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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初的教师地位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体制之下,教师的身份属于国家干部,学校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具体负责教师的管理。教师作为国家干部,其工资待遇根据其职务级别所对应的干部级别标准统一确定。教师调动纳入干部人事计划,须经行政机关批准。

(一)改革开放之初的教师地位——国家干部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教育逐渐形成了一个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举办、计划调控、封闭办学、集中统一的教育体制,这是一个由政府垄断、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的科层化社会体制,集权化、等级结构、非人格化的规章制度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构成了学校体制的基本特征。

在这种体制之下,教师的身份属于国家干部,学校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具体负责教师的管理。教师职位的审批权在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师范院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经由政府人事部门的分配和任命后即获得国家干部的身份,并由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适用国家干部的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任用和管理。因此,在政府和教师之间构成的是行政机关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纵向型隶属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教师作为国家干部,其工资待遇根据其职务级别所对应的干部级别标准统一确定。教师调动纳入干部人事计划,须经行政机关批准。教师职务的确定或提升须报行政机关备案或批准。其他有关教师的职责、考核、奖惩及退休等事项,也都充分体现了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政府与教师的关系是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内部行政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内部行政关系,我国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教师制度。这些教师制度与政府机关的干部人事制度是统一的。应该说,教师制度只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教师任用方面,实行行政单位的任命制。其他有关的教师流动制度、工资制度、考核制度及奖惩制度也都充分体现了教师作为国家干部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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