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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学校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如实验员、电教人员,可参照《教师法》的规定来执行。可以从《教师法》中找到答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行政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五)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以教师作为申诉主体,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为申诉内容,以政府行政部门为申诉受理机关而构建组成的。

教师申诉的主体是教师,即履行教育教学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包括校长在内。对于学校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如实验员、电教人员,可参照《教师法》的规定来执行。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教师申诉的主体。教师享有依法提出申诉的权利。申诉一般由教师本人直接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代理人遵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申诉。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是侵害教师的机构,如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具体工作人员。教师只能以学校、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当处理作为申诉的内容。何为违法行为与不当处理行为呢?可以从《教师法》中找到答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行政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做出处理”。从中可以看出,教师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属于违法行为,教师认为相关部门处理不当时可以提起申诉。那么教师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育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上述合法权益,就能提起申诉。教师申诉制度是针对教师这一专业群体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它的受理机构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属于行政救济范畴。

教师申诉程序分为三个步骤,依次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对申诉的处理。第一,提起申诉。教师应该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而且应以申诉书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申诉书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申诉要求,即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以及获得之补救;申诉理由,即针对申诉要求提出被申诉人的错误以及纠止错误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并陈述理由;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证等。第二,受理申诉的受理机关接到申诉书后,应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诉人;对于要求不明确或陈述事实不详的,可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机关对申诉案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应维持原处理决定;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处理不当的,应当予以变更;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部分错误的,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可以变更或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应撤销原处理决定。受理机关要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于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于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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