和官僚化。
应该说,能够体现大学办学特色和效益的是大学对毕业生情况的追踪信息和大学科研项目在社会发挥作用的状况。然而这两方面的信息又是极端的缺乏,因为我国大学普遍不关心自己培养的人才的社会效果,这与政府包办特征是直接相关的。而在国外大学这些是最受重视的内容。如在美国,大学有发达的校友会组织,这对于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促进大学与社会联系和社会参与大学管理以及社会支持大学等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和有效率的。而且这些都是大学自发的组织,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手段进行的,这说明大学非常关注社会需要。而且美国大学有比较发达的院校研究组织,这种组织对于收集和处理大学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在学生进行大学入学选择时,有关大学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学生既要审视自己的竞争力,也同时在评价学校的竞争力,他们能够进行正确判断的基础是他们能够获得比较准确的信息。目前关于大学信息的严重缺失是造成学生选择学校盲目的最根本原因。
五、大学的内部治理
社会参与大学治理,必然要对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产生影响,也就是说要改变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从变化的总趋势而言,必然要改变传统大学完全由“内部人”治理的格局,因为内部人治理容易形成保守和惰性。如北京大学的人事改革之所以无法迈进,就是因为陷于内部人治理的牢笼中。只有外来的力量才可能打破传统大学的保守特征,当然外来力量也不可以过分强大,以致大学失去了自主能力。我国传统大学制度表现为两个极端,一是政府干预力量过分强大,另一是内部人势力过分强大,这两种力量奇怪的混合使当今大学改革举步维艰。要打破这两种力量的左右,只有通过第三方力量的平衡才能解决,这也是引入社会参与治理的根本原因之一。
但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治理结构,有两个原则是不可突破的,一是学术自治。所谓学术自治,是指学术发展由学术界内部人事说了算,不能由外行进行统治。二是价值中立。这也是学术自治赖以存在的基础,它是指学术研究不受价值干扰,对于学术研究的结果只要是按照科学上诚实的原则进行的,那么它无论得出什么样的结论都是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中立原则尤其要避免研究者的先入为主的观念的干扰。价值中立原则具体表达为学术自由和学术独立,它要求研究者不得把政治意见或政治纷争带到学术界,在研究过程中超越党派政治,超越意识形态的束缚。价值中立在一定时候也被理解成大学的无私利性,即大学只服从真理探求的事业,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这种真理探求是超越国界的,是为全人类服务,在这里服从的是知识公有的原则。
在学术自治、学术自由和学术独立的主张下,延伸出大学教授治校原则。它意味着,在大学事物中一切以发展学术为准则,而对于学术事物,教授才有发言权。这也是学术界公认的内行治理原则。后人有人提出校长治校、教授治学,主张把校政转让给校长【15】,认为随着大学的发展,再依靠传统的教授俱乐部性质的治理方法就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节奏的要求,而且大学发展也并非纯粹的学术事务,也牵涉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这也意味着,大学活动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学校不再独立于社会之外,而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必须将自己的发展轨道与社会整体的发展轨道统一起来,否则就得不到社会的强大支持。而且现代大学运行所需要的花费越来越大,这种经费也只有国家才能支撑,而单靠大学自谋财政是不可想象的。虽然国外也有非常著名的私立大学,但它们的经费也并非独立自筹的结果,在相当程度上需要政府的支持,并且是主动与政府进行合作,特别是重大科研项目方面。在接受政府支持时就产生了“问责”的要求,因为政府所动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而公众具有问责的要求。这就产生了效率问题。大学不仅在科研方面需要政府的支持,而且在扩大大学规模时也同样遇到了财政问题(完全自费原则越来越难以适用),仍然需要政府的支持。即使大学可以接受大量的社会捐助,社会对大学的支持也并非是完全无条件的,这同样产生了问责要求。而大学的责任主体不可能是松散组织的教授会,而必须是代表学校运转效益的大学行政团体,它的首脑就是大学校长。从负责任的角度看,无论是学校组织的校务委员会,还是大学教授委员会或大学学术委员会,或者大学的一些其他组织,都不能完全代表学校承担责任,唯有校长代表的行政组织才是具有资格的责任主体。这自然产生了对校长的任命权力问题。在公立大学,当然是政府任命校长。但具体负责招聘校长事宜应该由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完成,而且这个机构应该是常设的,不是临时的,它是校政的裁决机构,而社会参与大学管理也只能在这个层次进行,没有这个层次,社会参与的机会就很小,也只能通过散在的市场力量进行调节了。而在私立大学则由举办者组成的董事会来任命校长。那么校长就是对政府负责或者是对董事会负责。在国外,政府不直接主管大学,而是由组成的董事会具体管理,而董事会按照一定规则组成之后再负责招聘校长,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对政府负责,而董事会则是政府意志和社会意志的代理机构,负责将政府和社会的意志传达给大学校长,由校长进行具体决策。
