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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公平观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可以适用于除自然现象以外的所有社会现象。由此,可以推衍,相对于关系各方而言,从平等的角度来说,公平有两种:公平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是相对于个人与其自身或关系各方而言的。这就是公平观的问题。表现在教育领域,就是要阐明“什么样的教育才是公平的教育”的问题,并试图将这种观念运用到整个教育领域,以考察教育制度安排和教育现实运作中的公平现状。

(一)公平与公平观

公平可以适用于除自然现象以外的所有社会现象。虽然它是对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度量,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公平的适用对象。只有那种在一个合作的社会体系中,存在着利益差别与冲突的各方为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恒定的社会合作关系才是公平的适用对象。(1)一种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利益分配,无论以什么为分配标准,都只能产生两种可能的结果:要么是平等的分配,要么是不平等的分配。因此,一种社会关系也只能有两种可能的状态:平等的社会状态或不平等的社会状态。对这种社会关系的度量也就是对这种社会关系的平等或不平等的度量。由此,可以推衍,相对于关系各方而言,从平等的角度来说,公平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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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是相对于个人与其自身或关系各方而言的。(2)当我们说一种关系是否公平时,显然是在比较个人或特定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意义上说的。其实质就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应得”)对某种现状(“实有”)的评价。如果某人或某个群体经与其自身或关系各方比较后,发现他(或他们)的“实有”与其“应得”一致,那么就会认定为公平的;反之,则会被认定为是不公平的。

当我们说一种关系不仅公平且合理时,意指这种公平不仅满足关系各方的利益,而且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甚至能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增进。由于个人之间需求与目的上的差异导致的利益期望、价值偏好的不同,对公平的理解与认同也不一样。那么,在一个存在利益冲突与价值偏好的社会,一个公平的方案或有利于所有人的方案如何可能?即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公平的?这就是公平观的问题。表现在教育领域,就是要阐明“什么样的教育才是公平的教育”的问题,并试图将这种观念运用到整个教育领域,以考察教育制度安排和教育现实运作中的公平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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