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谈一下运用矛盾律和排中律及其返检自身的问题。这两个逻辑规则不复杂,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时常会遇到的,是课题研究或写文章和报告要遵守的,但也是一不小心就容易被忽略而出错的。
矛盾律的规则是:两个命题相互矛盾,是指该两个命题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例如,明天下雨和明天不下雨,两者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排中律的规则是:两个命题互相反对,是指该两个命题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例如,明天某时下雪,明天某时下冰雹,两者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也把互相反对归入互相矛盾中,所以统称为不矛盾律,其内容概括地讲是,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不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其逻辑要求是,对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命题,不能同时肯定,必须否定其中的一个。
这里要简要说明一些。矛盾律和排中律是两条规则,由于两者都涉及非同一性而起排除矛盾的作用,所以合在一起被称作“不矛盾律”。而要注意的是,不矛盾律的逻辑要求,也就是运用该逻辑时的取舍方法,是既要适用于矛盾律又要适用于排中律而提出一条统一要求,所以是“必须否定其中的一个”。这是对的。但实际上,对排中律而言,可能存在的情况是不止否定其中一个,而是两个都否定的问题。这一点细微处,需要提示一下,不然容易引起困惑。
一般情况下,在中小学老师课题研究中,不会出现明显的命题矛盾的问题,但论述过程中会出现违反矛盾律或排中律的问题,如本章第二节中的例子就证明了这一点。有时,因为是用自然语言表述研究成果,而自然语言本身的含糊性很强,所以即使出现了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缺陷,常常也感觉不出来。下面举个例子说明,这个课题叫《高中物理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这个研究是中小学老师的老师做的。该作者深入教学第一线,数年如一日,有经验,有感悟,也有理性思考和理论总结,很不容易。就物理学本身而言,笔者不懂物理学,所以不能深入其理论内容本身做分析。但从逻辑上讲,该成果中恰恰存在违反不矛盾律的问题;而且,不细心的话,对此还很难感觉得到。例如,其“主要成果”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详见如下。
提出了“物理学教学的基本特征”教学理论,为高中物理教学做了一项基础性工作。
1.提出了“物理学教学的基本特征”教学理论
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物理教学要坚持以创设问题情境为切入点,以观察实验(事实)为基础,以培养学生思维能力为核心,以提升学生探究能力为重点的基本特征。”对这一核心理论做了比较全面的阐释和诠释,如物理学教学要坚持以创设问题情境为切入点,这要是由物理学的特点,物理学的内容和学生认知心理和认知规律所决定的。物理学就其内容上讲,包括物理现象、物理实验、物理概念、物理规律和物理理论等。其中物理概念是物理学的基石。物理概念的教学既是教学的重点又是教学的难点。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人类认识过程中的两个必要环节。物理概念的抽象性告诉我们:清晰的感知和正确的表象是建立物理概念的基础。学生的认知心理告诉我们:创设合理的问题情境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物理概念的实践性提醒我们:使学生了解概念的物理意义,能使学生加深对物理概念的理解,增强学习的主动性的学习兴趣。
以上表述,在形式上就存在了违反同一律的问题,也存在违反排中律的问题。笔者题目是“高中物理教学理论”,但下面成了“‘物理学教学的基本特征’教学理论,为高中物理教学做了一项基础性工作”;那么“高中物理教学理论”与“‘物理学教学的基本特征’教学理论”,是一回事吗?从其表述,应该不是一回事。后者或者是更为一般化的有关物理教学的理论,或者不是更为一般化的有关物理教学的理论。这样的话,“高中物理教学理论”与“‘物理学教学的基本特征’教学理论”,可能是包含关系,也可能是反对关系,这里无法有效确定,所以按不矛盾律的逻辑要求,就不一定能同时肯定,而要否定其中的一个。
从作文的角度讲,以上也可以说是文不切题的问题。这比较容易看出来,但就其深藏的认识论方面的缺陷看,存在的问题就不仅仅是这一点了,也要通过仔细解剖分析,才能揭示其中的逻辑问题。这里,笔者尝试来解剖分析一下,看看其中隐藏了什么样的逻辑瑕疵。
第一,这种表述,说明该物理教学理论不仅对高中物理教学是适用的,对初中或者大学的物理教学也是适用的;第二,这种表述,不仅对物理教学是适用的,对化学教学或生物教学之类,也都是适用的,因为只要把“核心内容”中的“物理”换成“化学”或“生物”即可。因此,结论是两个:(1)这个物理教学理论或者是关于高中物理教学的理论,或者不是关于高中物理教学的理论;(2)这个物理教学理论或者是关于物理教学的理论,或者不是关于物理教学的理论。从认识论角度看,第一个结论表明这一理论没有揭示出高中物理教学的本质特征或规律,第二个结论表明这一理论也没有揭示出物理教学的本质特征或规律;用逻辑术语讲,是两种种差都没有揭示出来。从不矛盾律规则看,“或者是”和“或者不是”两者不能同时为真,必有一假;按不矛盾律的逻辑要求,就不能同时肯定,必须否定其中的一个。但否定哪一个呢?结合这两个结论来看,则是必须要否定该课题的结论;而否定该笔者的结论,就等于宣告该课题研究失败了。这就太沮丧了。
由上可见,存在逻辑错误的时候,其实也存在了认识错误。所以,如果我们能反过来用逻辑规则检验一下这一理论表述,其认识就会更深化,并且还有可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或研究得以突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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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琪:《关于定义种类的划分》,载《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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