在大学内部,校长为了完成董事会所托付的职责,开始行使自己的职权,首先他有权力组织一个具有高效率的行政机构,并直接任命各部门的第一责任人,也就是行政的一把手,他们负责完成校长交付的任务,而部门负责人也有权力组织自己的行政骨干以完成自己的职责。其中就包括招聘教师和行政队伍,实现各部门的有效运转。但行政负责人并不把教授的招聘权揽为己有,而是通过教授会的组织来行使这一权力。行政负责人具有同层级的最终决定权,也就是说他可以运用否决权来反对教授会的决定。这意味着,在大学融入社会之后,教授会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教授会的权力与行政负责人之间的权力之间存在一个平衡关系,即它们遵守各自的运行规则,相互之间都尊重这种界限,而不是试图越过它,这样才能获得一种平衡。行政部门对学校事物具有组织权和否决权,但不能具体操作。因此行政部门与教授会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也就是说教授会按照自己的原则和规章办事,并不是行政意志的执行机构。
校务委员会是各部门的行政首脑和教授会代表议论学校事务的机构,学校的重大事项需要由校务委员会议决,校长有提出建议的权利,各参与成员都有均等的发表意见的权利,当通过协商一致后由校长负责执行推动。当出现严重意见分歧时或搁置或提交董事会裁决。任何人都应该尊重议定结果,不得出现阳奉阴违的情况。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师参与校政的渠道,它能够反映学校教职工对校政的基本意见和对学校制度的基本看法,从而也是考察学校治理效果的一个重要渠道。显然教职工代表大会只是一个议论机构,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在校务委员会,终审权在董事会。因此,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校长都不是决策者,而只是执行者,其主要的决策权表现在对学校发展方案的提议中。教授会在学术事务上有基本的决定权,但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最终的决定权是在校务委员会,它是否被采纳取决于校内的政策平衡。校务委员会一般由校长领导。在关于学校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上,最终决定权是在董事会,这是安排学校预算的基础,也是董事会进行筹款安排的重要依据。
所以,在大学内部,存在着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组织的力量和以教授会为代表的学术组织的力量的平衡以及由校务委员会所进行的综合,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它并不处理具体的学校事务,而主要是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问题进行裁决,特别是对校长任命效果提出评价意见。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发展政策提出意见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校长对教授的任命具有最终决定权。教授会对学校的发展政策有建议权,对教授的任命有推荐和提名权,但不具有最终决定权。教授会由全体正教授和部分副教授和个别其他教师组成,教授会自然是以委员会的形式来组织,教授会主席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在各种制度安排上都不使某一种势力成为一种绝对的权力,制衡是权力结构的唯一绝对的规则。
六、小结
总之,从大学的外部治理而言,应该完善董事会制度、社会中介评估制度和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但从大学内部治理而言,应该从完善大学教授对学术事务的参与制度、校长对教授晋升的批准制度和建立专业化的行政队伍入手。
教授对学术事物具有发言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学科发展方向上无疑应该多听听教授的意见。所以建立教授委员会是有效的学术治理形式。但校长具有选聘教授的权力,从而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学术发展目标。校长对选聘教授的决定权主要表现在对新聘教授或最高职位的教授的决定上,如讲座教授和特聘教授,当然也包括对新升任的正教授的聘任,从而反映他对学科进一步发展的意见和倾向。建立专业化的行政队伍,目的是将分散的兼职的行政权力集中起来,提高管理效率,避免出现教授兼职行政职务而不能专心于管理事务的情况。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大学对外联络的频繁,专业化的行政队伍是必需的。唯如此,大学的内部治理才能与大学的外部治理相一致起来。
因此,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结构特性的要求,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建设大学与社会联系环节,并进而调整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所以,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本质是建立一个制衡的治理结构,实现社会需要、学术发展、个人发展和国家需要之间协调。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 王洪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