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资格制度
由于教师职业具有专业的属性,为了保证教师能够有效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切实地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教师职业的准入应有严格的资格制度。
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包括学科专业素养与教师专业素养两个基本的方面,因此,对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应该从这两个方面来规定,以此强调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了由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类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第十三条规定了教师资格认定的机构。1995年12月12日,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等进行了规定。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资格认定条件、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资格证书管理等作了规定。除了如上规定,为确保教师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严肃性,还应有相应的机构专门管理教师资格的评估和鉴定。如全国性的师范教育鉴定、学术资格授予、职业资格考试的专门性机构。对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教师,应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通过考核决定教师的任职资格和职务评定。
当前,有关教师资格制度已具雏形,但仍有一些有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具体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师资格的一次性认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教师的专业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教育教学的发展变化,必须要求教师在原有的学历基础上不断地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但现行的制度未能对教师资格进行定期的重新认定,未能建立教师资格注册登记制度。第二,教师资格的分类过于简单。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仅根据学校的层次对教师资格进行分类,而未考虑到教师职业资格的学科性。单一的教师职业资格分类容易忽视对教师学科素质的要求,有可能导致教师资质的下降。此外,现行的教师职业资格分类还忽视了教师的工作资历,没有对临时教师、实习教师、一般教师与资深教师做出必要的区分。第三,教师资格考试对考试对象未予细分。现行制度仅对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作了规定,对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但长期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公民,以及对获得规定学历但非师范院校毕业的公民则未能作出规定,实际上被排除在外。第四,没有规定教师的试用制度。虽然现行的教师管理制度中有初任教师试用期的相关规定,但教师资格制度却未与这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相衔接。这就造成在教师取得教师职业资格之后,实际上还需经过一个聘任的试用期,从而造成制度上的不协调。为了切实解决以上问题,中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应是一个非终身的、按照学校类别和学科类别严格分类的、实行开放式职业资格考试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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