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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展望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促进教育公平地发展,促进和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要着力采取以下措施。充分认识到受教育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政策和立法应充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由一种法律权利转变为每一个公民的现实权利。赋予每个社会成员以更广泛的教育选择权利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涵。

(二)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展望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和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致力于更加公平的教育应成为国家和政府不懈追求的目标。改革开放30年教育与社会各个层面发生的较大变化告诉我们,改革是无止境的,对公平的追求也是无止境的。为促进教育公平地发展,促进和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要着力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确立教育人权的理念,摒弃教育工具论。充分认识到受教育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政策和立法应充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由一种法律权利转变为每一个公民的现实权利。

第二,明确受教育权是一种积极权利,其实现需要国家、政府、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时,教育是一种公共物品,特别是义务教育是一种纯公共物品,其提供有赖于政府,政府在保障教育公平方面具有首要职责。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在保障教育公平责任中的缺位问题,在经费提供、学校举办、师资配备、公平竞争环境、正当竞争程序等方面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保障。

第三,在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民生财政政策的确立等大背景下,探索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新机制,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差距。如出台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义务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标准、城乡教师编制统一标准、高考录取名额的区域分配的分配标准和原则等。

第四,加快制定《教育投入法》,并建立健全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责,即明确各自的教育之事权,并保证在其财力无法满足事权的实现之时,能从转移支付制度中获得财政支持,实现事权、财权与财力的匹配。

第五,要建立和完善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监督机制。要建立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问责机制,在问责的主体、问责的客体、问责的对象、问责的范围和问责的程序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如教育督导制度、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等重要信息公开制度等。还要完善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教育法律实施的监督,提高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和教育法律的适用性。

第六,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公平竞争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是教育市场正常运作的基本制度保障。要从国民待遇的原则出发,赋予公立学校(园)和民办学校(园)、正规教育机构和非正规教育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真正解决由于社会经济和政策原因导致的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异问题,通过国家的特别资助、教师的流动、薄弱学校改造等方式来解决学校办学条件的差异问题,以为公民可选择性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充分条件。

第七,建立以政府责任为主、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共同资助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制定相关法律保障社会处境不利群体的受教育权利。根据《社会救助法》,制定教育救助专项法规,使所有符合教育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子女享受到无差别的、长期的救助。建立健全幼儿、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每一个孩子上得起学(园)、上好学(园)。制定相关的法规,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享有与城市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多样的基金会组织吸纳民间资本帮助弱势群体,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

第八,建立可选择性的教育制度。赋予每个社会成员以更广泛的教育选择权利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涵。为此,国家应建立可选择的教育制度来体现教育的公平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处理好择校和就近入学的关系,将择校招生计划、录取分数、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在学制方面,纵向的各级教育之间应具有多重选拔的特征,横向的各类教育之间应具有相互贯通与衔接的特征;教学管理制度方面,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构建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第九,在各级教育决策系统的决策活动中建立政务、校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咨询制度和监督制度,完善受教育机会的分配机制,保证受教育机会分配的公开与公正,保证教师、家长、学生及有关的社会组织等不同利益相关主体能够参与教育决策,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

自科学发展观提出至今只有5年的时间,我们今天还处于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渡期,离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这意味着我们离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其教育领域的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尚需时日,教育不公平将长期存在,追求公平的教育将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总之,改革是无止境的,教育政策与法制之完善也是无止境的,对教育公平的追求更是无止境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一书这样写道:“……同公平合理完全相反,那些最没有社会地位的人们往往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权利——在这方面现在文明过早地引以为荣了。在一个贫穷的社会里,他们首先是被剥夺权利的人;而在一个富裕的社会里,他们是唯一被剥夺权利的人……不管教育有无力量减少它自己领域内个人之间和团体之间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但是,如果要在这方面取得进步,它就必须事先采取一种坚定的社会政策,纠正教育资源和力量上分配不公平的状况”(12)。这大概就是中国教育必须面对的未来。

【注释】

(1)陶万辉.公平观与公平的概念界定[J].哲学研究,1996(4):25~26.

(2)陶万辉.公平观与公平的概念界定[J].哲学研究,1996(4):27.

(3)对教育公平外延的讨论受到冯建军先生的启发。他在《制度化教育中的公正:难为与能为》一文中将公正的教育分为教育的公正和公正的教育两部分。教育公平与社会变革[C].2006年全国教育哲学年会专业委员会第十三届年会暨教育哲学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集,2006:174~180.

(4)一般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解决市场失灵和促进社会公平两个方面。政府的这两大作用具体地体现为基础性功能、中介性功能和积极功能。其中,“政府的基础性功能,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应包括提供纯粹的公共物品如国防、立法、公共卫生系统和宏观经济管理系统等。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则应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施诸如反贫穷计划、消灭疾病运动等。政府的中介性功能,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应包括解决各种公共性的问题(如提供基础教育、保护环境等)、规范垄断企业行为……”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1~22.

(5)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除1982年宪法将公民受教育权利表述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外,其他三部宪法均将受教育权利表述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未付随义务。具体表述为:1954年的《宪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1975年的《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978年的《宪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6)郑新蓉.我国公共教育制度与教育均衡化发展[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2,(2):5.

(7)《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简称“三个增长”。

(8)新《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9)李小娟.浅谈高考制度本质的公平性[J].教育与职业,2008(2):168.

(10)教育部就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答记者问,新浪教育,2008-10-13.

(11)李艳.高考录取公平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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