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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的体现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体性的发展使素质教育与学生的发展权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些又恰恰是学生权利的表征。可见,素质教育是对教育提高全体国民素质之本义的回归,是公民发展权的表征,是针对教育对象的全面发展而言的,其目的是促进全体国民素质的全面提升,客观上体现为学生的权利。

(三)素质教育:学生权利的体现

“素质教育”的三个要义是:第一,面向全体学生;第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三,让学生主动发展。其中“让学生主动发展”,体现了现代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最根本要求,体现了教育工作最重要的规律;同时也体现了现代教育所具有的主动性、民主性、合作性和多样性的时代特征(8)。让学生主动发展,就是要重新认识并理顺教与学、主导与主体的关系,切实重视学生这个学习的主体,确立其在学习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素质教育的提出,是对“教育是什么”这一最基础问题的科学反映。“素质教育”与“人的全面发展”应是统一的,统一于教育的主体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显然,人的全面发展必然是指主体性的发展,或者说主体性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而素质教育提出的逻辑起点是人,即是说,素质教育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价值和尊严等,其精义在于发展学生素质作为基本出发点,即素质教育的核心思想便是学生的主体性的发展。主体性的发展使素质教育与学生的发展权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全面发展事实上是学生所拥有的,且能使其全面进步的权能和利益。而这些又恰恰是学生权利的表征。

素质教育最初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的,在一定意义上是针对性实践的产物。但在法律上则体现于公民权利的考虑。《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指出了教育是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可见,素质教育是对教育提高全体国民素质之本义的回归,是公民发展权的表征,是针对教育对象的全面发展而言的,其目的是促进全体国民素质的全面提升,客观上体现为学生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至今,“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一直是我国教育的指导方针,也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法律依据,它深刻的内涵指导着我国的教育实践。素质教育则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方式或途径的更为具体、明晰的表述,以利于教育实践。素质教育在实践中已深入人心,它体现着对人的公平,对教育主体在人的意义上的公正,培养着教育主体的权利意识,树立着教育主体的价值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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