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守公共性:公立学校体制改革的出发点
在计划体制下,推崇的是全面政府化的公共性理念。它在学校制度上表现为:国家举办学校、直接控制和管理教育,承担教育费用并配置教育资源;学校从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一切听命于政府、以政府为中介与外界相联系、自身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由于把公共性理解为教育管理如何实现国家教育目标上,并被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体现教育根本特征的公共性的内在属性和要求并不被重视,学校制度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公益性与社会秩序,公民的权利被置于行政权的权威之下,从而使教育成为政治的工具。这种对稳定和群体秩序的偏好和对自由、特别是对个体权利和自由的牺牲的教育价值取向,必然使学校制度与教育规律脱节,与教育民主、受教育权利需求相背离。而且在现实中,由于教育服务的政府垄断,政府部门与官员自利动机的实际存在,造成教育的公共性偏差。
对市场背景下的公立学校体制改革,目前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主张公立学校转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教育投资当做产业性的投资,解除政府的管制,实现教育的产业化,以形成教育领域的自由竞争市场;另一种观点则提出,把教育当做一种产业是与教育的公共性相悖的,认为如果真正实行产业化,以有钱与否来决定接受教育的权利,将会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强化贫富差距,影响社会的稳定,并主张整顿公立学校参与市场的行为,加强国家对于学校的监督,防止公立学校公共性的缺失,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和教育机会均等。可以看出,前者涉及公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公民作为消费者对受教育权的选择的保障等观点,以及教育松绑与教育自由化、多元化的教育理念,主张国家不应过度介入教育事务,而应放弃管制的权力,给学校自主发展的空间;后者则涉及教育公共性的一面,而从公共利益及社会正义之维护的观点,要求国家应积极介入教育事务,对公立学校教育加以规范和监督。事实上,我们所要的教育公共性不是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全面负责的“公共性”,也不是市场自发产生的“私益的总和是公益”的作为副产品的“公共性”,而是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终极目标是公立学校一方面体现着选择性和效率性,能够尊重学生和家长选择的权利,形成相互选择的竞争机制;另一方面体现着公平性和民主性,通过加强政府的力量,促进公立学校对社会发展的公平和均衡作用。
坚守公立学校的公共性,需要从公法的角度对公立学校进行规范,使公立学校真正成为一类由国家设立的、以培养人才为目的、为不特定多数人服务的公立公益性机构,是以公权力主体的身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人组织。改革的经验表明,公共性问题是公立学校教育变革的基本问题,坚守公共性是今后改革的出发点,也是公立学校改革的方向所在。
【注释】
(1)所谓“营造物”,是指“为达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行政主体将一批财产与人员(通常称为管理人员)作功能上之结合,并依其目的订定其组织规章所成立之组织体。”有法人地位的营造物称为独立营造物或营造物法人,无法人地位、无独立人格者称为非独立营造物或营造物机关。见黄异.行政法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2:19.
(2)刘英杰编.中国教育大事典(下)[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1 414.
(3)李继星.法、德、意公办中小学管理体制及其启示[J].人民教育,2005,(6):14.
(4)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0(4):43.
(5)张保庆.关于中国教育经费问题的回顾与思考[A],中国教育年鉴(1999)[Z],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64~81.
(6)数据来源:教育经费统计年鉴[S].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2001年.
(7)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1995年和2001年有关数据计算整理。
(8)郭海.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等教育经费的来源构成变化[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5):46.
(9)康永久.公立学校的公共性问题[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17):17~20.
(10)劳凯声.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J].教育研究,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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